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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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旅游线路|-|-|出发及散团|时间和地点|-|-|主要浏览点|及游览时间|-|-|飞机|交通工具及|火车|标准|轮船|(不含景区观光车)|汽车|-|-|用餐次数及标准|早餐次,标准为元/餐;正餐次,标准为元/餐(含菜汤)|-|-|住宿标准|每1 晚:房间标准为 星级房间,费用为 元/人;|(住宿天数多于|每 2晚:房间标准为 星级房间,费用为 元/人;|6晚,可在本条|每3 晚:房间标准为 星级房间,费用为 元/人;|备注栏内增列|每4 晚:房间标准为 星级房间,费用为 元/人;|或使用加页纸|每5 晚:房间标准为 星级房间,费用为 元/人;|约定)|每 6晚:房

2、间标准为 星级房间,费用为 元/人;|-|-|详见团队运行计划表或旅游行程表|-|-|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发的、现行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标准|-|-|旅游费用:成人 元人,|费用及支付办法|小孩 元人,合计 元。|-|如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将转 旅行社出团|-|备注|- 第2 条旅游费用说明1、(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

3、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旅游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住宿地至游览地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项所列的交通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2、(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游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超重

4、行李托运费,旅游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行李保管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以及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其他项目费用。 5)其他非前述项目的费用。 二、双方义务 第3 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妥善监护随行小孩,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4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2、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承担补办手续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3、按合同约定无领队或全陪的旅游团队,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4、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其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上列经营者索赔。5、乙方应当按照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

6、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与商品经营者串通欺诈甲方购物。6、乙方应当提醒甲方出游时携带等证件。 三、甲方违约责任 第5 条(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应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5 日(不含第5 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 5日至第 4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20。 3)在约定旅游开始前第 3日至第 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30。 4)在约定旅游开始前1 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约定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7、第 6条(延误出行)甲方未准时到达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 5条第5 项的约定处理。 第7 条(中途退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四、乙方违约责任 第 8条(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退还甲方已交旅游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1、在旅游开始前第5 日(不含第5 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10。2、在旅游开始前第 5日至第 4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

8、游费用的20。3、在旅游开始前第 3日至第 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30。4、在旅游开始前1 口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 9条(旅游行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因飞机、火车、轮船晚点造成旅游行程延误除外)造成约定出发时间被延误2 小时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第 10条(弃团)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

9、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第11条(擅自转、并团)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甲方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按总团款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 12 条(运行计划不规范)乙方未在约定出发日一天前将填写完整的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提交甲方,或提交的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行程表)内容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不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13条(压缩游览时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点约定游览时间被压缩一小时以上,乙方应按减少游览时间占该景点约定游览时间的比例,退还甲方该景点相应比例的游览费用(含该景点门票费、实际交纳的观光车和缆车索道费)。 五、其他约定 第 14 条(合同转让)经乙

10、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日通知乙方。 第 15 条(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 16 条(保险)乙方甲方自费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保险。 第 17 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双方合理分担,其中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 18 条(扩大损失)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

11、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 20 条(补充约定事项1、2、3、 第19条(委托招株)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第21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执法机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 22 条(合同效力)本合同。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 23 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从签订之口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甲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 甲方同行人员名单、身份证号附后。乙方(盖章): 负责人: 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川省旅游局监制 四川省旅游总队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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