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催收律师函模板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2477404 上传时间:2017-07-24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用卡催收律师函模板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信用卡催收律师函模板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信用卡催收律师函模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卡催收律师函模板(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信用卡欠款催收律师函NO:先生/女士:就您所持 XX 银行信用卡欠款事宜,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 XX 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 )委托,指派律师出具本律师函:您所持有的 XX 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XX 卡” ) (卡号: /身份证号: 请添加相应掩码 ) ,截至 年 月 日,已累计欠款达 RMB/USD。经卡中心多次催告通知,至今仍未清偿。根据您申领 XX 卡时签署的XX 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的透支款项已超过期限。现本所受卡中心委托,特请您于本函送达之日起三天内到 XX 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查询并偿还所欠全部款项(具体金额以还款当日 XX 银行所提供的数据为准,客服

2、电话: 00000000)。否则,本所将建议银行依次采取如下措施:1、委派专人至您的住所或户籍地、工作单位等地点拜访催告,并向以上地点发送相关法律函件;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您清偿全部欠款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款项;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您相应金额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 。3、如您的行为已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卡中心将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您恶意透支行为的刑事责任。为了避免诉讼给您造成的严重影响,请立即清偿 XX 银行信用卡欠款。您的违约信息会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

3、因此而产生的负面影响由您本人承担。如您已清偿光大卡透支款项,请毋需理会本函。XX 银行信用卡中心提醒您:1、 您所清偿的款项请存入您本人 XX 信用卡欠款账户。2、 为防止诈骗,请不要把欠款存入第三方账户。3、 XX 银行未授权任何人员上门收取现金。特此函告。律师事务所律 师: 年月日地址: 电话: 传真: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4、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5、“恶意透支”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