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及煤运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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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及煤运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煤炭企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随着全市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结束和复工复产进程的加快,煤炭行业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控管、优化纳税服务,强化对兼并重组煤矿和煤运企业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站在 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各单位要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及煤运企业税收管理的领导,将每一户煤炭企业的税收征管服务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员,明确职责,协调配合,一抓

2、到底。煤矿资源整合工作涉及面广,税收管理难度较大,国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涉税问题,协调工商、地税、煤炭、国土资源、银行等部门,积极配合开展税收工作。二、全面加强税收管理随着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和核算体制的改变,也带来一些新的税收问题和管理风险,应引起各级国税部门的高度重视,积极实施税收专业化分类管理,全面加强税源控管。(一)明确征管范围,规范户籍管理。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和随时了解兼并重组煤矿的复工复产、工商登记、注册地点、资产重组、核算模式等情况,根据税收政策规定,明确征管范围,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全面规范户籍管理。1.整合后的煤矿企业按照国家

3、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注册为法人企业的,如果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超过25的,其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X120 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XX1 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整合后的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注册为法人企业的,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

4、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大于25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XX103号)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X120 号)的相关规定,其投资者中,凡 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低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凡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凡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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