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债权转股权登记问题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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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性债权转股权登记问题简述商业性债权转股权登记问题简述商业性债权转股权登记问题简述商业性 债权转股权 能否出资、怎样登记的问题,目前仍有不同意见,现对其简约分析,仅供在工作中择其参考! 一、关于债权转转股权的法理依据1、xx 大报告系统提出了债权转股权的理论;2、合同法中要约与承诺的理论。债权转股权具有合同的本质特征。债权转股权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自愿行为、是一种设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是合同更新而非合同变更。债权转股权是商事法律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追求营利,依法实施的市场交易行为。作为商事法律行为,债权转股权必须遵循经济规律,依照法律和根据市场要求进行,才能达

2、到债权转股权的根本目标。债权转股权是当事人双方利益均衡的行为;3、公司法及其登记条例关于出资形式的规定。其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4、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5、国务院办公厅

3、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其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8、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规定。其第十项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

4、。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就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作出规定以前,股东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经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实缴出资时,还必须经境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由此可以看出,除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以外,股东以其他财产出资的,只要经过法定的评估、验资程序,就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这使得公司 债转股 的登记管理更加明确化;9、企业财务通则中的规定。其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

5、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 列示的上述规定可能不够全面,目的是为了方便同仁进一步学习研究、工作参考使用。 上述政策及法律、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从各个方面对债权转为股权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虽然主要是政策性债转股的规定,但是有些也同时包含了商业性债转股的规定,并对商业性债转股有参照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债权转转股权的常见种类1、根据是否属于国家财政资金,可分为政府债权转股权和非政府债权转股权;2、根据是否属于国家商业银行的资金,可分为政策性债权转股权和商业性债权转股权;3、根据是否属于存量资产还是增量资产,可

6、分为存量资产债权转股权和增量资产转股权;4、根据是属于可转换债权还是资本公积,可分为可转换债权转股权和资本公积转股权;5、根据企业登记过程的不同情形,可分为设立时的债权转股权、经营中的债权转股权和破产重整中债权转股权; 偶做上述分类,未必正确或者合理。仅是给一个多思考的角度而已。 另外,还可作其它情形的分类。 三、关于债权转股股的登记观点 由于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有相对具体的规定,在登记中有比较相对明确的操作要求,所以对此政策性债权转股权可以依法进行登记无异。 现在主要是商业性债权能否转股权的问题?如果能够转怎样登记的问题? 目前,公司登记机关对商业性债权转股股这一出资形式持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

7、是可以依法予以登记,因为现行公司法对债权转股股这一出资形式虽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止或限制,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债权可以转作股权。根据对私权利 非禁即准 的原则,就应当进行登记;二是有的公司登记机关规定不能登记,认为现行的公司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对债权转股权这一出资形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统一规范的操作程序,公司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对股东出资形式的界定正在不断完善之中,公司法仅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进行了说明。根据对公权力 非法定则禁止 的原则,不能进行登记。 当前,有些省结合登记实践和融资实际,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明确了可以进行债权转股权,但是有些还没有作出规定。国家工

8、商总局颁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股权出资登记的具体规定。 由此可见,作为公司登记管理基本依据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 债转股、股出资 这种投资形式没有作出限制。 偶认为,不能因为债权转股权这一股权形成的特殊性,就否认其作为出资方式。债权转股权是意定行为,股权出资登记是申请行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并没有把这个权利仅授权工商一家,而是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且工商部门和有关部门已经就有关情形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了规定,且债权转股权体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已经成熟,上述所列示的法理依据,均有较为具体的规定。 总上,股权虽然不同于债权,但二者同属财产权,属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是可

9、以评估作价,同时也是可以转让的,债权转股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债权完全可以经过评估后作价投资于公司,成为公司股权。 商业性债转股,一般仅指存量资产的债转股,并且双方合意一般都存在折股比例,最大比例为1:1,而债多股多是相对的。在现实生活中,债转股的方式已经被司法普遍认可,且债转股不是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而是才登记对抗主义!债权人以其对债务人享有的某项债权转为对债务人新的投资,即增加了股本和股东人数,从而增加债务人的注册资本,在总量上的确是增加了债务人的注册资本,但是在会计的损益处理上,可以根据约定折股比例,以便减缓在无人注册资本的增幅。 上述明示的系列法理依据,对债权转股权

10、这种出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就应该进行登记。 四、关于债权转股股的务实操作 工商机关如何对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即申请材料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其中的关键点无非涉及股东的变更登记及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因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并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全面审查登记申请的材料是否齐全和有效的同时,应着重把握和审查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各自的股东会决议。重点审查决议内容是否明确公司股东同意以债权转股权作为投资;二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的协议或者合同。重点审查协议或者合同的意思表示

11、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三是存量资产或者破产重整资产的评估报告。重点审查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所出具,以及评估范围和对象、评估依据、折股比例、评估结论;四是存量资产或者破产重整资产的验资报告。重点审查验资报告是否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内容是否反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涉及评估的其它情况。服装加工合同服装加工合同服装加工合同合同编号:_定作方(甲方):_承揽方(乙方):_一、委托加工项目1委托加工产品:_2数量:以甲方下单为准3单价:_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

12、公司。法定代表人:曼考赫,瑞士工业资源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桂荣,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国荣,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钢琴“变短”不影响质量 消费者起诉商家被驳新买的钢琴送货上门后,经测量钢琴长度比宣传画册上短了70mm,李女士认为商家欺诈将北京鲍蕙荞钢琴城告上法院索赔31800 元。4月 20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钢琴长度不是检测钢琴质量的标准,判决驳回了力女士的诉讼请求。商品进易合同商品进*易合同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传真传真e-mail:e-mail: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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