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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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33 附件 :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 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 , 促进小企业 可持续 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 准则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依法 设立的 、 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 所规定的小 型 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 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 的小企业 。 (二) 金融机构或其他 具有金融性质的 小 企业 。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 和 子公司。 前款 所称 企业集团、 母公司和子公司 的 定义 与 企业 会

2、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 第 三 条 符合本 准则 第二条 规定的小企业 , 可以 执行 本 准则 ,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 。 (一) 执行 本 准则 的小企业, 发生 的交易或者事项 本 准则 未 作 规范 的 , 可以参照 企业会计 准则 中的 相 关规定 进行处理 。 (二)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 得 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 相 关规定。 (三) 执行 本 准则 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 的 ,应 当 转为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 ; 因经营规模 或企业性质 变化导致不符合 本准则 2 / 33 第二条 规定 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 的,应 当 从次年 1 月

3、 1 日 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 准 则 。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上市公司、 大中型 企业 和小企业 ,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 执行本 准则 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 时,应当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8 号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等 相关规定进行 会计 处理。 第 二 章 资 产 第 五 条 资产,是指 小 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 小企业 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 小 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 , 可分为流动资产 和 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 七 条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

4、 是指预计在 1 年 内 (含 1 年 ,下同 )或超过 1 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 内 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 包括 : 货币资 金、 短期投资 、 应收 及 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 八 条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 的 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 1 年 (含 1 年,下同) 的投资 , 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 下 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3 / 33 (一) 以支付现金 取得 的 短期投资 , 应当按照 购买 价款 和 相关税费 作为 成本进行计量 。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

5、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 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 在 短期投资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 分派 的现金股利或在 债务人应付利息 日 按 照 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 出售 价款 扣除其 账面余额 、相关税费后的净 额 ,应当 计入 投资收益。 第 九 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 小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 活动 中发生的各项债权 。 包括 : 应收 票据、应收账款、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款项 和预付 账 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 当 按 照发生额 入 账。 第十条 小 企业

6、应收 及 预付 款项 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 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 及 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 (一)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 (二)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 (三) 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 4 / 33 (四)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 (五)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 (六)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 账损失应当于实

7、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 减 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 十 一 条 存货,是指 小企业 在日常 生产经营过程 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 将 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以及小企业 (农 、 林 、 牧 、 渔 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 消耗性 生物资产 。 小企业的存货 包括 : 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 、 委托加工物资、 消耗性生物资产 等。 (一)原材料, 是 指 小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

8、)、包装材料、燃料等。 (二)在产品, 是 指 小 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 品 。 包括 : 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 以及 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三)半成品, 是 指 小企业 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四) 产成品, 是 指小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 , 5 / 33 符 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五)商品,是指小企业( 批发 业、 零售业 )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 并已 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9、。 (六) 周转材料,是指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 且 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 。 包括 : 包装物 、 低值易耗品 、小企业(建 筑 业 )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 (七)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 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 八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 (农 、 林 、 牧 、 渔 业) 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第十 二 条 小企业取 得 的 存货 , 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 外购 存货 的 成本 包括 : 购买价款、 相关税费、 运输 费、装卸费 、 保险费 以及 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10、 ,但不 含 按 照税法 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 进项税 额。 (二) 通过进一步 加工 取得存货 的 成本 包括 : 直接 材料、 直接 人工以及按照 一 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 经过 1 年期 以上的 制造 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 也 计入存货的成本。 前款所称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 包括 : 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6 / 33 (三)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 , 应当 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四) 提供劳务的 成本 包括 : 与 劳务提供 直接相关 的人工 费、 材料 费 和 应分摊的 间接费用。 (五)

11、 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 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 包括 : 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2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 : 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3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 : 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4 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 : 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 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 六 )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 或评估价值 确定

12、。 第十 三 条 小企业 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计 价方法一 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 的 劳务,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7 / 33 对于 周转材料 , 采用一次转销法 进行会计处理 , 在领用时 按其成本 计入 生产 成本或 当期损益 ;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 进行会计处理 。 出租或出借 周转材料 ,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营业成

13、本。 第十 四 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 和成本管理的要求 ,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 (一) 属于材料 费 、人工 费 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 。 (二) 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 可以先 作为 辅助生产成本 进行归集 , 然 后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基本生产 成本 ;也可以直接计入所生 产产品 发生 的 生产成本 。 (三) 其他间接费用 应当作为 制造费用 进行 归 集,月 度 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产品 的 成本。 第十

14、五 条 存货 发生 毁损,处臵收入 、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 , 扣除 其成本 、 相关税费后的 净额 , 应当 计入 营业外 支出 或营业外 收入 。 盘盈 存货实现 的收益 应当计入 营业外收入 。 盘亏存货 发生 的损失 应当 计入 营业外支出 。 8 / 33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 十 六 条 小企业的 非 流动资产,是指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 小企业的 非 流动资产包括: 长期债券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 等。 第十 七 条 长期债券投资 ,是指小企业 准备长期(在 1 年 以上,下同)持有的 债券投资。 第十 八 条 长期债

15、券投资 应当按照 购买 价款 和相关税费 作为 成本进行计量 。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 长期债券投资 的成本。 第十 九 条 长期债券投资 在持有期间 发生的 应收利息 应 当 确认为投资收益。 (一) 分期付息 、一次还本 的 长期债 券 投资 ,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 按照票面利率 计算的 应收 未收 利息 收入 应 当确认为 应收 利息, 不增加 长期债券投资 的 账面余额 。 (二) 一次还本付息的 长期债 券 投资 , 在债务人应付 利息日 按照票面利率 计算的 应 收 未收利息 收入 应 当 增加 长期债券投资 的账面 余额。 (三) 债券的 折 价或 者溢 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 线 法进行摊销。 第 二 十条 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小企业收回 长期债券投资, 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 9 / 33 处臵 长期债券投资 , 处臵 价款 扣除 其账面余额 、相关税费后 的 净额,应当计入 投资 收 益。 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 长期债券投资 符合 本准则第 十 条所 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 长期债券投资 ,作为 长期债券投资 损失 。 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 投资 账面余额 。 第 二 十 二 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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