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我院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初步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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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 谈 我 院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的 初 步 思 路郭 小 平为 适 应 我 院 管 理 体 制 的 变 化 , 充 分 调 动 各 方 面 的 积 极 性 , 进 一 步 提 高 办 学 效 益 , 我 院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必 须 随之 改 变 。 为 此 , 谈 点 改 革 思 路 。!#$%&总 的 来 说 , 就 是 建 立 一 个 “ 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管 理 ” 的 新 的 管 理 体 制 。 这 就 是 说 , 要 在 学 校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 学 校财 经 工 作 和 财 务 收 支 在 建 立 健 全 财 经 规 章 制 度 、 明

2、确 校 内 各 级 各 单 位 权 责 关 系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财 权 划 分 、 事 权与 财 权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由 学 校 和 校 内 各 单 位 ( 主 要 为 二 级 学 院 ) 进 行 分 级 管 理 。所 谓 统 一 领 导 , 就 是 指 学 校 在 以 下 几 方 面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统 一 财 经 方 针 政 策 。 学 校 的 财 经 方 针 政 策 必 须 在 国 家 大 政 方 针 和 法 律 规 章 的 规 范 下 , 根 据 学 校 的 具 体 情况 和 各 个 时 期 事 业 发 展 任 务 的 需 要 , 由 财 务 处 在

3、 学 校 党 委 和 行 政 的 领 导 下 统 一 制 定 和 颁 布 , 尤 其 是 学 校 重 大 的财 务 分 配 政 策 和 财 务 开 支 制 度 必 须 统 一 制 定 和 颁 布 。 统 一 的 财 经 方 针 政 策 一 经 学 校 批 准 , 就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 决不 允 许 校 内 各 部 门 、 各 单 位 各 自 为 政 , 只 顾 小 集 团 局 部 的 利 益 , 制 定 与 学 校 政 策 相 违 背 的 部 门 政 策 或 单 位 政 策 ,损 害 学 校 的 整 体 利 益 。#统 一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 严 格 按 财 务 收 支 计

4、划 积 极 组 织 收 入 , 按 事 业 进 度 合 理 安 排 和 使 用 资 金 , 以 维 护 预 算的 严 肃 性 和 权 威 性 。 学 校 各 项 财 务 收 支 活 动 都 必 须 纳 入 综 合 财 务 收 支 预 算 , 决 不 允 许 学 校 及 校 内 各 部 门 各 单 位安 排 无 预 算 的 财 务 开 支 , 更 不 允 许 超 预 算 的 财 务 开 支 。 财 务 收 支 预 算 的 调 整 必 须 严 格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报 批 , 不 得先 斩 后 奏 。$统 一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 学 校 必 须 在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和

5、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的 规范 下 , 根 据 学 校 的 财 经 方 针 政 策 , 结 合 学 校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管 理 要 求 制 定 统 一 的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并 颁 布 实 施 , 决 不允 许 各 部 门 、 各 单 位 各 行 其 是 地 制 定 与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相 违 背 的 本 部 门 或 本 单 位 的 财 务 制 度 。%统 一 资 源 调 配 。 为 了 提 高 学 校 资 源 的 使 用 效 率 , 降 低 教 学 、 科 研 成 本 和 资 源 耗 费 , 学 校 应 根 据 资 源 的

6、 分 布情 况 和 各 部 门 、 各 单 位 承 担 年 度 事 业 发 展 任 务 的 需 要 , 统 一 调 配 , 合 理 安 排 。 避 免 教 育 资 源 闲 置 、 重 复 购 置 , 防 止滋 生 部 门 所 有 , 单 位 所 有 的 本 位 主 义 思 想 。&统 一 财 会 业 务 领 导 。 由 财 务 处 统 一 领 导 校 内 各 财 务 机 构 财 会 人 员 的 业 务 工 作 ( 即 统 一 岗 位 设 置 、 统 一 会计 科 目 、 统 一 会 计 报 表 、 统 一 会 计 核 算 程 序 、 统 一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等 ) , 业 务 培 训

7、, 业 务 考 核 , 并 参 与 财 会 人 员 专 业技 术 职 称 的 评 聘 。所 谓 分 级 管 理 , 是 指 学 校 财 经 工 作 和 财 务 收 支 , 在 建 立 健 全 财 经 规 章 制 度 、 明 确 校 内 各 级 各 单 位 权 责 关 系 和学 校 统 一 领 导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财 权 划 分 , 事 权 与 财 权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由 学 校 和 校 内 各 单 位 ( 主 要 为 二 级 学 院 ) 进行 分 级 管 理 。 分 级 管 理 是 深 化 教 育 改 革 , 落 实 自 主 权 和 调 动 校 内 各 单 位 积 极

8、性 , 理 顺 财 务 关 系 和 加 强 经 济 责 任制 的 重 要 举 措 。 但 分 级 管 理 不 等 于 校 内 各 部 门 、 各 单 位 可 以 各 自 为 政 , 其 前 提 是 “ 统 一 领 导 ” , 即 在 严 格 执 行 学 校统 一 财 经 方 针 政 策 ,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和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使 各 二 级 单 位 具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的 管 理 权 :!在 学 校 集 中 必 要 财 力 的 前 提 下 , 将 财 权 适 当 下 放 到 校 内 二 级 单 位 。 二 级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其 所 承

9、担 的 事 业 任务 和 财 力 可 能 , 按 照 收 入 和 事 业 进 度 , 统 筹 安 排 , 合 理 使 用 学 校 预 算 分 配 的 资 金 。 必 须 指 出 , 财 权 下 放 并 不 等 于可 以 把 学 校 的 资 金 也 分 散 到 各 个 二 级 单 位 。 为 了 增 强 对 学 院 整 个 财 经 工 作 和 财 务 活 动 的 宏 观 调 控 能 力 , 保 证 学# ! 年 ! 月 ()*+,-. )/ 0)*123+, 4,0141*13 )/ 531-.*+67 ,89: #!南 方 冶 金 学 院 学 报 ;8#:,8=第 # 卷 第 = 期校 有 一

10、 定 的 财 务 实 力 , 适 当 集 中 学 校 的 必 要 财 力 , 要 求 校 内 二 级 单 位 必 须 把 资 金 集 中 到 财 务 处 , 决 不 允 许 二 级单 位 私 设 “ 小 金 库 ” 将 公 款 私 存 , 或 逃 避 财 务 处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 禁 止 校 内 二 级 单 位 任 意 开 设 帐 号 , 如 确 实 因 业 务工 作 需 要 在 银 行 开 户 的 , 应 经 财 务 处 和 主 管 全 院 财 务 的 院 长 批 准 ; 禁 止 各 二 级 单 位 截 留 应 纳 入 学 校 统 一 管 理 的各 项 收 入 , 更 不 允 许

11、任 意 转 移 或 挪 用 学 校 预 算 安 排 的 资 金 。!校 内 各 单 位 在 不 违 反 国 家 及 学 校 统 一 财 经 政 策 和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根 据 本 单 位 事 业 活 动 的具 体 情 况 和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的 需 要 , 制 定 各 种 管 理 条 例 和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的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 并 报 财 务 处 备 案 。#校 内 各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业 务 工 作 需 要 , 按 照 法 定 的 程 序 和 手 续 申 请 并 设 立 本 单 位 的 财 务 机 构 , 在 财 务 处

12、 的领 导 和 监 督 下 , 根 据 学 校 统 一 制 定 的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和 会 计 制 度 具 体 组 织 、 核 算 和 管 理 本 单 位 的 财 务 收 支 活 动 ,定 期 向 财 务 处 报 帐 或 报 送 财 务 报 表 , 以 使 财 务 处 汇 总 成 能 够 反 映 学 校 财 务 收 支 全 貌 的 财 务 报 表 。!#$%&()*+为 适 应 我 院 实 行 “ 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管 理 ” 管 理 模 式 的 需 要 , 相 应 建 立 “ 在 主 管 院 长 负 责 制 下 , 多 层 次 的 经 济 责任 制 ” 的 财 经 工 作

13、领 导 体 制 。因 为 学 校 事 业 活 动 的 广 泛 性 和 复 杂 性 , 要 求 对 各 项 事 业 必 须 实 行 分 工 协 作 、 层 层 管 理 、 层 层 负 责 , 使 各 级 领导 、 各 级 财 务 主 管 人 员 分 别 承 担 与 其 职 能 相 应 的 经 济 责 任 。 只 有 这 样 , 才 能 确 保 学 校 的 财 经 工 作 有 序 地 进 行 。 学校 应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一 套 完 善 的 经 济 责 任 制 度 , 经 济 责 任 制 的 层 次 分 为 院 长 、 财 务 处 长 、 二 级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二 级财 务 机

14、构 负 责 人 等 若 干 个 层 次 , 其 内 容 应 贯 穿 学 校 财 经 工 作 的 全 过 程 。 具 体 地 说 , 应 建 立 和 健 全 日 常 预 算 收 支的 经 济 责 任 制 , 经 济 政 策 和 财 经 制 度 的 制 定 与 调 整 的 经 济 责 任 制 , 财 经 管 理 体 制 的 确 立 与 改 变 的 经 济 责 任 制 ,财 务 主 管 人 员 任 用 与 变 动 的 经 济 责 任 制 , 重 大 支 出 项 目 安 排 的 经 济 责 任 制 和 对 外 投 资 的 经 济 责 任 制 等 。应 强 调 指 出 , 为 了 减 少 学 校 财 经

15、 工 作 失 误 , 提 高 学 校 财 经 工 作 管 理 水 平 , 增 强 学 校 财 经 工 作 宏 观 调 控 能 力 ,应 强 调 院 长 的 经 济 责 任 制 , 确 立 主 管 院 长 全 面 领 导 学 校 财 经 工 作 的 地 位 。 同 时 , 也 必 须 增 加 学 校 财 经 工 作 和 财务 管 理 的 透 明 度 , 提 倡 科 学 理 财 、 民 主 理 财 。 对 于 学 校 一 些 未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特 殊 、 重 大 的 财 务 开 支 和 对 外 投 资等 都 必 须 经 院 领 导 办 公 会 集 体 研 究 通 过 。 但 学 校

16、的 财 经 工 作 的 领 导 与 管 理 权 限 要 防 止 过 于 分 散 , 避 免 在 出 现 问题 或 出 现 失 误 时 无 人 负 责 的 情 况 出 现 。,-./01234#56789( 一 ) 财 务 处 及 其 职 责学 校 作 为 一 个 具 有 独 立 开 展 各 项 事 业 活 动 的 事 业 法 人 单 位 , 它 在 国 家 财 经 预 算 管 理 体 系 中 是 一 个 基 层 单位 。 因 此 , 财 务 机 构 的 设 置 必 须 贯 彻 既 有 利 于 加 强 对 学 校 财 经 工 作 的 管 理 , 又 能 满 足 国 家 加 强 宏 观 管 理 的 要 求 ,并 且 与 学 校 所 实 行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相 适 应 。财 务 处 作 为 学 校 唯 一 一 级 财 务 管 理 机 构 , 是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 应 在 院 长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对 全 院 的经 济 活 动 进 行 归 口 管 理 。 具 体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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