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服务)礼券预收款信托契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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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額控管適用)- 1 -商品(服務)禮券預收款信託契約範本【本契約範本主要係參考經濟部頒布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本會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訂定,適用各類商品(服務)禮券預收款信託,惟會員實際簽約時,如廠商所發行者非屬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且該發行禮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0 年 7 月 14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000184830 號函洽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5 月 6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200116210 號函洽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2、 5 月 28 日金管銀票字第 10300142170 號函洽悉立契約人:如本契約末簽署處所載之委託人(以下稱委託人)及 OOOO(以下稱受託人)緣委託人係自行或由其指定之人提供消費商品或服務並由其發行商品或服務禮券之廠商,受託人係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金錢信託業務之事業,委託人存入預計發行禮券依面額計算後之總金額為信託財產,信託予受託人。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爰於_年_月_日訂立本商品(服務)禮券預收款信託契約(以下稱本契約 ) ,同意遵守條款如下:第一條 信託目的本契約之信託係欲達成委託人對其所發行之OOO 商品(服務)禮券 (以下稱標的禮券 )持有人履行其應盡義務之目的,而由委託人將信

3、託財產(依第 3.1 項定義)依第 3.1 項所定之方式,移轉交付予受託人專款專用,並由受託人基於保護標的禮券持有人之利益,依本契約約定,為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或處分。第二條 受益人2.1 除第 2.2 項所述情事外,本契約所定信託(以下稱本信託 )之受益人為委託人。2.2 於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時,信託財產之受益權應自動歸屬標的禮券持有人,由每一標的禮券持有人按其所持有標的禮券面額,享有信託受益權,並依第 17.2 項第 5款所定之方式分配:1、於委託人發生破產宣告、遭撤銷登記、歇業或有其他事由,致無法履行對標的禮券持有人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以下稱不履行情事 )時。2、有其他依法令規定信託

4、財產之受益權應歸屬標的禮券持有人之情事時。第三條 信託財產(總額控管適用)- 2 -3.1 本信託之信託財產(以下稱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於本契約簽訂後,於發行標的禮券前將預計發行標的禮券面額之總金額,存入本信託所開立之信託財產專戶(以下稱 信託專戶),以移轉交付予受託人之財產及其他依本契約約定屬於信託財產者。本契約簽訂後,委託人擬交付受託人之首筆信託財產詳如附件一:信託財產明細。委託人應於本契約經雙方簽署後 O 日內或委託人與受託人另行同意之期限內,將首筆信託財產依前述方式交付受託人。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得增加信託財產。3.2 於本契約簽訂後,委託人應將預計發行標的禮券依面額計算後之總金額存

5、入信託專戶,以交付信託。委託人未將預計發行標的禮券金額存入信託專戶者不得對外發行。受託人就委託人未將發行標的禮券金額存入信託專戶所發行之標的禮券金額,應由委託人自負其責,與受託人無涉。3.3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所取得之孳息、收益及其他財產或因信託財產之滅失、毀損等其他事由所取得之各項財產、權利及利益,均屬信託財產。3.4 信託財產應以OOOO 信託財產專戶或其他符合法令規定之名義登載。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所開立之各項帳戶或簽訂之合約、文件,應由受託人以該等名義辦理之。3.5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於信託契約期間,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交付或返還全部或部分信託財產,亦不得要求將信託財產移轉予

6、任何他人。第四條 信託契約期間與禮券信託存續期間4.1 本契約自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均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契約之信託期間自本契約簽訂且委託人完成首筆信託財產交付與受託人之日起至 O 年 O 月 O 日止(以下稱信託契約期間 ) 。委託人及受託人得於信託契約期間屆滿前 O 個月以書面合意續約,以延長信託契約期間至續約期滿為止。續約期滿時,亦同。4.2 委託人所發行之標的禮券,其信託存續期間之計算係自標的禮券銷售日(以禮券上記載之銷售日為準)起算 O 年O 月(以下稱禮券信託存續期間 ) 。4.3 信託契約期間屆滿而於標的禮券所記載或委託人與其消費者間之預收款商品或服務契約所記載之禮券信託存續期間尚未

7、屆滿時,委託人應於信託契約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就該尚未屆滿之標的禮券所載之禮券信託存續期間,與受託人完成簽署書面之續約協議,或與其他業者訂定預收款信託或履約保證契約(以下稱後續信託或擔保契約 ) ,該後續信託或擔保契約應包含本契約所載信託契約期間屆滿後,與後續信託或履約保證機制之銜接與責任劃分。4.4 如有前項所載於信託契約期間屆滿時標的禮券所載禮券信託存續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而委託人未依該項約定與受託人完成續約或與其他業者訂定後續信託或擔保契約,完成該等後續信託或履約保證機制者,於信託契約期間屆滿後,受託人應繼續管理信託財產,並應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返還信託財產予委託人:1、委託人已對標

8、的禮券持有人履行相關義務。2、標的禮券所載之禮券信託存續期間屆滿。(總額控管適用)- 3 -4.5 本契約如發生受益權歸屬標的禮券持有人之情事時,於受託人完成分配信託財產予受益權人前,本契約於分配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第五條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5.1 為達成委託人履行其對標的禮券持有人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之目的,信託財產應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僅得供委託人履行對標的禮券持有人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義務使用。5.2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係單獨集合管理運用。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及各項權利之行使,有無決定權,並應依附件二所載信託財產運用標的與範圍約定為之。 【 之處請選

9、擇其一】5.3 受託人應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約定,辦理信託財產之結算及提補。5.4 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從事具有投資風險之運用,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股市、基金、公司債、不動產等。5.5 除法令及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如有違反者,委託人得要求受託人於 O 日內改正,如受託人未改正者,委託人得請求將受託人所獲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及終止本契約,受託人並應賠償信託財產因此所受之損害。5.6 受益人同意受託人得以信託財產為下列行為,但不得違反第 5.4 項之規定:1、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2、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

10、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或與其銀行業務部門為外匯相關之交易。3、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信託業法第 25 條第 1 項以外之其他交易。5.7 委託人對受託人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或權利行使之指示,受託人如認有違反法令之虞,或有不符合信託目的之情形,受託人應告知委託人,並得不遵從該指示。第六條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因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所生之孳息及其他收益為信託收益,其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如附件三約定。第七條 受託人之義務與責任7.1 受託人聲明並擔保如下:1、受託人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及存續之公司,依法得從事本契約所定信託業務。2、受託人已完成為簽訂及履行本契約所必要之公司內部程序,且受託人及

11、代表或代理受託人簽署或履行本契約之自然人已取得為簽訂及履行本契約所需之一切授權、許可與核准。(總額控管適用)- 4 -3、受託人簽訂及履行本契約不違反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7.2 受託人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其他相關法令、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稱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其他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章及本契約約定,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負忠實義務,履行本契約。7.3 信託財產因天災、戰事、市場因素、法令變更等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致發生損害時,受託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7.4 信託財產因運用管理所生之損益依法悉由委託人及受益人自

12、行承擔,受託人不保證信託財產之盈虧及最低收益,受託人依本契約所負之義務以信託財產為限。7.5 除係有關受託人履行本契約所定義務之爭議外,因委託人發行標的禮券業務與標的禮券持有人所生之任何爭議或訴訟(包括但不限於標的禮券之使用或效力、使用標的禮券所購買之商品或服務之瑕疵等事項),概由委託人與該標的禮券持有人自行解決,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7.6 受託人於其認有必要時,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部分信託事務;受託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該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第八條 委託人之義務與責任8.1 委託人聲明並擔保如下:1、委託人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認許)及存續之公司,符合中華民國相

13、關法令所定發行標的禮券之資格條件。2、委託人已完成為簽訂及履行本契約所必要之公司內部程序,且委託人及代表或代理委託人簽署或履行本契約之自然人已取得為簽訂及履行本契約所需之一切授權、許可與核准。3、委託人簽訂及履行本契約不違反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8.2 委託人於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或與消費者簽訂有關標的禮券之預收款商品或服務契約時,應向其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對象或其消費者明確告知,或於前述其與消費者之契約中明定本信託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而非其消費者或標的禮券持有人,委託人並不得使其消費者誤認受託人係為該消費者或標的禮券持有人受託管理信託財產。8.3 委託人為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

14、活動時,不得以發行標的禮券金額辦理信託乙事,為虛偽誇大不實之宣傳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8.4 委託人經其消費者或標的禮券持有人請求提供本契約影本時,應提供之。8.5 經受託人要求時,委託人應將本契約第 8.2 項所載其與消費者簽訂之契約範本提供受託人留底備查。8.6 委託人對其所發行之標的禮券應有適當之防偽設計,並告知受託人其辨認方式。8.7 如委託人有與消費者簽訂預收款商品(服務)契約者,應徵取消費者同意委託人得將(總額控管適用)- 5 -其個人資料提供予受託人,且受託人於本信託相關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就該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但受託人應負保密之責任。委託人並同意受託人為辦理本信託

15、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相關單位查詢委託人之信用與相關資料。8.8 委託人應於標的禮券正面記載禮券之發行日期及禮券信託存續期間,該禮券信託存續期間至少為一年以上。委託人並得於標的禮券記載禮券信託存續期間屆滿後,由受託人將信託專戶餘額交由委託人領回,但標的禮券持有人仍得依法向委託人請求履行相關義務。8.9 委託人應告知消費者預收款信託可能涉及之風險及於其與消費者之標的禮券契約上載明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約定之事項。8.10 委託人應於其網站提供消費者或標的禮券持有人查詢本信託之資訊,且應定期更新該等資訊,受託人並得定期抽驗委託人是否確實更新相關資訊。8.11 委託人之不履行情事及通知義務1、

16、如委託人發生第 2.2 項第 1 款所述任一不履行情事時,委託人應立即通知受託人,且受託人得拒絕委託人申請提領或返還信託財產。如委託人怠於對受託人為前述通知,致標的禮券持有人受有損害時,委託人應自行對標的禮券持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2、 如因委託人怠於為前述通知,致受託人因不知發生第 2.2 項第 1 款所載不履行情事,而將信託財產依本契約約定返還委託人,致標的禮券持有人受損害時,委託人應對標的禮券持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受託人無須負任何責任。3、 如有本項前款情事致受託人因而受損害或須對標的禮券持有人負賠償責任時,委託人應對受託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九條 信託相關報表之編製9.1 受託人應就信託財產管理運用之收支計算及交易情形,於每月底結算,並編製收支計算表及信託財產目錄,於次月第 O 個營業日前送達委託人。9.2 第 9.1 項之送達得以郵寄至下列地址、傳真至下列傳真電話或其他經委託人及受託人同意之方式為之;前述郵寄或傳真等方式,於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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