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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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 先培训、后上岗 的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庞庄煤矿机关部室、基层单位及所有干部职工。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第二章 职 责第五条 政工部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结对子,组织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

2、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员落实 - 第十条 安监部负责题库编写、对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根据教学计划制卷、出卷,负责要害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储备,填写。第十一条 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第三章 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十二条 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学时;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0 学时。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 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学时。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十三条 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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