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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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 9号 职工薪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 或解除劳动关系 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或补偿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企业 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 、受 赡养人 、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 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 职工的劳动关系 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 , 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 、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 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短期带薪缺勤, 短期 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 假 、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 利润 2 分享计划, 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 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 提供薪酬 的 协议 。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 劳动关系 后,提供的各种 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或者

3、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 第三条 本 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 范畴,包括通过 企业 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 第 四 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 企业年金基金。 (二)

4、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3 股份支付。 第二章 短期薪酬 第 五 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职工福利费为 非货 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第七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 负

5、债,计入当期 损益 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八条 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 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 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 缺勤 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 4 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 缺勤 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第九条 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

6、当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一) 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二) 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 金额 能够可靠估计。属于 下列 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 够可靠估计: 1 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薪酬金额 。 2 该 短期 利润分享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薪酬金额的方式 。 3. 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第十条 职工 只有在企业 工作一段特定期间才能分享利润的,企业在计量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当反映职工因离职而 无法享受 利润分享计划 福利 的可能性。 如果企业在职工 为其 提供相关

7、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 内 ,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润分享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 5 酬,该利润分享计划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第三 章 离职后福利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其中,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 并 计

8、入当期 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 设定提存计划, 预期不会 在职工提供 相关 服 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 后 十二个月 内 支付 全部 应缴存金额 的 ,企业应当参照本准则 第十 五 条 规定的折现率, 将全部应缴存金额 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第十 三 条 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 处理通常 包括下列四个步骤: (一) 根据 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 ,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 的精 6 算假设 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 等 做出 估计 ,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 ,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 。 企业应当 按照本准则 第十 五 条 规定的折现率 将 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 的 义务予以 折现

9、,以确定 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 现值 和当期服务成本 。 (二)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企业 应当将设定受益 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企业应 当 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 设定受益计划 净资产。其中 , 资产上限,是指企业可从设定受益计划退款或减少未来对设定受益计划缴存资金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现值。 (三) 根据本准则第十六条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应当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额 。 (四) 根据本准则 第十六条和 第十七条的 有关 规定, 确定 应当 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 的金额 。

10、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下,每一服务期间会增加一个单位的福 利权利,并且需对每一个单位单独计量,以形成最终义务。企业应当将福利归属于提供设定受益计划的义务发生的期间。这一期间是指从职工提供服务以获取企业在未来报告期间预计支付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开始,至职工的继续服务不会导致这一福利 7 金额显著增加之日为止。 第 十 四 条 企业应当根据 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 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 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 或相关资产成本 。 当职工后续年度的服务将导致其享有的 设定受益计划 福利水平显著高于以前年度时,企业应当按照直线法将累计设定受益计划 义务 分摊确认于 职工提供

11、服务而导致企业第一次产生 设定受益计划 福利义务至职工提供服务不再导致 该福利 义务显著增加的期间 。在确定该归属期间时,不应考虑仅因 未来工资水平提高 而 导致设定受益 计划 义务显著增加 的情况 。 第十 五 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设定受益 计划 义务予以折现,包括预期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的十二个 月 内支付的义务。折现时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 根据资产负债表日 与设定受益 计划 义务期限 和币种 相匹配 的 国债或 活跃市场上的 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 第十 六 条 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 产生 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

12、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当期服务成本 , 是指职工当期提供服务所导致的设定受益 计划 义务现值的增加额;过去服务成本 , 是指设定 8 受益计划修改所导致的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 计划 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 (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 计划 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 (三)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所产生 的变动。 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上述 第 (一) 项 和 第 (二)项应计入当期损 益;第(三)项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

13、企业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第十 七 条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所产生 的变动包括下列部分: (一)精算利得 或 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 计划 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 (二)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 (三)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第 十八 条 在设定受益计划下, 企业应当在下列日期孰早 日 9 将过去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一)修改设定受益计划时 。 (二)企业确认相关重组费用或辞退福利时。 第十 九 条 企业应

14、当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确认一项结算利得或损失。 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是指企业为了消除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部分或所有未来义务进行的交易,而不是根据计划条款和所包含的精算假设向职工支付福利。设定受益计划结算利得 或 损失是下列两项的差额: (一)在结算日确定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 。 (二)结算价格,包括转移的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企业直接发生的与结算相关的支付。 第四章 辞退福利 第 二十 条 企业 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 下列 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 因 解除 劳动关系 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 时 。 (二)企业确认 与

15、 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 时 。 10 第二十 一 条 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 结束 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 ; 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 结束 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第二十 二 条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应当 适用本准则第十二条关于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二十 三 条 除上述第二十 二 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 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 。 在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产生 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 。 (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 (三)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 所产生 的变动。 为简化 相关 会计处理, 上述 项目的 总 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或相关资产成本 。 11 第二十 四 条 长期残疾福利水平取决于职工提供服务期间长短的,企业应 当 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应付长期残疾福利义务,计量时应当考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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