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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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 o g o 化妆品标签法规要求 2014年 6月 广州 L o g o Company Logo 主要内容 一 . 化妆品标签主要法律依据 二 . 标签要求的主要内容 三 .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四 . 标签审核判定原则 L o g o Company Logo 一 . 化妆品标签主要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及其检验规范 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及其技术审评指南 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其命名指南 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及其标签标注指南 (征求意见稿) L o g o 一 . 化妆品标签主要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

2、条例 中明确规定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 产品 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 文 号。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Company Logo L o g o 一 . 化妆品标签主要法律依据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Company Logo L

3、o g o Company Logo 二 . 标签要求的主要内容 化妆品名称要求 1 产品命名依据要求 2 送审样品要求 3 产品包装要求 4 进口产品原包装要求 5 标签警示用语的要求 6 L o g o Company Logo (一)产品中文名称 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 化妆品命名规定 化妆品命名指南 的要求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3.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L o g o Company Logo

4、( 一)产品中文名称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2.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3.医学名人的姓名; 4.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5.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7.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8.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L o g o Company Logo (一) 产品中文名称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 C。 化妆品的商标名

5、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L o g o Company Logo (一) 产品中文名称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

6、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L o g o Company Logo (一) 产品中文名称 产品名称的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1.绝对化词意。 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L o g o Company Logo (一) 产品中文名称 2.虚假性词意。 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 纯天然 ” 的,属虚假性词意。 3.夸大性词意。 如 “ 专业 ” 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

7、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4.医疗术语。 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L o g o Company Logo (一)产品中文名称 5.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6.医学名人的姓名。 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7.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L o g o Company Logo (

8、一)产品中文名称 8.庸俗性词意。 如 “ 裸 ” 用于 “ 裸体 ” 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 “ 裸妆 ” (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9.封建迷信词意。 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 “ 神 ” 用于 “ 神灵 ”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 “ 怡神 ” (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10.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11.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L o g o Company Logo (一)产品中文名称 产品名称中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

9、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1.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L o g o Company Logo (一) 产品中文名称 2.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

10、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L o g o Company Logo ( 二)化妆品命名依据 1.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2.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3.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 4.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

11、以解释。 L o g o Company Logo ( 三)送审样品的要求 1.产品包装应完整,进口产品应为未启封的市售包装。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书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予以说明。 进口样品外包装上应加贴标有产品中文名称的标签,所有外文标注不得遮盖。 国产产品的抽样和封样、进口产品的封样应按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要求执行。 2.送审样品的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内容应与申报资料中的相关信息相符,如送检样品的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L o g o Company Logo (四)产品包装(

12、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1产品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 1)产品中文名称。 ( 2)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3)净含量 ( 4)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国产产品应标注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L o g o Company Logo (四)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 5)国产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 6)按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标注相关使用条件、注意事项或警示用语。必要时,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方

13、法、适用人群和使用部位等。 2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所标注的原料名称,涉及含量应与产品配方相符。 L o g o Company Logo (四)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 1)适应症、疗效、医疗术语; ( 2)抑菌、抗菌、除菌、杀菌、消毒等内容; ( 3)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 4)功效宣称超出其定义范围; L o g o Company Logo (四)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 5)以 “ 经卫生部批准 ” 或 “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等名义,或以化妆品检验机构和检验报告等名义进行宣传 ; ( 6)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 ( 7)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禁止的内容。 L o g o Company Logo (四)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4标注 PFA值(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或 PA+-PA+的防晒类产品,应当检测 PFA值;宣称 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类产品,应当检测抗 UVA能力参数 临界波长(仪器法)或测定 PFA值(人体法),临界波长检测结果大于或等于 370nm时可以标注广谱,小于 370nm时不得标注广谱。 L o g o Company Logo www.themegall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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