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闸维修养护技术规程(试行) 沪水务[2006] 1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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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水闸维修养护技术规程 (试行) 上海市水务局 二零零六年十月 1前 言 为加强本市水闸维修养护管理,提高水闸维修养护质量和作业水平,确保水闸的功能完好和运行安全,特制定 上海市水闸维修养护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 。 本规程是根据水利部水闸技术管理规程 (SL-75-94)和上海市水闸运行养护基本条件规定的有 关水闸维修养护条款精神以及本规程编制计划进行编写的。 本规程在总结本市近十年来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经验基础上,并吸收了水利部及邻近省市( 特别是江苏省)的有关水闸维修养护资料编写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 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本规程主要包括工程检查、 闸门检查、水工建

2、筑物及闸门的养护、水工建筑物及闸门的维修、设备的检 查养护与维修、环境与绿化保护、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以及条文说明等内容。 本规程共分 8 章 36 节,并附有条文说明。 希望各单位在使用本规程的过程中,不断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对需要修正和补充之处,请函告上海市水利管 理处,以便今后修编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上海市水利管理处 上海市水利工程定额管理站 本规程参编单位:上海事通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胡险峰 黄惠祥 本规程参与起草人: 陈瑞兴 王春树 蔡 浚 黄 英 张建华 张 泉 张玉英 何 斌 2 目 次 1 总则 -4 2 工程检查与观测 -5 2.1 一般规定 -5

3、 2.2 经常检查 -5 2.3 定期检查 -6 2.4 特别检查 -6 2.5 检查内容 -6 2.6 观测 -7 3 闸门检查 -11 3.1 一般规定 -11 3.2 经常检查 -11 3.3 定期检查 -11 3.4 特别检查 -12 4 水工建筑物、闸门的养护 -13 4.1 一般规定 -13 4.2 土工建筑物 -13 4.3 石工建筑物 -13 4.4 混凝土建筑物 -14 4.5 闸门 -14 4.6 启闭机房、控制室 -15 34.7 辅助设施 -16 5 水工建筑物、闸门的维修 -17 5.1 一般规定 -17 5.2 土工建筑物 -18 5.3 石工建筑物 -19 5.4

4、 混凝土建筑物 -19 5.5 闸门 -21 5.6 启闭机房、控制室 -23 5.7 辅助设施 -23 6 设备的检查养护与维修 -25 6.1 一般规定 -25 6.2 启闭机的经常检查与养护 -25 6.3 启闭机的定期检查与维修 -27 6.4 电气设备 -29 6.5 仪表与自控 -33 7 环境与绿化保护 -35 7.1 一般规定 -35 7.2 水域保护 -35 7.3 陆域保护 -35 7.4 绿化 -36 7.5 其它环境设施 -36 8 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 -38 9 条文说明 -39 4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本市水闸维修养护管理,提高水闸维修养护质量和作业水平,

5、确保工程的功能完好和运行安全, 并延长其使用年限,充分发挥水闸的综合效益,促进水闸维修养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水利部水闸技术管理规程 (SL-75-94)和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 ,综合上海市水闸技术管理规定 、 上海市水闸运行养护基本条件规定 的有关水闸维修养护条款精神,结合本市水闸维修养护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 水闸维修养护遵循“经常养 护、及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工作原则。 1.0.3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所属的市管和区、县管各类中、小型水闸, 包括船闸、套闸、节制闸、挡潮闸等,乡镇管及其他水闸可参照本规程执行。大型水闸的维修养护规程可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情况,参照本规程

6、,进行补充完善。 1.0.4 水闸维修养护分为养护、岁修、 大修和抢修。本规程的维修养护重点在养护和岁修,即日常的保养及根据检查观 测发现的问题和缺陷汛前进行必要的整修和局部修补。 52 工程检查与观测 2.1 一般规定 2.1.1 工程检查包括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安全鉴定按上海市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试行)执行。 2.1.2 工程检查观测的主要任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监视水情和水流形态,观测水工 建筑物的状态和运行情况,掌握水情和工程变化规律,为科学地进行工 程管理和维修养护提供依据; 2 及时发现异常现象,分析原因, 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验证工程规划、设计、施

7、工以及 科研成果,为发展水利科学技术提供资料。 2.1.3 检查观测工作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检查观测应符合相关规范和 规定要求,精度应符合要求; 2 检查观测应按规定的内容(或项目) 、周期执行; 3 检查记录和观测成果应做到详尽 、真实、准确。资料应及时整理、分析并定期进行整编和归档; 4 检测设施应妥善保护,检测 仪器和工具应定期校验、维修。 2.1.4 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结束后, 应出具检查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1.5 闸门、启闭机和其他机电设 备等的检查详见本规程其他章节。 2.2 经常检查 2.2.1 主要水工建筑物的检查周期规定为每两周一次。船、套闸的水工建筑物应实行巡检制度。根据船只通行频率, 确定巡检周期。巡检周期为每日一次至每周一次。 6 2.2.2 检查范围为闸区范围内的水 工建筑物、道路、交通桥、启闭机房、控制室等及水闸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堤防和水流形态等。 2.2.3 检查的一般方法可用眼观、耳闻、 手摸、 鼻嗅和用简单的工具量测。 2.3 定期检查 2.3.1 结合每年汛前和汛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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