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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本合同书委托方为: (以下称 甲 方) 被委托监理方为: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以下称 乙 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 理范围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服务期限为年月 至年月。总费用为:万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定本合同 书。 本合同书(协议书连同合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与附录,称为 本合同书 ) 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 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合同书签于:年月日 地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2、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书,并按本合同书开展监理工作。 第三条 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 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 甲方赋予的权力并对甲方负责。 第四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第五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中详细说明。 第六条 在合同实
3、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 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确认 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双方联系的具体 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第七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内完成服务。 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 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 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