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试用期无效 不缴社保职工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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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约定试用期无效 不缴社保职工获赔试用期工作总结口头约定试用期无效 不缴社保职工获赔职工获赔社保无效约定试用期口头201X 年3 月,王某被昌乐县某公司录用,公司口头通知他3 月15日报到上班,同时告知他试用期3 个月,试用期月工资3000元,转正后月工资5000元,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01X年5 月14日,王某以公司老板强迫自己干活为由辞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500元,但遭到公司拒绝。201X年 6月,王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部分3000元、经济补偿1500元,社会保险损失1800元。 庭审中,公司认为,王某是在试

2、用期内辞职的,没有权利和法律依据要求各项待遇。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 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与王某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也就不能存在,但王某与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个月不满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倍的工资,因此,王某主张3000元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是有法律依据的。劳动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0条第2 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旦确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没有

3、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要求支付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 1条:“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王某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王某要求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在仲裁庭的耐心解释下,公司支付了王某6300元。(王国好) 口头约定试用期无效不缴社保职工获赔的延伸内容:六种情形将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

4、不协调的一种表现,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动机取向和利益要求不同,以及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发生劳动争议也就有其客观性。劳动争议一旦形成,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必须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上年底湖北省劳动争议新规征求民意,据悉,新办法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除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福利待遇的以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的证券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经批准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劳动者不服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与改组改制企业发生的争议等在内的六类争议,将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加班工资计发标准,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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