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章课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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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法人,重点: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成立及能力特征;掌握法人的种类、变更和终止难点:法人的民事特征第一节:法人制度的概述第二节:法人的成立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第四节、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第五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第一节:法人制度的概述,一、法人的概念、沿革及特征(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沿革人类进入工业革命时期,公司制度应运而生,民法上的法人理论主要就是对公司理论的概括和总结。 在公司的发展史上,最早出现的是无限公司,作为合伙的进化形式,无限公司其实就是淡化了家族色彩的合伙。但无限公司中,公司的财产并未与成员的

2、财产完全分开,其人格也并未与成员的人格分离,投资风险大,难实现专业化经营;后来发展为两合公司,由于其不彻底性;发展为股份有限公司,使公司制度发展到完备的程度。我国1988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专章设定了法人规则。,第一节:法人制度的概述,一、法人的概念、沿革及特征(三)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独立于出资者的其他资产)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法人的出资者不承担责任)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这是法人的人格独立与其成员人格的特征)(德国民法典提出被各国所接受),第一节:法人制度的概述,二、法人的本质:法人的本质涉及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根本问题,自18世纪以来一直是学者关注的问题:有三种看法。1、法人拟制说:法律上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法人只是拟制为自然人。2、法人否认说:法人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3、法人实在说:法人不是法律虚构的,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又分为“有机体说”“组织体说”为多数国家民法学者采用,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认定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第一节:法人制度的概述,三、法人的分类:我国先行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在民法通则上分为:(一)企业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企业法人有三种分类方法。 1、根据所有制性质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

4、有制法人;私营企业法人。(现已经不应用这种分类,按营利性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 2、根据是否有外资企业参与,将企业法人分为中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 3、根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将企业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合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第一节:法人制度的概述,三、法人的分类:我国先行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在民法通则上分为:(二)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三)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公共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四)

5、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社团法人)(包括财团法人:通常由捐助财产设立,包括各种基金会),第二节:法人的成立,一、法人成立的条件(民法通则37条有四个条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法人设立的程序(一)法人设立的原则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也叫立法设立专门的法律和国家特别的许可许可设立:核准设立,除了符合法律规定以外,还要经过主管部门行政官署的批准。准则设立:登记设立,法律预先规定设立的条件,一旦条件符合即可成立。强制设立:,第三节

6、: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法人的民事权益能力受到以下的限制法人性质的限制:继承权利、接受抚养的权利等不能享有。法律法规的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 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是: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自己来实现的,法人则不同,是由法人

7、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的,讨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还受 法人的目的范围的限制。,综述:1、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不存在目的范围限制问题,仅对企业法人而言 2、在我国法人登记并非登记法人的目的,而是登记法人经营范围,而该问题就可以转化为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对企业经营活动限制的性质问题 3、民法通则法人要在其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最高人法适用合同法若干规定(一)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除外。民法典建议稿:法人应当在章程或组织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三、

8、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的形式,是指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52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建议稿:法人以其享有的所有权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设立并担负公共职能的法人,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例如:政府机关的债务;国家交给公共机构经营的公

9、用设施不适用强制执行。,第四节、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一、法人机关的概念、特征(一)概念: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二)法人机关的特征 1、 根据法律和章程设立 2、 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3、 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4、 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构,1、构成:一般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组成权力机关:股东代表大会和股东会执行机关:例如董事会,法人代表监督机关:股份有限公司的兼事会2、法人代表:是依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特点是:(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

10、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个人具备的条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的管理和业务知识;不存在法定的不可担任该职务的限制。(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管理不善依法被撤消或宣告破产的;刑满释放;立案侦察,尚未结案;各级机关的在职干部和现役军人;法律规定不能担任),(三)法人机关的构成及法人代表,(三)法人机关的构成及法人代表,二、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并办理登记,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对外进行各项民事活动,但进行民事

11、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最终由法人负责。法人的分支机构还可以在法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第五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变更(一)法人的变更的概念是指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的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的变动。(二)法人变更的种类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分立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为无限责任公司等。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的变更要到工商行政部门履行变更登记,并一定的方式公告。,第五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二、法人的终止(一)概念是指从法律上消灭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二)终止的原因依法被撤消

12、法人被解散法人目的实现企业法人破产其他原因(三)法人的清算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全部财产关系。,第六章:物,重点:重点讲述物的概念和特征,尤其是掌握物的分类及货币和有价证券难点:掌握物与日常生活中的物不尽相同。掌握民法上的物和特殊的物第一节:物第二节:货币和有价证券,第一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二)物的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及非人格性,但人体中一旦于人分离后就是物,毛发、皮肤、遗体等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3、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对人有价值,不以物质

13、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例如空气和阳光,不具有稀缺性。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例如日月星辰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在交易中能独立满足人们的需要。,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概念不动产: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动产: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为动产。2、类型房屋、土地、山林、草原、水面、荒山、滩涂等,3、区分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2)得以设定得他物权类型不同:(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3)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二、物的分类,(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

14、和禁止流通物概念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是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一定限制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转的物。,区分的意义:合同的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成立。合同的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外,还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合同方可成立。合同的标的物是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二、物的分类,(三)特定物和种类物概念:特定物:为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出物,具有可替代性。,意义:在

15、债的关系中,若以特定物为标的的物,如果其灭失,债务人不需要替代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免除;如果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物,其灭失,债务人须作替代履行。,二、物的分类,(四)主物和从物概念:主物: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出物为主物;从物:配合主物使用的物为从物。意义: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贯彻物尽其用的原则。,(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概念:可分物: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为可分物。不可分物:凡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为不可分物 。意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这两种物的分割方式不同。,二、物的

16、分类,(六)原物和孳息概念:原物:原物是指原以存在之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果树、动物产出;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意义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人取得孳息所有权,转移原物所有权,孳息所有权应同时转移。,(七)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概念:可消耗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的状态的物。不可消耗物:是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的物意义: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只能以可消耗物为标的物。,二、物的分类,(八)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概念:单一物:是指形态上能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房屋)集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各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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