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计算公式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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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 列 了 实 务 中 的 公 式 , 特 别 复 杂 的 已 经 自 动 过 滤 , 为 个 人 综 合 考 试 概 率 和 公 式 本 身 重 要 性第 二 篇 第 六 章 安 全 疏 散百 人 宽 度 指 标 百 人 宽 度 指 标 是 每 百 人 在 允 许 疏 散 时 间 内 , 以 单 股 人 流 形 式 疏 散 所 需 的 疏 散 宽 度 。btAN 百 人 宽 度 指 标 ( 式 2-6-1)式 中 : N 疏 散 人 数 (即 100人 );t 允 许 疏 散 时 间 , min;A 单 股 人 流 通 行 能 力 (平 、 坡 地 面 为 43 人 min; 阶 梯 地 面

2、 为 37人 min);b 单 股 人 流 宽 度 , 0.55 0.60m。第 八 章 建 筑 防 爆泄 压 面 积 计 算 爆 炸 能 够 在 瞬 间 释 放 出 大 量 气 体 和 热 量 , 使 室 内 形 成 很 高 的 压 力 , 为 了 防 止 建 筑 物 的 承重 构 件 因 强 大 的 爆 炸 力 遭 到 破 坏 , 将 一 定 面 积 的 建 筑 构 、 配 件 做 成 薄 弱 泄 压 设 施 , 其 面 积 称为 泄 压 面 积 。 根 据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 50016) , 有 爆 炸 危 险 的 甲 、 乙 类 厂 房 , 其 泄 压面 积 宜

3、 按 下 式 计 算 , 但 当 厂 房 的 长 径 比 大 于 3 时 , 宜 将 该 建 筑 划 分 为 长 径 比 小 于 等 于 3 的 多个 计 算 段 , 各 计 算 段 中 的 公 共 截 面 不 得 作 为 泄 压 面 积 :3210CVA ( 式 2-8-1)式 中 A 泄 压 面 积 ( ) ;V 厂 房 的 容 积 ( m) ;C 厂 房 容 积 为 1000m时 的 泄 压 比 ( /m)最 大 爆 炸 压 力 计 算 对 易 爆 建 筑 物 在 设 计 时 需 要 有 一 个 压 力 峰 值 的 估 算 , 作 为 确 定 窗 户 面 积 、 屋 盖 轻 重 等 的依

4、 据 , 使 得 易 爆 场 所 一 旦 发 生 燃 爆 能 及 时 泄 爆 减 压 。 Dragosavic 给 出 了 最 大 爆 炸 压 力 计 算公 式 :(式 2-8-2)式 中 P 最 大 爆 炸 压 力 (kPa);泄 压 系 数 , 房 间 体 积 与 泄第 三 篇 第 四 章 水 喷 雾 灭 火 系 统水 雾 喷 头 布 置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 保 护 对 象 的 水 雾 喷 头 数 量 应 根 据 设 计 喷 雾 强 度 、 保 护 面 积和 水 雾 喷 头 特 性 , 按 水 雾 喷 头 流 量 计 算 公 式 3-4-1和 保 护 对 象 水 雾 喷 头 数 量

5、 计 算 公 式 3-4-2计 算 确 定 , 水 雾 喷 头 的 布 置 应 使 水 雾 直 接 喷 射 和 完 全 覆 盖 保 护 对 象 , 如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 应 增加 水 雾 喷 头 的 数 量 ; 水 雾 喷 头 与 保 护 对 象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得 大 于 水 雾 喷 头 的 有 效 射 程 ; 水 雾 喷头 、 管 道 与 电 气 设 备 带 电 ( 裸 露 ) 部 分 的 安 全 净 距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pKq 10 ( 3-4-1) 式 中 : q 水 雾 喷 头 的 流 量 ( L/min) ; 水 雾 喷

6、头 的 工 作 压 力 ( ) ; 水 雾 喷 头 的 流 量 系 数 , 取 值 由 生 产 厂 提 供 。qWSN ( 3-4-2)式 中 : 保 护 对 象 的 水 雾 喷 头 的 计 算 数 量 ; 保 护 对 象 的 保 护 面 积 ( ) ; 保 护 对 象 的 设 计 喷 雾 强 度 ( L/min ) 。第 九 章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一 个 探 测 区 域 内 所 需 设 置 的 探 测 器 数 量 , 不 应 小 于 式 ( 3-9-1) 的 计 算 值 :SK AN (3-9-1) 式 中 : N: 探 测 器 数 量 (只 ), N 应 取 整 数 ;S: 该

7、 探 测 区 域 面 积 ( );A: 探 测 器 的 保 护 面 积 ( );K: 修 正 系 数 , 容 纳 人 数 超 过 10000人 的 公 共 场 所 宜 取 0.7 0.8; 容 纳 人 数 为 2000 10000人 的 公 共 场 所 宜 取 0.8 0.9, 容 纳 人 数 为 500 2000人 的 公 共 场 所 宜 取 0.9 1.0, 其 他 场第 十 章 防 排 烟 系 统2.排 烟 窗 的 有 效 面 积 应 按 式 ( 3-10-1) 计 算 , 并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210 020020 2 )/( TTgd TTCACATMCA bvvvv 式 中

8、 : vA 排 烟 口 截 面 积 ( )0A 所 有 进 气 口 总 面 积 ( )vC 排 烟 口 流 量 系 数 (通 常 选 定 在 0.5 0.7之 间 )0C 进 气 口 流 量 系 数 (通 常 约 为 0.6)g 重 力 加 速 度 (m/s2)注 : 公 式 中 vvCA 在 计 算 时 应 采 用 试 算 法 。自 然 排 烟 系 统 是 利 用 火 灾 热 烟 气 的 热 浮 力 作 为 为 排 烟 动 力 , 其 排 烟 口 的 排 放 率 在 很 大 程度 上 取 决 于 烟 气 的 厚 度 和 温 度 , 自 然 排 烟 系 统 的 优 点 是 简 单 易 行 ,

9、这 里 推 荐 采 用 比 较 成 熟 的英 国 防 火 设 计 规 范 的 计 算 公 式 。可 开 启 外 窗 的 形 式 有 侧 开 窗 和 顶 开 窗 。 ( 思 敏 教 育 ) 侧 开 窗 有 上 悬 窗 、 中 悬 窗 、 下 悬 窗 、平 开 窗 和 侧 拉 窗 等 。 其 中 , 除 了 上 悬 窗 外 , 其 他 窗 都 可 以 作 为 排 烟 使 用 , 如 图 3-10-6所 示 。在 设 计 时 , 必 须 将 这 些 作 为 排 烟 使 用 的 窗 设 置 在 储 烟 仓 内 。 如 果 中 悬 窗 的 下 开 口 部 分 不 在 储烟 仓 内 , 这 部 分 的 面

10、 积 不 能 计 入 有 效 排 烟 面 积 之 内 。 在 计 算 有 效 排 烟 面 积 时 , 侧 拉 窗 按 实 际拉 开 后 的 开 启 面 积 计 算 , 其 他 型 式 的 窗 按 其 开 启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 可 见 图 3-10-6, 用 公 式3-10-2计 算 : Fp=FcSin 式 中 : Fp 有 效 排 烟 面 积 , 单 位 ;Fc 窗 的 面 积 , 单 位 ; 窗 的 开 启 角 度 。( 1) 当 窗 的 开 启 角 度 大 于 70 时 , 可 认 为 已 经 基 本 开 直 , 排 烟 有 效 面 积 可 认 为 与 窗 面积 相 等 。 对

11、 于 悬 窗 , 应 按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 对 于 侧 推 窗 , 应 按 垂 直 投 影 面 积 计 算 。( 2) 当 采 用 百 叶 窗 时 , 窗 的 有 效 面 积 为 窗 的 净 面 积 乘 以 遮 挡 系 数 ,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经 验 ,当 采 用 防 雨 百 叶 时 系 数 取 0.6, 当 采 用 一 般 百 叶 时 系 数 取 0.8。( 3) 当 屋 顶 采 用 顶 升 窗 时 , 其 面 积 应 按 窗 洞 的 周 长 一 半 与 窗 顶 升 净 空 高 的 乘 积 计 算 , 但 最大 不 超 过 窗 洞 面 积 ( 如 图 3-10-6-

12、e) ; 当 外 墙 采 用 顶 开 窗 时 , 其 面 积 应 按 窗 洞 宽 度 与 窗 净 顶出 开 度 的 乘 积 计 算 , 但 最 大 不 超 过 窗 洞 面 积1.楼 梯 间 或 前 室 、 合 用 前 室 的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量 应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楼 梯 间 : 21 LLLj 式 (3-10-3)前 室 或 合 用 前 室 : 31 LLLs 式 (3-10-4)式 中 : L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所 需 的 总 送 风 量 (m/s)1L 门 开 启 时 ,达 到 规 定 风 速 值 所 需 的 送 风 量 (m/s);2L 门 开 启 时 ,

13、 规 定 风 速 值 下 , 其 他 门 缝 漏 风 总 量 (m/s);3L 未 开 启 的 常 闭 送 风 阀 的 漏 风 总 量 (m/s)。根 据 气 体 流 动 规 律 , 如 果 正 压 送 风 系 统 缺 少 必 要 的 风 量 ,送 风 口 没 有 足 够 的 风 速 , 就 难以 形 成 满 足 阻 挡 烟 气 进 入 安 全 区 域 的 能 量 。 烟 气 一 旦 进 入 设 计 安 全 区 域 ,将 严 重 影 响 人 员 安全 疏 散 。 通 过 工 程 实 测 得 知 , ( 思 敏 教 育 ) 加 压 送 风 系 统 的 风 量 仅 按 保 持 该 区 域 门 洞

14、处 的 风速 进 行 计 算 是 不 够 的 。 这 是 因 为 门 洞 开 启 时 , 虽 然 加 压 送 风 开 门 区 域 中 的 压 力 会 下 降 , 但 远离 门 洞 开 启 楼 层 的 加 压 送 风 区 域 或 管 井 仍 具 有 一 定 的 压 力 , 存 在 着 门 缝 、 阀 门 和 管 道 的 渗 漏风 , 使 实 际 开 启 门 洞 风 速 达 不 到 设 计 要 求 。 因 此 , 在 计 算 系 统 送 风 量 时 , 对 于 楼 梯 间 , 常 开风 口 , 按 照 疏 散 层 的 门 开 启 时 , 其 门 洞 达 到 规 定 风 速 值 所 需 的 送 风

15、量 和 其 他 门 漏 风 总 量 之 和计 算 。 对 于 前 室 , 常 闭 风 口 , 按 照 其 门 洞 达 到 规 定 风 速 值 所 需 的 送 风 量 以 及 未 开 启 常 闭 送 风阀 漏 风 总 量 之 和 计 算 。 一 般 情 况 下 , 经 计 算 后 楼 梯 间 窗 缝 或 合 用 前 室 电 梯 门 缝 的 漏 风 量 , 对总 送 风 量 的 影 响 很 小 , 在 工 程 的 允 许 范 围 内 可 以 忽 略 不 计 。 如 遇 漏 风 量 很 大 的 情 况 , 计 算 中可 加 上 此 部 分 漏 风 量 。2.门 开 启 时 ,达 到 规 定 风 速 值 所 需 的 送 风 量 应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11 vNAL k式 (3-10-5) 式 中 : kA 每 层 开 启 门 的 总 断 面 积 ( );v 门 洞 断 面 风 速 , 当 楼 梯 间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 合 用 前 室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时 , 取v=0.7m/s; 当 楼 梯 间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 前 室 不 送 风 时 , 门 洞 断 面 风 速 取 v=1.0m/s; 当 前 室 或合 用 前 室 采 用 机 械 加 压 送 风 方 式 且 楼 梯 间 采 用 可 开 启 外 窗 的 自 然 通 风 方 式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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