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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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贷款通则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的合法的经营投资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周转、购置、安装和修理小型设备及装潢经营场所等投资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的人民币贷款。第四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遵循依法

2、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遵循额度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七条 按照科学、有效、可行的原则,积极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对临时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类企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八条 贷款对象。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对象应是在本行服务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第九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住所。(二)经营正常,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根据借款人主观还款意愿及客观上拖欠本金及利息的金额与时间来进行界定,原则上拖欠金额较大、拖欠时间在 181 天( 含) 以上的应认定为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如有不良信用记录,应确认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是何种原因形成的。(四)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良好,产品有市场,效益佳,现金流量稳定。(五)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一)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二)有制假、贩假等不法行为或从事国家限制、禁止经营行为的。(三)不守信用,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

4、料的。(四)其他不宜发放贷款情形的。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中的正常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以下用途:1.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2.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3.从事证券投资或金融投资。4.国家明确规定的其它禁止用途。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计息及还款方式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贷款人在充分考虑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基于借款人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与现有资金的差额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总授信额度。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在充分考虑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基于借款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最

5、长不超过 3 年,根据借款人资金运用性质和偿还能力确定。 第十四条 计息与结息。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两种计息方式,1 年期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执行浮动利率的贷款,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应从次年1 月 1 日起调整执行调整后的利率。结息采用按月、按季两种方式,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 1 年(含) 以内的,可采取到期一次还本、分期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月、季、半年或双方约定的时间) 方式。第四章 贷款担保第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发放。采用最高额抵押或最高额

6、质押担保方式的,每次发放贷款时,应实地查看抵、质押物,必要时需到登记机关查询担保物信息。第五章 信用评定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贷款人应根据本行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细则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有效期不超过 1 年。第六章 贷款流程第一节 受理与调查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基本资料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3、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及其附件。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

7、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6、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7、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8、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9、 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10、新客户还需提供印

8、鉴卡、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式样。11、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二)担保资料。1、办理抵(质)押贷款的,应同时提供抵(质) 押物品的权属证明材料( 原件及影印件)。2、担保人为法人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草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及影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影印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章程、有权机构同意担保的决议等。3、担保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担保能力证明等。4、抵押物已出租的,应提供租赁合同;抵押物尚未出租的,应提供该抵押物尚未出租的声明。(三)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

9、十九条 业务受理。信贷受理人员收到借款人申请材料后,清点材料是否齐全,并进行初步审查。借款人申请材料初审后,如不合格,应及时告之借款人,并退还贷款申请材料;如合格,及时由调查人员开展信贷调查。所有影印件应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思表述,核对人员须签署个人名字。第二十条 信贷调查。调查人员围绕申请内容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3、查验客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

10、完整;4、查验客户在本行开立帐户情况。(二)调查客户信用及品行状况。1、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4、了解与借款人有重大关联关系的企业及个人资产及负债状况。(三)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帐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11、2、分析客户及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5、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6、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7、测算贷款的风险度。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依据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细则,测评企业的信用等级。按照统一授信管理细则的规定,测算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二十二条 通过调查分析调查人员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的条款;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12、流动资金测算;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利率的建议。还应填制贷款调查表,将调查分析的信息资料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主调查人和配合调查人完成调查任务后,将客户贷款资料移送审查岗审查。第二十三条 调查人员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第五章 审查与审批第二十四条 审查与风险评价。(一)风险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审查,重点审查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二)风险审查人员在进行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审查的基础上,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进行风险评价。第二十五条 风险审

13、查人员完成审查与风险评价后,形成书面审查评价意见,按审批权限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六条 审批人员从本行的利益出发,进行可行性及合理性分析,特别是对主要风险点进行分析并提出对风险的缓释措施,决定是否同意该笔信贷业务,签署明确的审批人意见。第二十七条 风险审查人员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审批人员对审批结论的合理性负责。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发放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通过后,按审批确定的各项条件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第二十九条 合同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填制完整,正副文本内容一致,不得涂改,不得留有空白。(二)合同签订完毕,应加盖骑缝

14、章。(三)合同填制人应在合同封面签署个人名字,合同的有权签字人为合同填写的复核人,合同填制人对签字的真实性负责,合同填制人与复核人共同对合同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第三十条 需要办理抵(质)押登记的,经办客户经理应当参与,应对抵(质) 押登记情况予以核实。应在抵(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影印件上表达“抵 (质) 押登记为本人参与” 、 “抵( 质)押登记经本人核实”的意思,并签署个人名字。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第三十一条 每笔贷款应明确放款审核人员,具体负责信贷合同填制、放款条件落实、贷款发放以及支付管理工作。第七章 支付管理第三十二条 贷款资金支用可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

15、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或自主支付方式,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采用受托支付的,支付流程为:(一)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的借款提

16、款申请书 。2、 借款委托支付协议书3、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等。4、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二)放款审核人员进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约定合同的条件;收款方与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对手是否一致;贷款资金用途与其提供的资料内容是否一致;资金支付金额是否与交易合同约定金额相匹配;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受托支付条件等。(三)审核同意后,向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提交以下资料:1.借款提款申请书回复函2.借款委托支付协议书3.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四)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根据放款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第三十五条 受托支付方式下,应积极争取借款人的上下游客户等交易对手在本行开户,以加强贷款支付审核的实际效果、提高支付效率。第三十六条 采用自主支付的,支付的流程为:(一)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的借款提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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