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 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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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项目天然气指标申请报告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成都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项目建设背景:投资方为重庆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福满多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及生产与销售方便休闲食品、调理加工食品、食用油脂、糕饼、饮料、面粉、淀粉及相关包装材料为主。在为国内市场提供质量优良、品种繁多的产品同时,并逐步扩大外销经营规模,进入国际市场。为了满足西南地区方便面市场需求量的提高,及时供应市场、保证市场供应之充足,同时降低运输费用、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福满多投资有限公司及重庆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将利用集团先进的技术、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人力资源的优势,采用先进的设备,在成都市温江区建立生产基地,利

2、用当地的人员、原材料及动力系统的供应开展生产,达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为确保产品品质及降低成本,达到标准化的生产,工厂将根据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标准模式进行建设。福满多投资有限公司及重庆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根据全国市场的销售状况,为满足西南地区市场需求并保证市场供应之充足、及时,为降低运输费用、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测算,建立了项目的可行性。方便面生产加工行业属于传统的农产品深加工、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安排就业人数多,可以充分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方便面的生产对原材料依赖明显,发展这个行业,就带动了当地相关的种植、养殖、运输、建筑以及服务业的发展,形成了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3、。从原材料的种植、收购、生产到销售,都紧紧依托农业和农村这个大舞台,将会对扩大优质原料生产基地,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理想解决政府关注的“三农”问题、繁荣农村经济做出巨大贡献!项目建设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项目经营规模1.项目批准项目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立项批准(温发改(科)投资200721 号) ,2007 年 11 月 12 日获外商批准证书(川府字20070083 号) ,2007 年 11月 15 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注册号 510100400014668) ,经营项目投资总额为 5000 万美元,注册资

4、本为 1700 万美元; 2.生产规模项目将依托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的优越基础条件,分两期建设完成。一期建设年产值达 9.6 亿元的方便面生产所必需的生产、生活及办公设施。具体内容如下:(1)生产规模:项目总建设 16 条生产线,年产方便面 65 万吨;其中一期建设 8 条方便面生产线,年产方便面 7800 万箱,约 32 万吨;项目完全投产后员工人数 1500 人以上,其中一期员工 450 人左右,生产人员400 人,管理人员 50 人左右。(2)项目总建筑面积约 196044 平方米,其中一期建筑面积约 43000平方米,建设制面生产车间 1#、成品仓库 1#2#、配电房、食堂、污水

5、处理站、消防设施等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形成完善的供水、供电、供燃气能力以及环保、消防等保障设施。二、项目的天然气需求天然气用量:一期天然气用量 3550NM3/h、合70000NM3/d、1400000NM3/y,为 2 台锅炉(35 吨/h+20 吨/h)及中央厨房用气,用气时间为 2010 年 05 月;二期建成后,全厂的天然气用量11200NM3/h、合 250000NM3/d,为 4 台锅炉(3*35 吨/h+20 吨/h)及中央厨房用气,用气时间为 2011 年 10 月。天然气用途:供燃气锅炉燃烧产生蒸汽,蒸汽供应生产线使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公司采用行业先进的工艺流程和技术,

6、通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耗,生产线全部采用目前最先进的高速生产线;生产供汽的全部蒸汽管道采用隔热保温层处理,二次蒸汽(即油炸加热蒸汽的尾汽)及饱和蒸汽罐的使用,极大的提高了蒸汽的利用率,经过评估可降低蒸汽使用量 20%左右;同时在生产中采用将生产余汽通过回收系统回收再利用的技术,大大提高了蒸汽利用率约 10%。节能效果明显。三、综合以上,因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诚请批准天然气指标及将天然气的市政公用管线接到位。一期竣工投产时间在 2010 年 5 月,一期用气 70000NM3/d、 合 1400000NM3/y。以上,请指示!成都顶益食品有限公司2008 年 11 月 20 日道路交通标志道

7、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是 用 图 案 、 符 号 、 文 字 传 递 交 通 管 理 信 息 , 用 以 管 制 及 引 导 交 通 的 一种 安 全 管 理 设 施 。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规 定 的 交 通 标 志 分 为 七 大 类 :(1)警 告 标 志 : 警 告 车 辆 和 行 人 注 意 危 险 地 点 的 标 志 。(2)禁 令 标 志 : 禁 止 或 限 制 车 辆 、 行 人 交 通 行 为 的 标 志 。(3)指 示 标 志 : 指 示 车 辆 、 行 人 行 进 的 标 志 。(4)指 路 标 志 : 传 递 道 路 方 向 、 地 点 、

8、距 离 的 标 志 。(5)旅 游 区 标 志 : 提 供 旅 游 景 点 方 向 、 距 离 的 标 志 。(6)道 路 施 工 安 全 标 志 : 通 告 道 路 施 工 区 通 行 的 标 志 。(7)辅 助 标 志 : 附 设 于 主 标 志 下 起 辅 助 说 明 使 用 的 标 志 。 规 定 的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分 为 三 大 类 : (1)指 示 标 线 : 指 示 车 行 道 、 行 车 方 向 、 路 面 边 缘 、 人 行 道 等 设 施 的 标 线 。(2)禁 止 标 线 : 告 示 道 路 交 通 的 遵 行 、 禁 止 、 限 制 等 特 殊 规 定 , 车

9、 辆 驾 驶 人 员 及 行 人 需 要 严格 遵 守 的 标 线 。(3)警 告 标 线 :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及 行 人 了 解 道 路 上 的 特 殊 情 况 , 提 高 警 觉 , 准 备 防 范 应 变措 施 的 标 线 。道路交通标线 一 、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是 由 标 划 于 路 面 上 的 各 种 线 条 、 箭 头 、 文 字 、 立 面 标 记 、 突 起 路 标 和 轮廓 标 等 所 构 成 的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这 的 作 用 是 管 制 和 引 导 交 通 。 可 以 与 标 志 配 合 使 用 , 也 可 单 独使 用 。二 、 高

10、速 公 路 、 一 、 二 级 公 路 和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应 按 本 标 准 规 定 设 置 反 光 交 通 标 线 。其 他 道 路 可 根 据 需 要 按 本 标 准 设 置 标 线 。三 、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按 设 置 可 分 以 下 三 类 :1、 纵 向 标 线 沿 道 路 行 车 方 向 设 置 的 标 线 。2、 横 向 标 线 与 道 路 行 车 方 向 成 角 度 设 置 的 标 线 。3、 其 他 标 线 字 符 标 记 或 其 他 形 式 标 线 。 。四 、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按 功 能 可 分 为 以 下 三 类 :1、 指 示 标

11、 线 指 示 车 行 道 、 行 车 方 向 、 路 面 边 缘 、 人 行 道 等 设 施 的 标 线 。2、 禁 止 标 线 告 示 道 路 交 通 的 遵 行 、 禁 止 、 限 制 等 特 殊 规 定 , 车 辆 驾 驶 员 及 行 人 需 严 格 遵守 的 标 线 。3、 警 告 标 线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员 及 行 人 了 解 道 路 上 的 特 殊 情 况 , 提 高 警 觉 , 准 备 防 范 或 采 取应 变 措 施 的 标 线 。五 、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按 型 态 可 分 为 以 下 四 类 :1、 线 条 标 划 于 路 面 、 缘 石 或 立 面 上 的

12、实 线 或 虚 线 。2、 字 符 标 记 标 划 于 路 面 上 的 文 字 、 数 字 及 各 种 图 形 符 号 。3、 突 起 路 标 安 装 于 路 面 上 用 于 标 示 车 道 分 界 、 边 缘 、 分 合 流 、 弯 道 、 危 险 路 段 、 路 宽 变化 、 路 面 障 碍 物 位 置 的 反 光 或 不 反 光 体 。4、 路 边 线 轮 廓 标 安 装 于 道 路 两 侧 , 用 以 指 示 道 路 方 向 、 车 行 道 边 界 轮 廓 的 反 光 柱 ( 或 片 )。六 、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的 标 划 区 分 如 下 :1、 白 色 虚 线 划 于 路 段

13、 中 时 , 用 以 分 隔 同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或 作 为 行 车 安 全 距 离 识 别 线 ; 划于 路 口 时 , 用 以 引 导 车 辆 行 进 。2、 白 色 实 线 划 于 路 段 中 , 用 以 分 隔 同 向 行 驶 的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 或 指 示 车 行 道 的 边 缘 ;设 于 路 口 时 , 可 用 作 导 向 车 道 线 或 停 止 线 。3、 黄 色 虚 线 划 于 路 段 中 时 , 用 以 分 隔 对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 划 于 路 侧 或 缘 石 上 时 , 用 于 禁止 车 辆 长 时 在 路 边 停 放 。4、

14、黄 色 实 线 划 于 路 段 中 时 , 用 以 分 隔 对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 划 于 路 侧 或 缘 石 上 时 , 用 以 禁止 车 辆 长 时 或 临 时 在 路 边 停 放 。 5、 双 白 虚 线 划 于 路 口 时 , 作 为 减 速 让 行 线 ; 设 于 路 段 时 , 作 为 行 车 方 向 随 时 间 改 变 之 可变 车 道 线 。6、 双 黄 实 线 划 于 路 段 中 时 , 用 以 分 隔 对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7、 黄 色 虚 实 线 划 于 路 段 中 时 , 用 以 分 隔 对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 黄 色 实 线 一 侧

15、 禁 止 车 辆 超 车 、跨 越 或 回 转 , 黄 色 虚 线 一 侧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准 许 车 辆 超 车 、 跨 越 或 回 转 。8、 双 白 实 线 划 于 路 口 时 , 作 为 停 车 让 行 线 。交通标志公 路 交 通 标 志公 路 交 通 标 志 : 是 用 图 形 符 号 和 文 字 传 递 特 定 信 息 , 用 以 管 理 交 通 、 指 示 行 车 方 向 以 保 证道 路 畅 通 与 行 车 安 全 的 设 施 。 适 用 于 公 路 、 城 市 道 路 以 及 一 切 专 用 公 路 , 具 有 法 令 的 性 质 , 车辆 、 行 人

16、都 必 须 遵 守 。 公 路 交 通 标 志 分 为 主 标 志 和 辅 助 标 志 两 大 类 。 主 标 志 中 有 警 告 标 志 、 禁 令 标 志 、 指 示 标志 和 指 路 标 志 四 种 。 公 路 标 志 的 形 状 、 颜 色 、 尺 寸 、 图 案 种 类 和 设 置 地 点 均 按 现 行 的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 GB5768) 的 规 定 执 行 。 所 有 的 交 通 标 志 应 做 到 位 置 适 当 、 准 确 、 完 整 、 醒 目 和 美 观 。 各 种 标 志 的 作 用 : ( 1) 警 告 标 志 是 警 告 车 辆 、 行 人 注 意 危 险 地 点 的 标 志 ; ( 2) 禁 令 标 志 是 禁 止 或 限 制 车 辆 、 行 人 交 通 行 为 的 标 志 ; ( 3) 指 示 标 志 是 指 示 车 辆 、 行 人 行 进 的 标 志 ; ( 4) 指 路 标 志 是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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