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民宗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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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三、县 民宗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监管为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县民宗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县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品企业)的申报,对民品贷款相关的申请资料进行登记和存档,对民品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国家民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确定的我县民品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贯彻执行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的情况,申请的贷款数额是否在确定的贷款额度范围之内,是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使用民品贷款。中央财政对民品贷款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现行为 2.88%)给予贴息。三

2、、监督检查方式县民宗局联合县财政局、县人行对我县各民品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是对民品贷款的申请、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确保贴息资金专项使用。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民品企业的检查,通过查阅资料和账目、实地查看等方式,对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审核;(二)对金融机构发放民品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审查贴息金额的计算、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和利率政策是否合规等。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二)制定检查方案;(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五)下发整改意见;(六)督促落实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再对其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取消该定点

3、企业申请利差补贴的资格。对于骗取贴息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宗教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为加强和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宗教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项资 金” )管理,提高 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监管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 号)和 山东 省省级民族宗教事 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鲁财行 201257 号)及相关政策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县民宗局负责对中央、省、市级拨付我县的“两项资金” 进行监管。二、监督检查内容“两 项资 金 ”申报与审 批程序、资金使用范 围、项目

4、组织实施和验收,是否专款专用等。三、监督检查方式民宗局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两项资金” 进行严格管理,督促项目组织实施和验收,监督审核项目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未经县财政局、县民宗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预算内3容和资金使用范围。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对“两 项资金” 的 监管,通过查阅资 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县财政局、县民宗局每年要对上年度“两项资金” 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二)制定检查方案;(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五)下发整改意见;(六)督促落实整改;(

5、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六、监督检查处理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民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使用“ 两项资金” 的行为 ,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单位和个人违反“两 项资金” 管理使用规 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为规范清真食品的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有效保障清真食品质量安全,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县民宗局负责牵头拟定全县清真食品监管计划,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全县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对象为使用清真标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者。二、监督检查内容清

6、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符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2003 年 1 月)、 关于加强清真饮食业管理的若干规定(淄政办发199327 号)的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联合相关部门实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一是整治清真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特别是食品安全隐患较多的小作坊、小摊点等。二是整治清真食品流通领域,重点检查商场、超市经营的清真食品,在运输、储存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有无销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三是整治清真餐饮领域,组织专人开展对清真饭店、重点单5位职工食堂的调研整治活动。 四、监督检查措施(一)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产品

7、抽检等方式,严把质量关,重点做好对相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进货渠道的监督检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出现“ 清真食品不清真” 现象。(二)结合清真食品安全工作的特殊性,重点检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是否按清真饮食习惯加工生产,企业生产消毒流程是否符合清真规范,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等问题。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二)制定检查方案;(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五)下发整改意见;(六)督促落实整改;(七)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六、监督检查处理监督检查发现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其具体情节,由县民族工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给予

8、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处分。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宗教活动场所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各宗教活动场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宗教活动场所是否依法审批登记。(二)宗教活动场所是否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三)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四)宗教活动场所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五)宗教活动场所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六)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是否合规。(七)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坚持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日常或专项工作检查。(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9、。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报送资料。要求宗教活动场所报送有关材料。(二)实地检查。通过查阅资料、召开会议、现场查看的方式7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督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二)实施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三)通报结果。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四)整改落实。要求宗教活动场所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对督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责令宗教活动场所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10、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8(五)宗教团体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各宗教团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宗教团体是否依法登记备案。(二)宗教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三)宗教团体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四)宗教团体财务管理是否合规。(五)宗教团体是否坚持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日常或专项工作检查。(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报送资料。要求宗教团体报送有关材料。(二)

11、实地检查。通过查阅资料、召开会议、现场查看的方式对宗教团体进行督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9(二)实施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三)通报结果。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四)整改落实。要求宗教团体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督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责令宗教团体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宗教团体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10(六)宗教教

12、职人员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宗教教职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宗教教职人员是否按有关规定认定备案。(二)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否按有关规定备案。(三)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情况。(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和数据库。(二)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管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严格审查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材料,按程序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备案。11(二)对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教务活动进行督查。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

13、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教职人员身份。(二)已被解除、注销宗教教职身份的人员,以及不按照规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者进行其他宗教教务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依法给予处罚。12(七)规范案件查处为依法查处各类民族宗教违法行为,规范处罚程序,建立以下查处制度。一、立案标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

14、不符合要求,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或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三)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四)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觐。(五)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13宗教活动,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六)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或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七)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八)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

15、,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九)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十)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十一)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十二)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干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宗教有关的活动。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一)立案。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立案呈批表,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对报批立案的案件,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的规定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16、。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对案件14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调查结束后,由执法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三)审查。行政机关对案件材料就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使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通知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四)告知。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五)陈述、申辩或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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