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C

上传人:nt****6 文档编号:24905230 上传时间:2017-12-08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435.4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C(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共 8 页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幸福 理财宝 两全保险(万能型 , C款 )条款 ( 2009年 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按 2009年 10月 1日 施行 的保险法 修订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 指 投保人)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 款中, “本公司”、 “我们” 均 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目 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2、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的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3.7 年金转换及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相关费用 6.1 初始费用 6.2 保单管理费 7. 我们的账户是如何运作的 7.1 账户运作 7.2 保单个人账户价值 7.3 最低保证利率 7.4 结算利率 7.5 保单利息 7.6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8. 其他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8.4 扣除款

3、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联系方式变更 8.7 争议处理 第 2 页 共 8 页 1. 您 与我 们 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幸福 理财宝 两全保险(万能型 , C 款 ) 合同(以下简称 本主险合同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 或 其他 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批注、附贴批单,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 其他 书面文件。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

4、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 1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60 周岁 2,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 本主险合同 的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 本主险合同 次日起可享有 10 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认 为 本主险合同 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 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则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主险合同 自始不发生效力,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5 保险 期间 我

5、们对 本主险合同 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 生效日 零时起 至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 后的首个 保险单周年日 4零 时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 的保险金额 参见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 2.2 保险责任 在 本主险合同 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 保险 责任: ( 1)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 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 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之后的余额。 ( 2)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 1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每个合同

6、生效对应日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 单 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 单 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 单 年度、第三个保 单 年度等 。 2周岁 : 指按 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3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 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4保险单 周年日: 指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第 3 页 共

7、 8 页 在 本主险合同 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行驶在固定路线的水上或陆地 公共交通工具 5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 6,并自该 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含 180 日 )内以该 意外伤害事故 为直 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按 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95%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同时 本主险合同 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 无论 您与我们订立 一份或 多份“幸福 理财宝 两全保险( 万能 型 , C 款 )”合同,我们给付的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 ,合计以人民币 50 万元为限。 ( 3)

8、 航空公共 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 在 本主险合同 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行驶在固定路线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 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含 180 日 )内以该 意外伤害事故 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按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95%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同时 本主险合同 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 您与我们订立 一份或 多份“幸福 理财宝 两全保险( 万能 型 , C 款 )”合同,我们给付的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 ,合计以人民币 100 万

9、元为限。 ( 4) 持续奖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下约定的保险单周年日 零 时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险单周年日向个人账户内分配持续奖金,保证不低于零(计算公式:持续奖金(已 交保险费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 个人 账户价值) 0.5%): 我们在第 6 至 15 个保险单周年日分配本年度的持续奖金,分配的持续奖金仅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价值。 ( 5)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本主险合同 期满日 24 时,我们给付 满期保险金 , 本主险合同 终止。 满期保险金额为 本主险合同 期满日 本主险合同 的个人账户价值。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 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 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10、: ( 1) 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被保险人自本 主 险 合同 成立 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7的除外; (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 (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11的机动车; ( 6)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公共交通工具 : 是指领有 旅客运输 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陆、海、空运输工具。 6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 然 的、

11、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 被保险人 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不包括猝死。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种 是指 10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8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 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

12、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无合法 有效 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 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11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 4 页 共 8 页 (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 被保险人身故 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 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 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

13、导致 被保险人身故 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 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如无特别约定, 满期保险金 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2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 我们 。 我们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 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

14、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 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的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15、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 1) 身故保险金 (包括水陆、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合同或其 他保险凭证;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 被保险人 为水陆、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需由承运人出具意外 事 故证明。 ( 2)满期保险 金 的申请 在申请 满期保险 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