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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治理医疗机构定点医保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 定点医疗机构 )的治理,规范服务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医疗机构治理条例、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治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治理与监视。 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治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治理站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业务实施治理、检查和指导。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 县卫生局负责新
2、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县卫生局的配合下,负责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方便就医原则。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公道布局,优先考虑方便参保职员看病就医。 (二)结构公道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体应当是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医院应当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动态治理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医疗用度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评估,不得收取用度。 第五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符合
3、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进许可、专业技术职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二)实行同一经营、同一收费、同一核算、同一治理。 (三)具备与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职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治理规范。 (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六)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具体标准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治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治理站确定)。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二)被取消定点医疗资格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四)停业或歇业的。 第七条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经县卫生局同意,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说明;16 123456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