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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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国 中证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富国 中证银行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15年 3 月 31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 【 2015】 499 号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 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中国农业银行 ”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2、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国 中证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 富国银行份额 ” ,场内简称 “银行 分级 ” ,基金代码: 161029)、富国 中证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 富国银行 A 份额 ”, 场内简称 “ 银行 A 级 ”,基金代码: 150241)与富国 中证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 富国银行 B 份额 ”, 场内简称 “ 银行 B 级 ” ,基金代码:150242)。其中, 富国银行 A 份额 、 富国银行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

3、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 富国银行份额 ;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 1 的比例确认为 富国银行 A 份额 与 富国银行 B 份额 。 5、 客户 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 本基金。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包括上海投资理财中心,代销机构是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 等 (排名不分先后) 。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 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

5、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 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 (排名不分先后) 。 6、本基金 自 2015 年 4 月 16 日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 止(

6、 周六、周日部分代销网点对个人照常办理业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 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

7、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8、 客户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若客户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认购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9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代销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的,投资者还需遵循相关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基金管

9、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单笔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11、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 /或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客户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2、本公告仅对 “ 富国 中证银行指数 分

10、级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客户欲了解“ 富国 中证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 读 2015 年 4 月 13 日 刊 登 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上的富国 中证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以及同时发布 在 本公司网站( ) 上的 富国 中证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13、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以及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 。 14、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1、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机构客户,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咨询购买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8、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富国银行 A 份额 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富国银行 B 份额 具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12、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13、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富国 中证银行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富国 中证银行指数 分级 场内简称: 银行分级 基金代码: 161029 3、基金类型 股票型 4、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7、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 1)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14、统:本公司网址( ) ( 2) 场外 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排名不分先后)。 ( 3) 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包括 :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 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

15、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 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

16、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 (排名不分先后)。 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 系方式见本公告第九部分“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富国 中证银行指数 分级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9、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 募集期自 2015 年 4 月 16 日至 2015 年 4 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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