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实施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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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附件、单位印章、发文时间、抄送单位、公文字号、主题词等。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单位和公文种类。 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公文标题一般不加书名号和其他标点符号。向上级请示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果需要上报另一个上级单位时,可以用抄报的形式。发文时间,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公文字号一般包括单位代号、年号、顺序号。几个单位联名发文,只标明主办单位的公文编号。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单位名称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件数。收、发文单位应写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应将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文字一律从左至右横

2、写横排。第八条 公文纸一般用 16 开,在左侧装订。 通告 等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行文关系。第九条 对上级单位组织的请示或报告,用单位组织名义发文。第十条 对市政府及政府各部、委、局,对市局及市局处室的请示或报告, 与不相隶属单位协商工作等,用行政名义行文。第十一条 内部行文,可按问题的种类和性质,用分公司或部门名义行文。分公司、各部门不得联合行文,部门之间不要用发文形式解决一般性的问题。第十二条 各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的,应当抄报越过的单位。第十三条 向上级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主送一个单位,不要同时抄送下级单位,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可以抄报直接上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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