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管理规范(2015年-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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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2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管理规范(2014 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的正常运行,确保数据收集的及时、完整和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与使用。第三条 信息系统使用及信息登记报告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国家级信息系统的建设、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制订管理规范等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

2、门负责本辖区信息系统的部署、省级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管理规范等相关工作制度,组织本辖区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市级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信息系统的运行2维护、管理与协调工作,组织本辖区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第五条 国家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承担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数据质量控制、系统维护及使用,负责精神卫生工作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组织开展国家级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省级精防机构负责本辖区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数据质量控制、机构编码维护及使用,精神卫生工作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组织开展省级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市级精防机构承

3、担本辖区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数据质量控制及使用,精神卫生工作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组织开展市级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并承担非在管患者应急医疗处置月报表的填写及网络报告。本规范所指的非在管患者指未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开展随访管理的患者。县级精防机构承担本辖区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数据质量控制及使用,精神卫生工作报表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组织开展县级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并承担严重精神障碍应急医疗处置记录单的汇总和信息分流工作。第六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信息系统国家级硬件平台建设与维护、数据交换及定期备份,参与国家级培训和技术指导,指导省级信息系统平台建设。3地方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承担本辖区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与维护。第七条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等)负责制定本单位信息系统管理及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承担本机构在门诊就诊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患者、出院患者信息网络直报和符合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病报告患者的信息收集及网络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个案信息收集、核对及网络报告等。第三章 信息登记报告第八条 登记报告病种登记报告分为按要求登记和发病报告两种类型。按要求登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

5、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疾病的确诊病例。发病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指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不限于上述6种疾病。第九条 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按要求登记的责任报告单位为从事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服务与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计生、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或组织所属医疗机构以及民营医疗机构);责任报告4人为从事患者建档与随访管理的基层医务人员,从事患者诊断、治疗、应急医疗处置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填写、报送精神卫生工作报表的精防机构的数据质控员。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为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

6、医疗机构,责任报告人为精神科执业医师。第十条 登记报告内容按要求登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案信息包括基本信息、随访信息、出院信息。发病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案信息包括发病报告信息和出院信息(详见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精神卫生工作报表包括患者危险行为发生情况、工作基本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等(详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第十一条 登记报告时间按要求登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登记及随访后尽快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发病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确诊及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

7、地的县级精防机构,县级精防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市级精防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本市非在管患者上月应急医疗处置月报表录入系统。5县、市、省级精防机构应当分别于1月15日、1月20日、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精神卫生工作报表逐级汇总录入信息系统。第十二条 登记报告程序按要求登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确诊的本地常住患者建立或补充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对已录入信息系统的患者,在征得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定期进行随访服务。发病报告信息和出院信息由具有精神障碍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填写并录入信息系统,出院后由该医疗机构将出院信息通过信

8、息系统转给患者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暂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可由所在地的县级精防机构使用该责任报告单位账号代报。第四章 质量控制第十三条 数据审核责任报告人在录入患者个案信息前,应当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检查,确保信息准确。县级数据质控员应当每月现场抽查10例个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记录质控情况。各级数据质控员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定期核查数据录入及时性,并结合督导现场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级精防机构填写的精神卫生工作报表应当由单位主管领导进行审核后上报。6第十四条 数据订正责任报告人对个案信息的变化应当及时进行更新。县级数据质控员每月对辖区内登记报告的信息进行查重,将重复信息

9、反馈给原报告单位,由报告人确认后及时删除。国家、省、市级数据质控员发现可疑重复数据,应当逐级反馈给县级数据质控员,由县级数据质控员及时联系报告人进行信息核查,由报告人确认后及时删除。第十五条 质量评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质量评估、结果通报制度。各级精防机构协助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质量评估方案,重点对信息系统安全、数据质量、个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进行定期督导与评估。第五章 信息管理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依法发布全国或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相关信息。其他各级各类用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关人员无权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第十七条 信息保存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由各级精防机

10、构定期备份并长期保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报告所产生的纸质材料至少保留 5 年,死亡患者档案至少保留 3 年。超过保存期限的纸质材料应当集中统一销毁,确保无泄露与流失。7第十八条 数据使用管理实行数据使用申请审批制度。个案信息不得用于患者管理和服务以外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未经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信息系统使用与查询范围和权限。其他部门和机构如需查询或使用信息系统相关信息,需出示相关证明并经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备案。第十九条 信息标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采用相关国家标准和卫生信息标准的最新版本,各地不得自行制订分类标准。为保证系统和编码的稳定性及灵活

11、性,行政区划代码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维护 1 次,机构代码由各省业务管理员及时维护。第二十条 信息安全各省级信息系统或相关平台应当通过专网(例如虚拟专用网络 VPN、同步数字体系 SDH、政务外网等)向国家信息系统上传相关数据信息。用户必须在安全网络环境下使用系统,各级业务管理员要加强用户与权限管理,严格遵守用户建立程序(详见附录1)、保存用户申请表及申请回执(详见附录2、3),并按照用户对应角色授予表(附录4)分配权限,每月检查用户账号使用情况,必要时关闭用户账号或取消相关角色。业务管理员应当将初始密码单独告知用户本人,用户初次使用时应当立即更改初始密8码,并定期更换。如发生数据泄露,

12、应当立即上报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上级精防机构;情况严重时应当立即向国家级精防机构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报告。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当地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各省(区、市)在设计开发省级信息系统时,应当实现与国家级信息系统的对接。已经建立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地区,要将本系统与当地区域卫生信息系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有效衔接,避免重复录入,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任务分工,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分工协作、运行保障、经费投入

13、等长效机制。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登记报告工作,保证信息报告人员相对稳定。各级精防机构应当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登记报告人员的岗位培训,加强信息管理人员能力建设。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规范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9附录:1 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建立程序2 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用户申请表3 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用户申请回执4 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用户角色对应表10附录 1 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建立程序信息系统用户

14、分为业务管理员、本级用户、直报用户三类。一、用户申请各类用户需填写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用户申请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用户申请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交予相应的业务管理员。用户申请表由业务管理员存档。各级业务管理员将用户申请表交予上级业务管理员,各级本级用户将用户申请表交予本级业务管理员,直报用户将用户申请表交县级业务管理员。二、用户创建创建用户包括创建角色、为角色分配权限、建立账号、授予角色四个步骤,其中国家级业务管理员创建角色并为角色分配权限,省、市、县级业务管理员为用户建立账号后授予角色。业务管理员收到用户申请表后,填写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用户申请回执(见附录3,

15、以下简称申请回执),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按照命名规则建立账号并依照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用户角色对应表(见附录4)授予相应角色,将申请回执反馈给申请单位。113、用户账号命名用户账号命名规则为“用户类型首字母缩写-所在省/市/县区名称首字母缩写-用户真实姓名全拼” 。其中, “所在省/ 市/县区名称首字母缩写”为用户 本级行政区划名称的首字母缩写,字母全部为小写。如河北省保定市业务管理员张三的账号为gly-bd-zhangsan(管理员-保定 -张三);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本级用户王五的账号为bj-qy-wangwu(本级-清苑-王五);北京市海淀区直 报用户李四的账号为zb-hd

16、-lisi(直报- 海淀-李四)。出现同一区县用户姓名拼音相同的情况,按申请顺序,在账号后加阿拉伯数字,如zb-hd-lisi1,依此类推。12附录2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用户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姓名: 所在部门(科、室):固定电话: 手机:E-Mail: 传真:单位性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其他: _是否为本级精防机构:是 否用户角色: 业务管理 数据质控 数据浏览 按要求登记患者管理(无需填写用户级别) 发病报告患者管理(无需填写用户级别)用户级别: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区县级申请用途: 系统管理 业务管理 业务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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