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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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篇一:3-山东省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X4 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颁布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法规规定,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和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

2、和保护劳动者的精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正确认识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深远意义,从依法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好年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在1 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等工作任务的单位以及确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单位,可跨 1个年度安排。 三、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年初制定出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部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其中,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

3、因未休年休假的,只享受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不能安排调休的,应由部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行文取消其休假计划,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 10%以内。 四、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

4、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随工资支付,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计算办法由省人事厅另行制定。 六、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的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退伍士兵,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没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考勤制度

5、,工作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或因治疗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全年累计请事假或全年累计休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八、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在规定支付时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责令其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

6、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带薪年休假是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保证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各级要把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安排和执行年休假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职责,主动会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等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休年休假期间,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廉洁自律,不得使用公车外出旅游,不得要求下属单位安排食宿,也不得用公款

7、报销相关费用。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纪律规定的,要严肃处理。篇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

8、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工

9、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

10、规定执行;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

11、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 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 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 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 40%;三十天以上的,不

12、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 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

13、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

14、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篇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

15、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工作人员病假

16、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 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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