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1.我国加入WTO后对经济法再认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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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学号:我国加入 WTO 后对经济法再认识的探讨The discussion to the thing that the economic law knows after the accession to the WTO of our country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所学专业: 研究方向:东北农业大学中国哈尔滨2007 年 11 月 东北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申请表学生姓名 学 号所学专业 所在教学分院毕业论文(设计)选择题目编号:题目:网络学院审批:年 月 日东北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论文题目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主要参考资料

2、:学 生 (签名) 年 月 日指导教师 (签名) 年 月 日摘要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法的研究有了更加广阔的天地。在 WTO 规则下的更加完善的市场体系中,经济法如何充分发挥作用将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认为经济法之作用就在于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调整;对社会经济发展施加直接、导向性影响;同时有效实现经济效益和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为此,我们正确地对经济法定位尤为重要,经济法的发展势在必行,确保我国目前经济法的任务完成,使之尽快的融合到世贸组织协约国的立法当中,优化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关键词 经济法; 综合系统调整; 经济效益; 社会公平The discussion to the

3、 thing that the economic law knows after the accession to the WTO of our countryAbstractOur country has already joined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here is wider world in the research of the economic law. In more perfect market system under WTO rule, it is a subject deserving to study very much how th

4、e economic law will fully function . This text thinks that the function of the economic law lies in carrying on the adjustment of integrated system the social economic relation; To the thing that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exerts directly , the leading nature influences ; Realizing the economic ben

5、efits effectively at the same time and fully embody the society fairly, for this reason, It has not as legal and particularly important location to economy we correct economic law imperative development, Guarantee that the task of the economic law finishes at present in our country, while making its

6、 integration as soon as possible reach the legislation of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onvention country, It is of perfecting our country to be optimize by systems it is legislative,.The keyword Economic law; The integrated system is adjusted; Economic benefits; The society is fair目 录摘要 英文摘要 前 言 11 社会主

7、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 22 加入 WTO,经济法所表现的功能 32.1 系统综合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32.2 对社会经济发展施加直接、导向性影响 42.3 实现最大效益的经济法法律目标 42.4 充分体现社会公平 53 对经济法定位的思考 74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85 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制建设的任务 85.1 对照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的承诺,修改我国有关的经济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95.2 制定完善符合 WTO 规则的防止国内产业损害的有关法律法规 95.3 根据 WTO 规则中的有关例外和减免义务规定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 95.4 适应加入 WTO 后新的经济形势,积极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105

8、.5 加入 WTO 后我国经济法制建设走向国际化 106 结束语 11前 言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法的研究有了更加广阔的天地,它不再仅关注我国自身经济体制的转型与发展,而是如何将我国融入 WTO 这样一个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运作机制之中。因而我们不仅要探寻自身发展过程中的规律,更要分析世贸组织所确立的规则,亦即世界其他国家业已形成的一般规律,以 WTO 所确立的全球通行的交易规则为背景对经济法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做出重新认识。本文拟就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法的功能问题,谈一些看法。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法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经济法被赋予了新

9、的活力,它具有其他部门法所无法替代的独特功能,因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来。当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入攻坚阶段,当我们面临社会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而思考我国经济法体系构建,当我们最终选择“入世”并准备面对 WTO 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时,我们就不得不重新审视经济法在人们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了。这不但有助于经济法自身基础理论的完善,而且能够重新明确“入世”以后我国经济法与其他法的分工及其相互关系。世界贸易组织(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 由三个总协定(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总协定)及下属附件和许多专门协

10、定构成。WTO 及其法律体系的宗旨,是逐步减少和消除成员方政府以关税、数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国内立法与行政措施设置的国际贸易壁垒,以及其他对国际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扭曲行为;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协定,规定所有成员可以接受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和所允许的国内贸易保护措施,逐步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其主要职能有三: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制定和实施多边贸易规则以及组织多边谈判。其主要原则也有三: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方和申请加入方最重要的义务承诺,就是接受世贸组织规范对国内政府贸易管理活动的约束,接受世贸组织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透明度制度对国内贸易行政活

11、动的监督。通过上述世贸组织的基本情况,我们不难看出 WTO 规则是以民商法为根据确立的,其核心就是推进自由贸易、使各成员在此过程中谋求各自的发展。然而,WTO 的实践也不断提醒我们,仅有民商法规制是不够的,纯粹的贸易自由,必然导致垄断、倾销等诸多妨害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不合理现象产生。因而在 WTO 达成协定的同时,各国都会或多或少做些保留条款,并且一定限度之内的贸易壁垒也被视为是可以接受的。这实质就是经济法手段的运用。以民法为基础、经济法为保障来发展经济的模式,已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发展所证明。因而,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也应在依靠民商法作基础性调整的同时,辅以经济法的保障。让经济法扫除市场经济发展过程

12、中形成的障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并进行宏观调控,将一个没有“瑕疵”的市场还原给民法去调整,成为民法调整经济关系的“环境法”。2 加入 WTO,经济法所表现的功能加入世贸组织,将使我国面对一个完全的、绝对的市场运作体系,经济法在其中所特有的功能将表现在以下四方面。2.1 系统综合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能够以全局观念,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调整,并实现“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两种手段的有机结合。 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是社会分工细化与社会协作强化的对立统一。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社会经济关系必然同时朝着分化和综合两个方向不断跟进。这就要求法律对各类具体的经济关系既能区别对待,进行分别调整;又能

13、一视同仁,进行综合系统的调整。传统法律部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正是按分类调整和分段调整进行的,但彼此间缺乏应有的连贯性和协调性。这就需要运用具有综合系统调控功能的经济法,综合协调国家、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以全局观念综合调整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关系复杂多样,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综合发展的趋势日益加强。经济法正反映了经济关系分化与综合两个方向发展要求,实现了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手段的有机结合。一方面通过众多的具体的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各类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从总体上对各种具体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调整。1在微观规制方面,经济法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责任法等法律对社会经济进行个别调整,干预私人经济,保护市场中的弱者,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例如,反垄断法的适用,可以保障有效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和保障经济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可以保障市场主体营利行为的正当性,促进经济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可以保障弱者的权益,实现社会正义,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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