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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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细则第 7 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增值税细则第 6 条:自 2009 年 1 月1 日起,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或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资产货物(营业税细则第 7 条) ,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1)具有建设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2)合同中分别注明和会计核算上分别核算货物

2、的销售额和劳务的营业额(3)属于自产货物(不需要建筑材料)按下列规定进行税务处理:(1) 如果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2) 如果不能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但建筑公司外购的货物自己用于工程项目的混合销售行为,如果建筑公司不兼营增值税项目,则一律缴纳营业税;如果建筑公司兼营增值税项目的,应当按全年销售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是否超过 50%确定企业的经营主业,如果经营主业为增值税业务,则上述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反之应当缴纳营业税。1.思考:甲企业 2009 年销售锅炉设备一台给乙企业,取得收入 100 万元,增值税 17 万

3、元,合同约定,由甲企业负责安装,另外收取安装费30 万元。(1)上述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答:是(2)上述业务收取的安装费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答:增值税细则第 6 条: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分别核算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建筑业范围是否包括设备安装?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建筑业的范围暂时按国税函发【1993】149 号文件执行。建筑业包括:建筑业、安装业(设备安装等) 、修缮、装饰等六类。总结:销售机器设备并负责安装的,安装费属于建筑业劳务的,应当缴纳营业税。2.涉税风险的规避:(1)发生增值税细则第 6 条及营业税细则第 7 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必须在合同中分别注明货物的价款和劳务的价款,以避免税务机关核定时超规模核定。(2)会计上必须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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