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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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代码: 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 2017临 -33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371 号) 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4,951,455 股,每股发行价格 8.24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99,999,989.2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6,618,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93,3

2、81,989.20 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 出具了 “致同验字 (2017)第350ZA0055 号”验资报告 。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 等 有关 规定, 公司及负责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已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 开户行 专项账户账号 截至 2017 年 10月

3、 25 日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359008890018010091905 693,999,989.20 霞浦浮鹰岛风电场项目( 48MW)项目、宁德虎贝风电场项目( 60MW) 霞浦县浮鹰岛风电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359008890018010092174 - 霞浦浮鹰岛风电场项目( 48MW) 宁德蕉城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359008890018010092001 - 宁德虎贝风电场项目( 60MW) 公司 及负责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 霞浦县浮鹰岛风电有限公司、宁德蕉城闽

4、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共同 甲方,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 霞浦县浮鹰岛风电有限公司(甲方二) 宁德蕉城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甲方三)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甲方一专户账号为 359008890018010091905,截止 2

5、017 年 10 月 25 日,甲方一专户余额为 69,399.99892 万元;甲方二专户账号为 359008890018010092174,截止2017 年 10 月 25 日,甲方二专户余额为 0 万元;甲方三专户账号为 359008890018010092001 ,截止 2017 年 10 月 25 日,甲方三专户余额为 0 万元。以上专户仅用于甲方霞浦浮鹰岛风电场项目( 48MW)项目、宁德虎贝风电场项目( 60MW)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

6、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晓峰、郭瑛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

7、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任一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以孰低为原则),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 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

8、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应当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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