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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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第 136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于二 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主 任 :何树山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区内各市场主体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实现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动开发区的产业升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经开发区管理

2、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相关企业以及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项目和活动。符合本规定鼓励和支持的相关企业每年可享受的各种政策扶持和资助一般不超过该企业对开发区的实际经济贡献。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 5%,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科技发展金”。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政策扶持和资助均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列支。第四条 【高指委】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聘请科技、经济、金融、投资、管理和法律专家,参与制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评估、论证和推荐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第五条 【主管部门】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

3、的细则制定与实施。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第六条 【年检】科技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通过认定享受政策的相关企业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第七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相关企业,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应扶持政策,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扶持第八条 【建设扶持】符合本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研发用地的,根据其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项目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建设扶持。第九条 【新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扶持】 营造与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同等的财税

4、政策环境,对 2008年 1月 1日后在开发区注册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内取得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的全额,自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 15%优惠税率的年度起,前两年给予100%的扶持,后三年给予 50%的财政扶持。第十条 【房租补贴】对初创阶段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内租用的科研、办公和生产用房,经认定和审核,给予最高三年的房租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万元。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符合本规定的企业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认定,可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中的相关政策。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区内高新技术

5、企业的产品。第三章 研发扶持第十三条 【自主研发扶持资金】开发区每年设立 1亿元的自主研发扶持资金,对经过认定审核,具有一定规模的专门从事开发区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产品和技术 研发的企业研发机构,从事自主创新研发活动,三年内给予不超过 300万元的资金扶持,用于引导和促进企业的自主研发。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匹配资金】开发区设立科技项目匹配资金,每年择优对列入国家和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产业化项目进行匹配。对列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产业 化项目,按照 100%比例给予最高 200万元的匹配资金;对列入天津市重点科技计划的科技产业化项目,按照 50%比例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匹配资金

6、。第四章 重点产业及领域扶持第十五条 【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每年设立 300万元的软件产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软件企业的发展;每年设立 1000万元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发展。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认证资助】对软件企业获得 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级至五级认证的,给予 15万元至 35万元的资助。第十七条 【软件企业经营扶持】对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十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用于企业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第十八条 【

7、生物医药领军人才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创业领军人才可获得“天津市领军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资助。对引进海外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产业化前景项目的生物医药领域创业领军人才给予 300万元经费资助(含 200万元项目资助和 100万元安家补贴)。第十九条 【生物医药企业经营扶持】由引进的海外创业领军人才在区内创办的企业,视为境内企业,经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自纳税之日起 5年内,比照其缴 纳的所得税对开发区的贡献,给予 100%的财政扶持;比照其缴纳的营业税对开发区的贡献,给予 50%的财政扶持。第二十条 【生物医药研发转化专项计划】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天津市生物医药研发转化专项计划”的

8、资助。专项计划每年安排资金 1亿元,用于支持新药研发与转化。 对药物发现和药效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 30-5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临床前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 100-2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期临床试验阶段的 项目,给予 50-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期、期临床试验以及生产性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 500万元以上的科研经费资助;对获得国家类新药证书的 项目给予 500万元产业化资助;获得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资助的,给予资助经费 50%(最高 1000万元)的补贴。第二十一条 【开拓国际市场资助】对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美国、欧盟等国际市场准入许可的药品,给予最高 5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美国、欧

9、盟等国际市场准入许可的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最高 30万元的资助。对开发区生物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获得 DMF(美国药物管理档案)登记号、EDMF(欧洲药物管理档案)登记号或 COS(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证书并通过美国 FDA或欧盟相关机构的 cGMP现场检查的,给予最高 50万元的资助。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经营扶持】对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参照其实际经济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用于孵化器公共实验平台建设和孵化基金建设。第五章 融资扶持第二十三条 【孵化资金】开发区设立 1000万元孵化资金,采取无偿支持方式,专门用于支持处于创业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 50万元。对留学归国人

10、员在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优先支持。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发展金】开发区设立额度为 5000万元的创业投资发展金,专门用于鼓励和扶持开发区创业投资的发展。发展金包括跟进投资资金和风险补贴资金。第二十五条 【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开发区设立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对计划上市融资的总部设在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以下支持,对企业成功改制的,最高支持 25万元;对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最高支持 60万元;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最高支持 200万元。第二十六条 【信用担保】开发区设立 2000万元贷款担保特别风险专项资金,通过泰达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流动资

11、金融资担保等服务。第二十七条 【贷款贴息】对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产业化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年利息给予补贴,贴息期限最长三年,贴息总额上限为 300万元。第六章 知识产权扶持第二十八条 【国内专利费用资助】对国内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分别给予 2000元和 1000元的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2000元。对获得授 权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重点领域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 500元。向港、澳、台地区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最高资助 1万元。对开发区集成电路设计 企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每件资助 1000元。第

12、二十九条 【国际专利费用资助】对通过 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并被受理,每件最高资助 1万元,最多资助 2个国家。每获得一个国家的授权最高资助 1万元,最多资助 2个国家。第三十条 【专利实施资助】对高新技术企业将已授权或获得 5年以上独占许可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给予最高 50万元的专利实施资助。第三十一条 【专利示范单位资助】对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专利培育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 10万元的经费资助。第三十二条 【软件产品资助】对开发区软件企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年销售额超过 20万元的软件产品,每项资助 1万元。第三十三条 【技术标

13、准资助】对参与研制技术标准,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开发区企业,给予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助。对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 100万元,对国家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 50万元,对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的资助最高为 20万元。第三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助】对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开发区企业员工,予以最高 3000元的资助。第七章 科技奖励第三十五条 【企业奖励】开发区设立“泰达科技企业成长奖”,评选出开发区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科技企业。

14、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由“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 50%的配套奖励,以表彰其为国家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所做的贡献。第三十七条 【泰达生物医药科技奖】为了激励在生物医药研发和产业化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促进我国生物医药技术的发展,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区内企业共同发起设立泰达生物医药奖。第三十八条 【专利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开发区企业分别给予 5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天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10万元和 2万元的资助。第三十九条 【科普基地扶持】开发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累计最高 50万元的资助,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累计最高 20万元的资 助,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给予 5万元的资助。市级以上科普基地在上述政策全部兑现后,每年再给予 2万元的运营费用补贴。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执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111 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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