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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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共卫生管理法律制度,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E-mail: Phone: 13661432703,2,讨论内容,一、传染病防治法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三、食品卫生法四、职业病防治法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六、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七、放射卫生防护法律制度八、学校卫生工作条例,3,第一节、传染病防治法,一、概 述二、专业机构预防传染病的职责三、专业机构控制传染病的职责四、医疗机构在传染病救治工作中的义务五、卫生行政机关的职责六、法律责任,4,一、概 述,1、传 染 病2、立法历程3、立法宗旨4、工作方针和原则5、法定管理传染病,5,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

2、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互相传播的一类疾病。传染性、流行性、反复性、突发性,1、概况-传染病,6,2、概况-立法历程,195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示1955年卫生部制定传染病管理办法1978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7,概况-立法历程,1988年上海甲肝大流行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同年9月1日施行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003年广东、北京等地SARS流行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2004年12月1日施行,8,概况-传染病防治法简介,总则传染病的预防疫情

3、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八十条增加了三十九条,9,3、立法宗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直接目的)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根本目的),10,4、工作方针与管理原则,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管理原则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11,5、法定管理传染病,修订前(35种)甲类 2种乙类 24种丙类 9种,修订后(37种)甲类 2种乙类 25种丙类 10种,12,法定管理传染病甲类,强制管理类传染病鼠疫和霍乱对此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对可疑染疫人的留验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均可强制执行,13,法定管理传染病乙类,严格管理类

4、传染病(25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等。对此类传染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防治方案进行预防和控制。,14,法定管理传染病丙类,监测管理类传染病(10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等对此类传染病,按照国务

5、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监测管理方法进行管理,15,法定管理传染病病种的调整,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16,二、专业机构预防传染病的职责,1、疾控机构的职责2、医疗机构的职责3、实验机构的职责4、采供血机构的职责,17,1、疾控机构的职责,各级疾病预防控

6、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第七条),18,疾控机构的职责,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19,疾控机构的职责,国家、省级疾病预防

7、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20,2、医疗机构的职责,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七条),21,

8、医疗机构的职责,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22,3、实验机构的职责,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

9、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23,4、采供血机构的职责,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24,三、专业机构控制传染病的职责,1、医疗机构2、疾控机构3、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的特别措施,25,1、医疗机构,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

10、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26,医疗机构,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27,2、疾控机构,第四十条 疾控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

11、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28,3、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的特别措施,医疗机构第三十九条 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第四十六条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29,医疗机构与

12、疾控机构的特别措施,疾控机构第四十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30,四、医疗机构在传染病救治工作中的义务,1、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传染病防治的要求2、提供传染病的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31,1、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传染病防治的要求,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

13、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32,2、提供传染病的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第五十二条 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33,五、卫生行政机关的职权,1、卫生行政机关的职责2、卫生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时的权利,34,1、卫生行政机关的职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

14、)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35,卫生行政机关的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36,2、卫生行政机关监督检查

15、时的权利,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37,卫生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时的权利,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16、。,38,六、法律责任,1、政 府2、卫生行政部门3、疾病控制机构4、医疗机构5、采供血机构6、生物实验机构,39,1、政 府,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0,2、卫生行政部门,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公布职责,/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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