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中注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项目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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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价款中注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项目措施费用)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四部分、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部分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第一、二部分 合同协议书及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示范文本”。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为履行本合同签定的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工程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询标纪要;(7)投标文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量清单;二、工程合同价:中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三、工期

2、要求:中标工期即为合同工期(除非招标方原因而不能按期开工的,工期延顺),若不能按期竣工的,合同工期外每延迟一天扣 1000 元期延 误费,延迟达三十天以上,则另加扣履约保证金的 30%。四、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工程施工时,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须按国家、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施工现场须达到安吉县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健康工地)暂行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五、质量要求:本工程质量要求验收合格,否 则扣罚相应的保证金。六、工程价款及调整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 方式确定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付款:按一次性付款,首期投入不得少于 60%,并且 应在合同中明确。八、工程量确认:

3、监理工程师签认、 业主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九、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合同签订后,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 预付合同工程价款的 10%作为预付款。余款按工程进度支付,承包方应每月提交三份结算单给发包方。由发包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核对工程量后结算,按每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60%支付工程款,当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价的 70%时余款暂不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质量要求后,以经审核的决算为依据,提留 5%决算工程款作为保修费,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其余工程款在决算审核报告出具后一次性付清,决算审核期限在合同中明确。十、材料供应;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注明的材料均需经招标人、监理对材料的质量、品牌、

4、规格、产地、供货单位等确认后,方可采 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材料、变更的材料及暂定价材料均需经招标人、监理对材料的 质量、品牌、规格、 产地、价格、供货单位等确认后,方可采办。发包人自行提供材料、设备的, 对材料、设备进行管理、服务的单位可按材料、设备价值的 1%向发 包方计取材料、 设备的管理、服 务费。十一、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

5、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十二、竣工验收与结算:1、本工程决算按本须知第三条第 13 款执行;2、由于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调整,除合同另有 约 定外,合同中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法确定:(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合同中有类 似清单项目 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合同中没有类似清单项 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投标报价的计价标准和组价原则,经发 包人或其委托的咨 询

6、单位造价工程师审定后执行。(2)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描述的子目调整综合单价。(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数量增减,除以下情况外, 应执行原综合单价。凡合价金额占投标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的 15%(含 15%),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对原单价重新组价或参考造价管理部门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

7、,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造价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3、暂定材料价格结算方式:经招标人确认品牌及价格后按实调整。4、工程结算审计批准后 30 日内,工程款支付至工程审定造价的 95%,余款作 为工程保修款,保修款滞留时间按浙建建200980 号文件规定执行。5、结算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2010 版执行。十三、本工程在开展各项检测、 试验之前,由施工 单 位选择符合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但须报建设单位同意。十四、其它事项1、承包人在开工后向发包方免费提供办公用房两间作为现场办公和监理人员使用,通电通水;2、在施工现场,业主为中标人提供施工用水、用 电 接入口各一处,施工时,施工用

8、水、用电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按实际使用的数量向供水、供电部门缴纳,工程结算时,水 电扣款按供水、电 部门规定的价格进 行结算。3、承包方应正确组织现场施工,合理安排施工人 员和运输车辆进出;4、本工程预拌混凝土按安政办发200813 号安吉县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5、其它未尽事宜,在签订合同时明确。5第四部分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第五部分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业主(甲方):承包人(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乙方),业主(甲方)双方的各项

9、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法违纪行为 ,保 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 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规定,特 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 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 觉按合同 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团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 违

10、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 举报。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6(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

11、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 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 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 设备等。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应当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程序开展 业务工作,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 赠 送礼金、有价 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

12、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责任书第一、二条 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 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责任书第一、三第 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7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 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予以赔偿。第五条 本 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 执一份。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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