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同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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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合同法基本原理,2.1 合同法概述,2.2 合同的订立,2.3 合同的效力,2.4 合同的履行,2.5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2.6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2.7 违约责任,2.8 合同争议的解决,2.1 合同法概述,2.1.1 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2.1.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1.1 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关系。,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总则、分则、附则三篇,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合同法自1999年10月

2、1日起施行,2.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2. 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3. 公平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4.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5. 守法、不损坏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目录(共23章428条),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

3、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2.2 合同的订立,2.2.1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2.2.2 合同订立的程序,(1)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内容,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表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b.标的;c

4、.数量;d.质量;e.价款或者酬金;f.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g.违约责任;h.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当事人以对话的方式所订立的合同。 (当面对话和电话联系) 优点:简单、快捷,有益于商品流转。 缺点:发生争议后很难举证,不易分清当事人责任。 适用于即时清结的情况,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之间所订立合同内容的形式。 优点:发生争议后举证方便,便于法院审判或仲裁机构裁决。合同内容更加详细,周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他形式:包括推定和默示进行意思表示。不用言语或文字,而是由双

5、方当事人的行为来表示的合同。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的要约或承诺不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而是用行为来作出,尽管当事人并未明示地表达订立合同的意图,但从当事人的行为中可以推定他们具有订立合同的合意,因而合同是从当事人双方的行为中推论出来的。,例如,卖方要约卖一批货物,买方以收下货物作为承诺,虽然买方一言未发,但如果双方都知道需要付款,那么共同履行的意图就存在了,事实推定合同因此成立。事实推定合同是简化交易手续、方便交易当事人的手段,使不具有严格形式要求的交易关系能成为合同,因而受法律保护。又如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并未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延长租赁期限,但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依然接受租金,从

6、双方的行为可以推断双方的合同依然有效.,(2) 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合同订立的程序需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要约: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某电器公司新设分支机构,于2006年9月23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明确

7、“康佳32液晶一款2500元”。当日,郭某在该电器有限公司分店要求按2500元的价格购买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遭拒绝,郭某遂就上述意思表示于当日以函件形式告知该电器公司。2006年10月10日,郭某又向该电器公司发函要求履行合同,该公司未同意。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器公司履行合同,向郭某交付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该广告内容具体明确,且电器公司对外发布该具体、详细、明码标价的广告单,正体现了电器公司欲与广大公众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愿,其行为有别于只为了吸引顾客前来询价、商谈买卖的内容笼统、宽泛的广告,故本案电器公司向郭某发放的商业广告在性质上应属要约。郭某在电器公司活动期限内且未标明限量的情况下

8、根据该要约内容向电器公司承诺购买十台的行为,依法应成立合同,原告、电器公司双方均应依法履行成立的合同义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要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 合同订立的程序承诺,合同订立的程序需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宣布成立。承诺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承诺必须由受要

10、约人作出;b、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c、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d、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效力在于使合同成立.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即采取达到主义。(大陆法系的传统),英美法系采用发信主义。 区别在于承诺通知在途风险的分配。-发信主义在途风险分配给要约人承担;-到达主义在途风险分配给承诺人承担。,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

11、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1.2.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无效合同可撤消或可变更合同及其法律后果,(1)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指当事人经过要约

12、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合同的生效 :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能否生效,主要看其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合同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

13、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案例: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报道:北京一顾客在某商场购买了一条4800元的黑珍珠项链,商场承诺“假一罚十”。经北京某权威部门检验,该项链是染色的,故该顾客要求商场赔偿48000元。,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

14、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案例:甲和乙就一处将要拆迁的房屋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自房屋拆迁之日终止。,(2)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 :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例介绍】1999年初, 某省政府决定由民

15、贸公司(被告)在某市市区设立“中国西部民族用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建设该市场需要资金6000万元,由于资金短缺,被告决定出售“某民贸大厦”及附属设施(主楼14层,建筑面积9459平方米,工程造价1500万元),其价值约人民币6000万元。随后,国贸公司(原告)表示愿意购买此楼。同年2月10日,双方经协商,签订由原告以支援“市场”建设名义向被告捐赠4750万元的捐赠协议,并约定此款在7月19日前分3次支付,4月10之前应拨付被告1325万元。2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1250万元的价格将“某民贸大厦”及附属设施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将大厦内的3间办公室交

16、给原告使用,随后又将大厦产权证交原告保管。4月3日,原告持房屋买卖合同、批复及被告的过户申请等,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大厦的产权过户手续,并取得了产权证。4月9日,被告为交付房屋作准备,与某新华饭店签订租房协议,并支付租金17.5万元,装修费42248.02元,电话移机费6267元。5月10日,原告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交纳了手续费、登记费、书证费共250010元,28日又交纳了土地增值费1981070元。至6月5日止,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捐赠款、购房款300万元。此间,被告与原告为支付捐赠款、购房款以及交接有关“大厦”资料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得知双方的大厦转让情况后,于7月19日发出文件,指出大厦的买卖非法,要求立即停止。为此,双方进行协商,因认识不一而未达成一致意见。9月7日,原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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