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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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事前审阅,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为确保 武汉光谷亚太药业有限公司顺利引进财务投资者,根据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 武汉光谷亚太药业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任军签署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任军为公司因增

2、资协议及 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鉴于亚太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任军系公司董事,故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为充分地利用区域政策等优势资源,进而加快项目孵化、科技成果转化投资以及产业化的步伐,推动公司稳健发展,浙江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和任军本着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增资所涉及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前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 六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詹金彪 、何大安 、 莫国萍 2017年 11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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