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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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规章制度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文明生态乡镇创建环境优美扶持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_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扶持奖励办法,推进国家级生态县建设工作,确保顺利实现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总体目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_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扶持奖励办法适用范围:年度内纳入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计划内的项目单位。第三条生态文明村建设单位指本县行政村主村所在地。第四条_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扶持奖励办法实施时间为2016年至201X年。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程序第五条_县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扶

2、持奖励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实行申报制度、审批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验收制度。(一)申报。凡下一年度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创建、农村新型无害化户厕建设、农村新型能源(新型沼气池、生物质汽化炉、节能吊炕、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照明路灯等)推广应用、民俗旅游生态文明村规划编制等建设计划和相关工程项目,必须于每年的10月底前,按照相关部门规划设计标准和要求,详细筛选汇总并经主要行政领导审批后,由乡镇政府统一将本乡镇、村建设的计划和项目上报到县农委。(二)审批。每年 11 月15日前,县农委将乡镇申报的下一年度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计划和相关重点项目进行汇总,会同县生态办、财政局、发改委、

3、市政管委、文委、精神文明办、规划局、环保局、旅游局、林业局、水务局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执行。(三)合同管理。经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执行的下一年度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计划及重点项目,由各乡镇政府统一与县农委签订合同书,严格执行合同管理。签订合同书后开始执行,并计入年度考核和扶持奖励范围。(四)验收。每年分三次,由县农委会同县生态办、财政局、环保局、发改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精神文明办、文委、爱卫办、水务局、林业局、旅游局等部门对列入当年的资金扶持奖励项目按进度(启动、过半、完成)进行三次验收,由验收工作组填写验收报告单,经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批和

4、县财政局复核后,报县长办公会批准执行。县财政局凭项目阶段验收报告单按照相关扶持奖励标准以3:4:3 比例分三次拨付扶持奖励资金。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六条扶持建立完善的长效保洁机制。各乡镇要健全和完善环卫所,配齐相应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镇域内保洁工作的督查和垃圾清运工作。各村保洁员要求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实行保洁合同管理,执行考勤制度。第七条扶持改建农村新型无害化户厕。村内改厕包括本村所有住户。新型无害化户厕建设要严格执行市爱卫会确定的三格化粪池厕所规范标准;改厕率指应该改厕的户数占全村总户数 85%(含)以上。已经实现保洁厕所的住户,不在政策补贴范围。第八条扶持编制生态文明村建设规划。民俗旅游生态文明村建设规划,须由县规划分局的具备一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完成;一般生态文明村,可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域规划和环保方案。生态文明村的村域规划必须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民主讨论通过,报县规划、环保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第九条政府采购。保洁设备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委托县市政管委进行政府采购;新型能源推广应用设施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委托县能源办公室进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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