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君享朴道一期集合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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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国泰君安 君享朴道一期 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 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管理人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 四 年 八 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1-2 目录 重要提示 . I 前言 . I 第 1 部分 释义 . 1-1 第 2 部分 合同当事人 . 2-1 第 3 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 3-2 第 4 部分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4-1 第 5 部分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 5-1 第 6 部分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 6-1 第 7 部分 集合计

2、划的成立 . 7-1 第 8 部分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 8-1 第 9 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 9-1 第 10 部分 集合计划估值 . 10-1 第 11 部分 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 11-1 第 12 部分 投资收益与分配 . 12-1 第 13 部分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 13-1 第 14 部分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 14-1 第 15 部分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 15-1 第 16 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16-1 第 17 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 17-1 第 18 部分 集合计划的展期 . 18-1 第 19 部分 集合计划终

3、止与清算 . 19-1 第 20 部分 特别提示 . 20-1 第 21 部分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21-1 第 22 部分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22-1 第 23 部分 风险揭示 . 23-1 第 24 部分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24-1 第 25 部分 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 25-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I 重要提示 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管理人拟为本集合计划聘请 上海朴道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 上海朴道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担任研究顾问,研究顾问将为本集合计划向管理人提供模拟组合建议书、为投资策略报告以及根据管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或服务。管理人将本着以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选择采纳、接受或者不采纳、不接受研究顾问提交的报告或服务。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务必知晓,认购本集合计划,面临着研究顾问在投研能力、职责履行、合规合法性等层面上的特有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I 前言 为规范国泰君安君享 朴道一期 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的 运作,明确 国泰君安 君享朴道一期集合 资产管理 计划管理 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5、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国泰君安君享 朴道一期 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 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 ,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

6、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1-1 第 1 部分 释义 本 合同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或本计划 指 国泰君 安君享 朴道一期 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 、说明书 指国泰君安 君享 朴道一期 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及对其的任何有效

7、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本合同、 电子签名合同 指 国泰君安君享朴道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及对其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管理办法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 号) 规范 指 2012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范 交易指引 指 2010 年 4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指引 证券

8、投资基金法 指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人 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在本协议中有时也简称 “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1-2 托管人 指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协议中有时也简称 “ 兴业银行 ” 。 研究顾问 指“ 上海朴道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朴道瑞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委托人或持有人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

9、同合法取得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推广机构 指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0、在本协议中有时也简称 “ 中登公司 ”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 指本集合计划开始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推广期结束日 集合计划运作期间 在本协议中又称投资运作期或存续 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转入的投资运作期 成立日 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开放期 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办理退出或 申请办理 参与的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1-3 开放日 指为委托人办理本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持有期、持有时间 指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确认日到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确认日的自然天数 分红权益登记日 指确认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委托人享有某次分红收益分配的日期 元 指人民币元 集合计划收益 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指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本集合计划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每份额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总份额所得的每份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每份额累计净值 指每份额净值与集合计划成立以来每份额累计分红派息之和 集合计划的风险敞口 指集合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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