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附加天下游境外旅行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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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9 页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幸福 附加 天下游境外旅行 费用补偿 医疗 保险条款 ( 2009年 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 条款中,“ 本公司 ”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目 录 1. 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领取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的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2、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保险合同的解除 5.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6. 其他事项 6.1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6.2 扣除款项 6.3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6.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第 2 页 共 9 页 1. 保险 合同 的构成 1.1 合同构成 幸福 附加天下游境外旅行 费用补偿 医疗 保险 合同(以下简称 本附加险合同 )由 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及其 他 保险凭证、批注、附贴批单,以及经 投保人 与 本公司 认可的其他 书面文件。 1.2 合同的成立与

3、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 附加 险合同成立。 本公司 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 本公司 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被保险人于约定的离境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完成 办理出境手续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完成 办理入境手续时或约定的终止日北京时间24时止,以较早者为准。 1.3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 接受的被保险人 的 投保年龄 为 3周岁 1至 70周岁。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 凡具有中国国籍, 常住地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的个人,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 本附加险合

4、同 的 被保险人。 年龄 为 3周岁至 70周岁 ,符合以 下条件的非中国国籍的人 以及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也可以作为 本附加险合同 的被保险人: (一 )、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在中国境内有固定居住场所; (二 )、在 本附加险合同 有效期内前往境外旅行的,且其目的地非其国籍所在地。 台湾、香港或澳门地区的被保险人返回以上居住地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非中国国籍被保险人回国籍所在国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 的保险期间为 1年或 1年以内 ,具体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

5、保险单上载明。 若 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超过 90 天 ,在 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赴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外 3旅行,本公司均通过 授权的 救援机构 (以下简称“救援机构”) 承担保险责任,对于 单次旅行时间超过 90 日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每次境外停留连续不超过 90 日的保险责任。 若 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不超过 90 天 ,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只承担被保险人一次且 境外停留连续不超过 90 日的 旅行保险责任 。 1周岁 :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按出生后所经过的整年计算

6、,不满一年的部分不计。 2常住地: 指被保险人日常居住的地址,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 经常居住地 为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 地区。但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也按 “中国境外旅行 ”处理 第 3 页 共 9 页 2. 本合同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 紧急医疗保险金额和紧急牙科门急诊保险金额 (若选择此可选责任) 由投保 人和 本公司 共同 约定并于 本附加险合同 中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 本附加险合同 有效期间内, 本公司 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一 )、 紧急医疗 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遭

7、受 意外伤害故事 4或患 突发急性病 5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以下责任及费用: ( 1) 紧急门诊 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 救援机构或本公司 授权医生的允许, 到 救援机构或本公司 指定的医院 进行紧急医疗 门诊 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门诊 医疗费用 6。 ( 2) 住院医疗 若 被保险人 因病情所需,经 救援机构或本公司 授权医生的允许,到 救援机构或本公司 指定的医院 进行 住院治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入院治疗的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 救援机构或本公

8、司 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其身体无法移动,在预定旅行结束日以前仍无法运送回国的,本公司负责承担此期间的境外医疗费用,直到被保险人能够移动为止。但本公司的赔偿责任最长 以 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45 日为限 。 如果被保险人被转运回中华人民共和国 后, 经 救援机构或本公司 授权医生认定并允 许,仍需住院接受治疗 的 ,则 本公司 将支付由在海外所患的同一疾病 或意外事故 所导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处于一般正常水平的住院医疗费用, 但本公司 承担的 责任 最长 以自 转运回国之日起 30日 为限 。 本公

9、司 通过以上方式 承担的 国内部 分的住院 医疗费用是指 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 投保地 的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7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 、并 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 给付后的 住院费用(不包括门诊、复诊)。 前文所述的 “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 ”是指: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其他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 分; 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从 任何 其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 4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不包括猝死。 5突发急性病 :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次旅行开始

10、前 180 日内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并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坏身体健康的疾病。 6医疗费用 : 包括会诊费、化验费、 X 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 CT)和核磁共振( 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7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 本条款所指的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 4 页 共 9 页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上述二项医疗费用及其相关费用以每一保险事故 以 不超过紧急医疗保险金额 的 100%为限,且单次保险事故低于人民币 800元(含)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在 本附加险合同 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

11、保险事故需要援助时,应立即拨打援助热线电话与 救援机构或本公司 联系,由其指挥服务网络提供救援服务。 如确因身体健康,通讯设施等原因无法立即通知 救援机构或本公司 的,被保险人也应在 保险事故发生后 24小时 内通知 救援机构或本公司 。 如 因 不可抗力 原因 导致 通知 延 迟 ,被保险人应在 该不可抗力 情况消失或 解除后 24小时内通知 救援机构或本公司 ,否则,发生的 一切 费用和任何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 (二 )、可选责任 紧急牙科门诊 保险金 根据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决定被保险人是否享有该项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享有该项保险责任,则被保险

12、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而直接导致牙损伤, 根据相应保险计划 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牙科门(急)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单次保险事故不超过保单上载明的保额为限 ,且单次保险事故之牙科门(急)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800 元(含)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3 责任免除 (一)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突发急性病,本公司不承担援助服务的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二)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医疗费用的 ,本公司不承担援助服务的责任及由此产生的 任何费用: ( 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2)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 3) 核爆炸、核辐射

13、或者核污染。 ( 4) 化学污染、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或行为; ( 5)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 ( 6) 较严重 的 、区域性的 传染病 (世界卫生组织定义为六级的传染病); ( 7) 行程的目的就是寻求医学治疗; ( 8) 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他 /她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 这些治疗(如透析 ); ( 9) 对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的治疗; ( 10) 保险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罹患的,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 病或在保险单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 11) 既往疾病的恶

14、化,如果这种恶化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 ( 12) 被保险人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13) 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谨或被判入狱期间; ( 14) 被保险人 醉酒 9,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0; 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9醉酒: 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10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第 5 页 共 9

15、页 ( 15)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 11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 1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12、无 合法 有效驾驶证驾驶 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14的机动车 ; ( 1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5期间; ( 18) 常规、预防性、检查性、疗养性住院; ( 19) 被保险人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6的除外; ( 20) 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 21) 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 22) 所有有关美容手术的一切费用; ( 23) 被保险人因接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 非必须紧急 医疗导致的伤害; ( 24) 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 25) 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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