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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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基本规定1法定免税项目。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条例第 8 条)(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

2、产品。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2.起征点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条例第 10 条)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细则第 23 条)(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 10005000 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 100 元。二、农林牧渔业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 8 条);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

3、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细则第 22 条)2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财税字(94)002 号)3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

4、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财税字1995108 号)4农村信用社改革减征营业税(1)按照自愿参加、严格审核的原则,国务院同意北京山东新疆等 21 个省(区、市),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地区。从 2004年 1 月 1 日起,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 3%税率征收。(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6 号)(2)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4177 号)5、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5、,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8212 号)三、金融保险业1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免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488 号)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下列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贴现、转贴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 号)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579 号、财税200015 号)3.出纳长款收入不征税。对金融机构

6、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 号) 4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03号)5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税。从 2000 年 9 月 1 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发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94 号)6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为扩大有效内需,国务院决定增发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20 号)

7、7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银发2001245 号)8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078 号))9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财税字1999303 号)10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对 1998 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

8、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20 号)11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不征税。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财税字20007 号)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

9、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13 号) 12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财税字1995108 号)13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买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的具体范围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承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 3130 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银行总行承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 1600 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 2470 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

10、国家开发银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 1000 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定向发行的专项债券期限为 10 年,固定年利率为 2.25%。自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清算之日起执行。(财税2001152 号)14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营业税政策。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

11、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3141 号)15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汇总纳税。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财税200316 号)16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免征营业税。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21 号)1

12、7农村信用社改革减征营业税。(1)按照自愿参加、严格审核的原则,国务院同意北京山东新疆等 21 个省(区、市),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地区。从 2004年 1 月 1 日起,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 3%税率征收。(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6 号)(2)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2004177 号)18中国银行重组转让股权不征税。对中国银行在中银香港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换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26 号)19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

13、收入营业税政策。从 1994年 1 月 1 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财税字(94)002 号 )20保险业务收入免税。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

14、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财税2001118 号)21一年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寿保险、养老保险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财税200294 号、156 号)22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

15、红。(财税字1996102 号)23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对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牧保险的免税范围是: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条例、细则)24出口货物保险业务免税。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条例第 8 条)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细则第22 条)25分保费收入不征税。保险业务实行分保险的,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 号)26追偿款免税。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27不动产转移过户免税。对保

16、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契税。(国税发200269 号)28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 2003 年底以前暂免征营业税。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478 号)29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征收营业税。以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 2003 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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