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案例研究共同实行犯的犯罪既遂与未遂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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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共同实行犯的犯罪既遂与未遂问题研究,第四小组,LOGO,目录,LOGO,被告人:姜涛,男,19岁,辽宁省台安县人,原系辽河石油勘探局物探公司地震队工人。1993年3月8日被逮捕。1990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姜涛与杨卓夫(已判刑)一起,窜至辽河油田沈阳采油二大队女工龚的宿舍,以要龚陪他们出去吃饭为名,强行将龚拉出房外。龚说要去上班,杨卓夫即用双手掐住龚的脖子,威胁说“不走就掐死你。”姜涛劝杨卓夫不要掐她的脖子。随后,杨、姜二人把龚挟持到张玉忠(已判刑)家。,案例一,LOGO,当杨、张、姜三人预谋强奸时,张富海(已判刑)赶到。杨卓失、张玉忠相继将龚强奸,接着姜涛不顾龚器泣,趴到她身上

2、欲行强奸,因饮酒过多而未能得逞。张富海又过去将龚强奸。轮奸后,张富海、姜涛先后离去,杨未让龚走,当晚张玉忠再次将龚强奸,次日早晨才将龚放走。龚回到宿舍后,姜涛主动找龚要同她谈恋爱,并劝她不要去告发。姜、龚二人谈恋爱一个多月后,龚发现姜已有对象,便与姜断绝往来。案发后,姜涛的认罪态度较好。,案例一,2017/12/10,案例二,甲乙二人预谋共同杀丙,甲开枪未能击中丙,乙举刀将丙杀死。,2017/12/10,案例三,1995年10月间,被告人罗登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结识了犯罪嫌疑人王涛(在逃),两人商定用安眠药将运输棉纱的司机迷昏后劫取棉纱,并一同购买了安眠药。随后两人往返于库尔勒至乌鲁木齐

3、之间,寻找作案机会。1995年12月中旬,罗登祥、王涛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乌什塔拉镇。12月20日早晨,二人搭乘和田地区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杨衡(被害人,男,20岁)驾驶的载有10吨棉纱由当地驶往乌鲁木齐的东风半挂车(车辆价值4.5万元,棉纱价值23万元)。天黑时,车行至国道314线甘沟路段199.5公里处,王涛趁杨衡停车换轮胎之机,意欲杀害杨衡,持石头朝其头部砸了一下,致杨衡倒地。,罗登祥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2017/12/10,案例三,之后王涛抬着被害人的头部,罗登祥抬着被害人的双脚(腿、脚还在动),将被害人人扔到路基下。因怕被人发现,两人走下路基,抬着被害人继续往下拖了几米。

4、王涛又持石头朝被害人砸了几下,并用石头将被害人压住。然后由被告人罗登祥驾车,两人一起逃离现场。被害人杨衡因头部受打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脑挫裂伤死亡。1996年3月中旬,被告人罗登祥以21.7万元的价格将棉纱卖给他人,罗登祥得款14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21.53万元、东风半挂车一辆,均发还受害单位。 被告人罗登祥在羁押期间,于1996年5月1日晚与同监舍另外三名在押人员挖洞准备逃跑,被看守人员发现,脱逃未遂。,2017/12/10,争议焦点,案例一:被告人姜涛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但其犯罪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案例二:乙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2017/12/10,案例三:对于

5、被告人罗登祥在监舍挖洞潜逃未逞之行为的定性,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一致认为,被告人构成脱逃(未遂)罪。若罗登祥和甲、乙、丙三名在押犯共谋将牢房墙壁挖穿脱逃,共同在牢房山墙上挖了一个洞,罗登祥、甲、乙穿洞逃走后,丙正着手穿洞逃跑时因被发觉而未得逞。此时丙构成脱逃罪的既遂还是未遂?,2017/12/10,一审判决,辽宁省辽河油田中级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涛参与挟持和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姜涛不顾被害妇女哭泣,趴在她的身上实施强奸,其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只因饮酒过多这一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既非被诱骗犯罪,又

6、非犯罪中止,显系犯罪未遂。鉴于姜涛系本案从犯,又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涛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12/10,二审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姜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至于辩护人所提姜涛在犯罪过程中有劝阻行为,事后与被害人谈过恋爱的情节属实,可以采纳。根据姜涛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对姜涛可以在原审判决的基础上再予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7、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3年5月6日判决如下:上诉人姜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12/10,相关法条,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017/12/10,相关解析1,共同实行犯的犯罪既遂与未遂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对绝大多数犯罪来说,共同实行犯中有人的行为虽然未能得逞,如果其他实行犯的行为得逞,全体共同实行犯均应以犯罪既遂论处,不能对行为未能得逞的实行犯论以未遂(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但是,对有些犯罪来说,情况并非如此。,2017/12/10,相关解析2,例如在强奸、脱逃、偷越国(边)境的共同犯罪中,由于其犯罪构成的特点不

8、同,每个人的行为有其不可替代的性质。各个实行犯的既遂或未遂就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一个共同实行犯的未遂或既遂并不标志着其他共同实行犯的未遂或既遂,每个共同实行犯只有在完成了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以后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共同实行犯中有的既遂而有的未遂这种既遂与未遂并存的现象。就强奸罪而言,其犯罪目的是强行与妇女发生,2017/12/10,相关解析3,性行为,这种犯罪目的决定了每个共同实行犯的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只有本人的强奸行为达到既遂才算既遂,如果已经着手实施强奸,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逞,即使其他共同实行犯的强奸行为已经得逞,对强奸未逞的实行犯来说,仍是犯罪未遂。本案被告

9、人姜涛与他人一起轮奸妇女,在着手实施强奸后因饮酒过多而未能得逞,虽然其他共同实行犯已经强奸既遂,对他也只能以强奸未遂论处。,2017/12/10,规则总结一,第一种情况是指以犯罪结果发生与否为既遂未遂标志的犯罪场合。在这类犯罪里,共同犯罪的结果由于全体 共同实行犯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时,所有共同实行犯都构成未遂;如果犯罪结果未发生是因其中一人或几人自动中止犯罪所致,则中止者成为犯罪中止,其余共同实行犯构成犯罪未遂。但是,如果犯罪结果只是其中一人或几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其他共同实行犯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犯罪结果,全体共同实行犯也均应以犯罪既遂论,而不能对后者论以未遂,,2017/12/10,规则总

10、结一,这一点与完全按自己的行为确定犯罪阶段的单个人犯罪有着明显的不同。这是因为,全体共同实行犯的行为时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处于整体行为有机体中而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联系的原因行为。例如,甲乙共同实行盗窃,二人入室后,在甲找到了一台电视机而乙尚未找到合适财务时闻有人声,二人即逃走,甲携电视机,乙空手,这种情况下对甲乙二人都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而不能认定乙是未遂;,2017/12/10,规则总结二,第二种情况是指以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为既遂未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里共同实行犯既遂未遂的认定与上类犯罪有着显著地不同。在这类犯罪里,各个共同实行犯在既遂未遂上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一个实行犯的未遂或

11、是既遂,并不标志其他实行犯也是未遂或既遂,每个实行犯都只有在自己的行为直接完成了犯罪、符合了具体罪既遂要件时才构成犯罪既遂。因为在这类犯罪里,不但可能是全体共同实行犯都构成既遂或未遂,以及有人中止有人未遂,即未遂与中止并存,,2017/12/10,规则总结二,而且可以出现有人既遂有人未遂即未遂和既遂并存的情况。这种既遂未遂并存在司法实践中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轮奸犯罪的情况(如案例一)。在共同实行脱逃罪、组织越狱罪、偷越国(边)境罪等场合,共同实行犯也同样可以是有人既遂有人未遂,完成法定的全部犯罪行为者才构成既遂,其他未能完成全部犯罪行为者应为犯罪未遂。,2017/12/10,亲手犯1,针对第二种情

12、况所指定的犯罪类型,我们称之为“亲手犯”。目前,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把亲手犯作两种分类:一是纯正亲手犯和不纯正亲手犯;二是实质的亲手犯和形式的亲手犯。我们所赞同的是第一种分类。所谓纯正亲手犯通俗的讲就是无身份者无法利用有身份者实施,即使有身份者也无法利用其它有身份者或者无身份者实施的犯罪(如脱逃罪)。,2017/12/10,亲手犯2,而不纯正亲手犯除了“具有一定身份或目的者虽有可能利用无此身份或目的者实施,但是反之则不可能”的情形(如受贿罪)之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即不具有该种身份者可以利用有此身份者实施,但是具有一定身份者不能利用无此身份者实施的犯罪。比如,强奸罪,虽然女性可以利用无责任能力的男性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但是,有身份的男性却无法完全利用无身份的女性实施。如果说前一种不纯正亲手犯的本质是“不可罚主体不能利用可罚主体实施行为”,后一种不纯正亲手犯的基本特征就是“可罚主体不能利用不可罚主体实施行为”。,LOGO,谢谢各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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