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7003-2008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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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ICS13 310A91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70032008代替MH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Security installation of civil aviation transportation airport2008-01-28 发布 2008-03-01 实施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发 布MHMH/T 70032008I前 言本标准代替 MH 70039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本标准与 MH 70039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术语,如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防护区等;对机场安全保卫等级进行了分类,对不同等级的

2、机场提出不同的安全保卫设施要求。对原标准的章节名称作了修改,如航空器活动区封闭设施改为航空器活动区安全保卫设施,航站楼安全设施改为航站楼安全保卫设施;增加了总体目标一章,对安全保卫设施的设立提出了总的要求;增加了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设施一章,规定了货运场所的安全保卫设施要求;增加了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一章,规定了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设施要求。增加了停车场管理一章,规定了停车场的安全保卫设施要求。增加了安全保卫信息、指挥中心一章,对安全保卫信息的网络集成,指挥中心设立提出要求。增加了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的内容,规定了其功能要求和与其它技术系统的关系;增加了安全保卫照明的内容,规定了周界、停机坪、道口的固

3、定和移动照明要求;增加了在周界设置周界报警设施的要求。取消了航空器活动区消防供水设施和机场消防站两章。根据技术的发展对原标准作了一些相应的修改。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安全技术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荣国、李岩、李仲男。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 700395。MH/T 700320082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安全保卫设施的项目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通用机场中飞行训练机

4、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可参照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MH 70082002民用航空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技术规范MH/T 70102003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civil part of joint-used airport by military and civil units军

5、民共同使用的机场中民航客运、货运独自使用的设施,如跑道、滑行道、巡逻道、围栏等。3.2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机场内需要安全保卫监控的公共区域。3.3 封闭管理 closed management对机场控制区实施封闭设施和有效制度相结合的严密控制的手段。3.4 安检工作区 security screening operating area航站楼、货运站、航空器活动区出入口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场所和安检现场值班室。包括验证、人身及手提物品、交运行李、货物邮件、车辆等检查的区域。 3.5 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security screening information managem

6、ent system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具有对旅客安全检查信息进行采集、存贮、传输和检索等功能的处理系统。3.6 要害部位 vulnerable point直接影响机场运行功能的部位,包括管制中心、塔台、雷达台站、航空加油设施、中心变电站等。MH/T 7003200834 总 则4.1 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应能提高机场的防入侵、抗冲击能力,提高对异常事件、突发事件的识别和处置能力,防止非法干扰事件,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4.2 机场安全保卫等级 airport security category根据机场年旅客吞吐量不同划分的安全保卫级别, 机场安全保卫等级划分为一、二、

7、三、四类 (category 、),如表1所示:表1 机场安全保卫等级分类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年旅客吞吐量 大于等于1000万人次200万人次1000万人次及省会机场50万人次200万人次50 万人次4.3 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由航空器活动区安全保卫设施、航站楼安全保卫设施、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设施、停车场管理系统、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机场安全保卫信息系统及指挥中心和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控制中心等构成。4.4 新建、改扩建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5 航空器活动区安全保卫设施5.1 基本要求机场应建立航空器活动区及其周界、道口等安全保卫设施,实施封闭管理。5.2 围栏及周界控制系

8、统5.2.1 航空器活动区周界应修建围栏(墙)及配套设施,使之与公共活动区隔离。围栏(墙)应坚固耐久,防止人员、车辆、及对航空器有危害的动物随意进入。一类机场宜设立两道围栏(墙)。5.2.2 围栏(墙)内侧、外侧的净高度均应不低于 2.5 m。5.2.3 围栏(墙)对外面应设有醒目的禁止翻越警告标识牌。5.2.4 围栏(墙)内侧应留有宽度不小于 5 m 的隔离带。5.2.5 围栏(墙)应符合机场净空和导航台电磁环境保护要求。5.2.6 围栏(墙)应是钢板网、钢筋网、钢筋混凝土预制板、砖墙等结构形式。围栏(墙)的技术要求见附录 A。四类机场围栏(墙)可采用简易结构形式,如刺丝网结构围栏等。MH/

9、T 7003200845.2.7 除航站楼、维修机库及其他必要的建筑外,其他作为围栏一部分的建筑物,其面向航空器活动区的一侧不应开设门及通道;窗户应安装密集型防护钢网。5.2.8 通入航空器活动区的下水道口、水管以及其他管道口应设有钢栅栏防护。5.2.9 跑道两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栅门,其宽度应满足机场主力消防车通过。5.2.10 进近灯光地带应修建密集围栏,并设有工作人员出入门以及与相邻保护区之间的通道。5.2.11 一类机场应设立周界报警、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应能对周界形成完整的覆盖,能对目标进行分类,对入侵行为作出判断;应能在机场飞行和安全照明的环境下工作,并应满足全天候运行

10、的要求。二类、三类机场宜设立周界报警、视频监控系统。5.3 巡逻道5.3.1 在航空器活动区围栏(墙)内侧,应修筑供巡逻车(含中型卡车)使用的巡逻通道。5.3.2 一类、二类机场的巡逻道应为水泥混凝土或沥青类道路;三类与四类机场的巡逻道可为简易道路。5.3.3 巡逻道基础宽度应不小于 4.5 m;路面应高于两侧路肩;路面宽度应为 3.5 m;两侧应有 0.5m的路肩。5.3.4 巡逻道的设计应保证巡逻人员对航空器活动区和周界具有良好的视野。5.3.5 宜在跑道两端紧急出口处至进近导航台修建 3.5 m 宽的简易道路。5.4 道口安全控制设施5.4.1 在航空器活动区应尽量减少道口的设置。5.4

11、.2 每个进出航空器活动区的道口均应设门;航站楼两侧的道口应设电动门和供人员通行的便门;电动门的高度应不低于 1.2 m,下框距地面的高度应不大于 100 mm,门及门垛应坚固。5.4.3 每个进出航空器活动区的道口均应设守卫值班室,并配备有通讯、照明等设施。5.4.4 一类、二类、三类机场周界与外界相通的人员和车辆道口(消防专用出入口除外)应设置安检工作区,修建检查室、雨棚等配套设施,配备 X 射线检查、通过式金属探测、手持金属探测、车底检查等设备对通过人员、物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一类机场宜配备爆炸物探测装置;四类机场应配备手持金属探测器及车底检查等设备对通过人员、物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12、5.4.5 一类、二类、三类机场通行车辆的道口应设置阻车装置,阻车装置有效反应时间应不大于5s,水平方向的抗拒冲击能力应不小于 60t;四类机场可采用简易阻车装置。5.4.6 一类、二类、三类机场的道口应设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对进出车辆、人员以及检查情况进行识别和记录,记录的信息应保存 24h 以上。MH/T 7003200855.5 被隔离的航空器的停放位置(以下简称隔离停机位)航空器活动区应设有隔离停机位,停机位之间以及与其他设备(车辆)停放位置、建筑物或公共地段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不应位于燃气管道、航空燃油管道、地下电力或通信电缆之上。5.6 照明设施5.6.1 航空器活动区应设有保安

13、照明设施。5.6.2 一类、二类、三类机场应在周界监控区域和停机坪、隔离停机坪设置照明设施。5.6.3 周界宜设置照明设施,周界照明不应影响航空器活动。5.6.4 停机坪应采用泛光灯照明。5.6.5 隔离停机坪照明应无盲点。5.6.6 一类、二类、三类机场应配备移动照明设备,以便对机场任何没有固定照明或照度不足的地点进行临时照明。5.7 岗楼(瞭望塔)应根据保安需要在航空器活动区重要部位修建值勤岗楼或瞭望塔。5.8 巡逻车辆航空器活动区应配备巡逻车辆和必要装备,以保证对航空器活动区进行有效的巡逻。5.9 视频监控系统5.9.1 一类机场应建立航空器活动区视频监控系统,对航空器停场、上下客、装卸

14、货物以及地面服务车辆和人员活动等过程实施监控;二类、三类机场宜建立航空器活动区视频监控系统,具体要求见 MH 7008。5.9.2 航空器活动区视频监控系统应与航站楼视频监控系统集成。6 航站楼安全保卫设施.6.1 基本要求6.1.1 航站楼应设有封闭管理、安全检查、出入口控制、报警、视频监控、防爆、勤务用房等安全保卫设施。6.1.2 航站楼旅客流程设计应做到国际旅客与国内旅客分开,国际进、出港旅客分流。入境的国际、地区中转旅客再登机时应经过安全检查。6.1.3 航站楼应实行分区管理,一般分为防护区、安检(联检)区域、旅客候机隔离区域、行李分拣区域、行李提取区域等,各区域之间应进行隔离,并实施

15、出入控制。MH/T 7003200866.1.4 旅客候机隔离区应有效隔离,凡与非控制区相毗邻或相通的门、窗、通道等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应对所有进入隔离厅(室)的人员或物品进行安全检查。6.1.5 航站楼与机坪相通的行李传送带口应安装可锁闭的设施。6.2 安检工作区6.2.1 航站楼应设置旅客人身及手提物品安检工作区。6.2.2 安检工作区应设置旅客人身、手提物品安全检查及交运行李安全检查设施、设备。6.2.3 安检工作区应设置与高峰时段旅客流量相适应的安检通道,其设置要求为:按照高峰小时旅客出港流量每 200 人设置一个通道,不足 200 人的按 200 人设置,并应设有备份通道;

16、一类、二类、三类机场应设机组、工作人员专用安检通道; 每个安全检查通道的安全检查现场的面积应不小于 40 m2 。每条旅客候检等待通道的长度应不小 于 20 m,或旅客候检区的面积不小于 40 m2;每个安全检查通道应按照安检工作流程配备并合理布置验证柜台、通过式金属探测门、X 射线检查设备、手持金属探测器、开包检查台等设备;每个安全检查通道应在旅客进入安检工作区的入口设置能够锁闭的门;相邻的安全检查通道应进行物理隔离,防止旅客串行或传递物品;旅客候检区应设限行设施。6.2.4 安检工作区应配备爆炸物探测设备和液态物品检测设备。6.2.5 安检工作区应设置可疑物品处置装置,如防爆球、防爆罐、防爆毯等。6.2.6 安检工作区应设置安检值班室、备勤室、特别检查室、暂存物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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