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

上传人:墨渲 文档编号:24898861 上传时间:2017-12-08 格式:PDF 页数:11 大小:281.8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 DB34/T 208-2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或产品原料)生产过程产地环境标准,肥料使用准则、农药使用准则、饲料使用准则、兽药使用准则、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或原料)产地和生产。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19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4-1992

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 GB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GB9173-1988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6274-1986 肥料术语及其定义 GB13078-1991 饲料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无公害农产品 系指在良好的生产环境条件下,农产品中的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控制在安全允许限量内,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生产、加工的、无污染、安全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的总称。包括粮食、食用油料、蔬菜、果品、茶叶、食用菌、蜂蜜、

3、畜禽产品、养殖的水生动植物和野生天然食品等。 4 产地环境标准 4.1 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见表 1) DB34/T208-2000 表 1 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 序号 项 目 指 标 1 氯化物 mg/L 250 2 氰化物 mg/L 0.5 3 氟化物 mg/L 3.0 4 总汞 mg/L 0.001 5 总砷 mg/L 水作 0.05 旱作 0.1 蔬菜 0.05 6 总铅 mg/L 0.10 7 总镉 mg/L 0.005 8 铬(六价) mg/L 0.1 9 石油类 mg/L 水作 5.0 旱作 10 蔬菜 1.0 10 PH 5.5-8.5 4.2 渔业水质标准(见表 2) 表 2

4、渔业水质标准 序号 项 目 指 标 1 色、臭、味 不得使鱼虾带有异色、异臭、异味 2 总大肠杆菌(个/L ) 5000 3 凯氏氮 mg/L 0.054 石油类 mg/L 0.05 5 汞 mg/L 0.001 6 砷 mg/L 0.057 铅 mg/L 0.058 镉 mg/L 0.005 9 铬(六价) mg/L 0.1 10 马拉硫磷 mg/L 0.005 11 乐果 mg/L 0.1 12 甲基对硫磷 mg/L 0.005 13 五氯酚钠 mg/L 0.01 14 PH 值 6.5-8.5 4.3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见表 3) 表 3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mg/kg) PH 值 项

5、目 6.5 6.5-7.5 7.5 镉 mg/kg 0.30 0.30 0.60 汞 mg/kg 0.30 0.50 1.0 30 25 20 砷 水田 mg/kg 旱地 mg/kg 40 30 25 50 100 100 铜 农田等 mg/kg 果园 mg/kg 150 200 200 DB34/T208-2000 PH 值 项 目 6.5 6.5-7.5 7.5 铅 mg/kg 250 300 350 250 300 350 铬 水田 mg/kg 旱地 mg/kg 150 200 250 锌 mg/kg 200 250 300 镍 mg/kg 40 50 60 六六六 mg/kg 0.50

6、 滴滴滴(DDT ) mg/kg 0.504.4 空气质量标准(见表 4) 表 4 空气质量标准( mg/m3) 指 标 项 目 日 平 均 1小时平均 单 位 总悬浮颗粒物 TSP 0.30二氧化硫SO2 0.15 0.05 氮氧化物NOX 0.10 0.15mg/m3 (标准状态) 氟化物F- 10 g/(dm2d) 铅 季平均 1.50 mg/m3(标准状态) 4.5 畜禽饮用水质量标准(见表 5) 表 5 畜禽饮用水质量标准 序号 项 目 指 标 1 氯化物 mg/L 250 2 总氰化物 mg/L 0.2 3 氟化物 mg/L 1.0 4 总汞 mg/L 0.0001 5 总砷 mg

7、/L 0.056 总铅 mg/L 0.057 总镉 mg/L 0.005 8 铬(六价) mg/L 0.05 9 总大肠杆菌(个/L ) 10000 10 PH 值 6.5-8.5 4.6 加工用水质量标准(见表 6) 表 6 加工用水质量标准 序号 项 目 指 标 1 总大肠杆菌(个/L ) 3 2 氯化物 mg/L 250 3 氟化物 mg/L 1.0 4 氰化物 mg/L 0.05 DB34/T208-2000 序号 项 目 指 标 5 砷 mg/L 0.05 6 铅 mg/L 0.05 7 汞 mg/L 0.001 8 镉 mg/L 0.019 铬(六价) mg/L 0.05 10 P

8、H 值 6.5-8.5 4.7 无公害农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的选择 产地必须选择在生态环境较好,无或不直接接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医院污水及废弃物污染的农业生产区域。 4.7.1 产地区域内及上风向、灌溉水源上游没有对产地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包括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院污水及废弃物、城镇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染源。 4.7.2 产地必须避开公路主干线。 4.7.3 土壤有害物质背景值高的地区,与土壤、水源有关的地方病高发区,不能作为无公害农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 4.7.4 产地水、土壤、空气必须符合表 1、3 、 4。 4.7.5 畜禽饮用水源必须符合表 5。 4.7.6 水产

9、养殖业水质必须符合表 2。 5 肥料使用准则 肥料使用必须按照优化配方施肥技术,以有机肥为主,使足够数量的有机物返回土壤,以保持或增加土壤肥力及土壤生物活性,所有有机或无机(矿质)肥料,尤其是富含氮的肥料应以对环境和作物(营养、味道、品质和植物抗性)不产生不良后果的方法使用。 5.1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或省级农业部门登记的化学或生物肥料。 5.2 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 5.2.1 有机肥:堆肥、沤肥、厩肥、沼气肥、绿肥、作物秸秆、泥肥、饼肥。 5.2.2 无机肥:矿物氮肥、矿物钾肥、矿物磷肥(磷矿粉)和石灰石:按农业技术部门指导的平衡(优化)配方施肥技术方案配制的氮肥、磷肥、钾肥及其它符合要求的

10、无机复混(合)肥。 5.2.3 微生物肥料:根瘤菌肥料、固氮菌肥料、磷细菌肥料、硅酸盐细菌肥料、复合微生物肥料、光合细菌肥料。 5.2.4 叶面肥料:以大量元素、微量元素、氨基酸、腐殖酸、精制有机肥中一种为主配制的叶面喷施的肥料。 5.2.4.1 微量元素肥料:铜、铁、锰、锌、硼、钼等微量元素及有益元素为主配制的肥料。 5.2.4.2 植物生长辅助肥料:用天然有机提取液或接种有益菌类的发酵液,添加一些腐殖酸、氨基酸、维生素、糖等配制的肥料。 5.2.5 中量元素肥料:以钙、镁、硫、硅等中量元素肥料配制的肥料。 5.3 尽量选用本标准规定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允许生产基地有限度地使用部分化学合成肥

11、料,但禁止使用硝态氮肥。 5.4 化肥必须与有机肥配合施用,有机氮与无机氮之比 1:1 为宜,最后一次追肥必须在收获前 30 天进行。 5.5 化肥可与有机肥、微生物肥配合使用。最后一次追肥必须在收获前 30 天进行。 5.6 用作肥料或经过处理用作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控制标准。 DB34/T208-2000 5.7 秸秆还田:有堆沤还田(堆肥、沤肥、沼气肥)、过腹还田(牛、马、猪等牲畜粪尿) 、直接翻压还田、覆盖还田等多种形式,各地可因地制宜采用。秸秆直接翻压还田时,注意盖土要严,不要产生根系架空现象,并加入含氮丰富的人畜粪尿调节碳氮比,以利秸秆分解。 5.

12、8 绿肥:利用形式有覆盖、翻入土中、混合堆沤。栽培绿肥最好在盛花期翻压,翻埋深度为 15cm左右,盖土要严,翻后耙匀。压青后 15-20 天才能进行播种或移苗。 5.9 腐熟的达到无害化要求的沼气液,及腐熟的人尿、饼肥可用作追肥。严禁在蔬菜等作物上浇施未腐熟的人粪尿。 5.10 饼肥对蔬菜、水果等品质有较好的作用,腐熟的饼肥可适当多用。 5.11 叶面肥料,喷施于作物叶片。可施一次或多次,但最后一次必须在收获前 20 天喷施。 5.12 微生物肥可用于拌种,也可作基肥和追肥使用,使用时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微生物肥料对减少蔬菜硝酸盐含量,改善蔬菜品质有明显效果。可在蔬菜上有计划扩大使

13、用。 5.13 其他规定 5.13.1 秸秆烧灰还田方法只有在病虫害发生严重的地块采用较为适宜。应当尽量避免盲目烧灰的做法。 5.13.2 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农家肥料无论采用何种原种(包括人畜禽粪尿、秸秆、杂草、泥炭等)制作堆肥,必须高温发酵,以杀灭各种寄生虫卵和病原菌、杂草种子,去除有害有机酸和有害气体,使之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 农家肥料,原则上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就地使用。外来农家肥料应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使用。商品肥料及新型肥料必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登记认证及生产许可。 5.13.3 因施肥,造成土壤、水源污染,或影响农作物生长、农产品达不到卫生标准时,要停止施用这些肥料,并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所在行政区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开发部门以及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部门报告,用其生产的农产品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