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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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1、全额计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又称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2、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 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2、差额计税:

3、列举项目条例第五条有规定浙江省 2010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人应在次年 5 月 31 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分项目扣除金额汇总情况的自行审核报告或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3、核定计税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税项目适用成本利润率的通知发文单位:浙江省税务局字轨文号:浙税一199422 号发文日期:1994-01-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顺序核定其营业额,其中第三顺序是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率)(1营业税税率)该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一、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适用 10的成本利润率。如个别纳税人情况特殊,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但最

5、低不得低于5。 二、邮电通信业、娱乐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30的成本利润率。如个别纳税人情况特殊,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但最低不得低于 15。请各地遵照执行。 4、特殊规定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从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免负担的增值税。从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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