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手册.doc-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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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录【法律、法规、条例、规定】执业医师法摘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摘录处方管理办法摘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摘录传染病防治法摘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摘录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住院病案首页填写说明四川省住院病历评分标准【十二项核心制度】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会诊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2交接班制度【医疗工作中常用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处方制度病历检查制度医疗缺陷管理制度转科、转院制度二线医师值班制度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择期手术管理制度围手术期管理制度急诊手术管理制度科主任对择期

2、手术和二线对急诊手术管理措施收治复合外伤管理制度维护病人诊疗服务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管理制度【工作中常见问题】病历评判之一票否决条款不合格处方和不合理处方的判定标准病历书写时限要求3病历书写的责任人医患沟通重点及记录要点择期手术病人术前检查必备项目监护人的确定科内发生医疗争议医务人员怎么办?应对自杀患者家属的质疑【工作中常见流程或程序】在科病历姓名更正程序归档病历姓名更正程序病历复印程序出院证、死亡通知书遗失的办理程序转科程序转院程序处方权、诊断报告权办理和停止流程医师首次注册流程全院会诊工作流程邀请院外医师会诊流程医师外出会诊工作流程急诊病人直送手术室相关注意事项急诊科分流病人疑似错误后的

3、修正程序检查检验报告错误召回修正程序4临床输血流程大量输血报批程序输血不良反应应急处理程序血型鉴定正反不合和无法鉴定血型输血程序特殊血输血流程应急输血流程输血退费条件要件输血退费流程病历丢失或被抢夺工作程序尸解的程序医疗隐患的报告程序重大纠纷隐患的报告处置流程有自杀倾向患者的处理程序(告知要点)失踪患者的处理及上报程序自杀患者的处置程序封存病历程序癌痛病人就诊流程医保病人转诊流程5【法律、法规、条例、规定】执业医师法摘录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 预 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

4、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 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 预 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

5、满一年的;(二) 取得 执业 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 疗、 预 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6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 医师指导,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

6、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 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7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7、能力的;(二)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三) 受吊 销 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 有国 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 受刑事处罚的;(三) 受吊 销 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 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 有国 务

8、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

9、健方案;(二)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 参加 专业 培洲,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 在 执业 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 获 取工 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 对 所在机构的医 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法 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 树 立敬 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9(三) 关心、 爱护、尊重患者,保护

10、患者的隐私;(四) 努力 钻 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 宣 传卫 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 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11、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10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12、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 反卫 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 未 经亲 自诊查、 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 隐 匿、 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11(六)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13、;(七)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 未 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 利用 职务 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 发生医 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

14、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本法自 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摘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12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

15、健康 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文件;未经医师( 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 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 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处方管理办法摘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 简称医 师) 在诊疗 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以

16、下简称药师) 审核、调配、核对,13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 患者一般情况、 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 每 张处 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四) 药 品名称 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 遵医嘱” 、“自用” 等含糊不清字句。(五)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六) 西 药和中成 药可以分别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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