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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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案例导入 某化妆品厂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制化妆品,某月移送给门市部化妆品5000套,出厂价每套234元(含增值税),门市部按每套257.4元(含增值税)将其全部销售出去。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缴纳消费税。则其当月应纳消费税: 33万元 257.4(1+17%)5000 30%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如果该化妆品厂为了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将下设的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改为独立核算。按上述资料,其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为30万元234 (1+17%)5000 30% 。与第一种情况相比

2、,该厂少缴消费税3万元。 可见,由于消费税规定只在一个环节计算缴纳,大多数应税消费品是在出厂环节计缴税款,其他环节不需再缴纳消费税,这样,“出厂”环节的确定就至关重要。,此例中,门市部销售环节增加的价值也包括在“出厂”时计征消费税的价格之中了,增加了企业应缴的消费税。 为此,筹划的方法就是通过将下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独立出去,从而将不应包括在计税价格中的那部分价值剥离出去,实现计税价格最低,应缴税款较少的目的。,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包括:消费税规避纳税义务的筹划;消费税缩小税基的筹划;消费税适用低税率的筹划;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筹划等内容。,1、消费税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3、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14个税目: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消费税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于销售时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都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它方面都应计算缴纳消费税。如烟丝。金银首饰、钻石级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即在

4、纳税人(在零售环节)销售时征收。,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以委托方为纳税人,一般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有货物进口人或代理人在进口报关时缴纳消费税。,规避纳税义务的税筹筹划 1、通过降低价格规避纳税义务,见P217.2、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纳税人征收的,在筹划中可以通过合并企业递延税款缴纳的时间。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销售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的缴纳。,案例 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

5、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适用20%的税率。 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 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欠企业A共计5000万元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 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

6、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 消费税:20000万元20%+5000万20.5 =9000万元增值税:20000万元17%=3400万元 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

7、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20%10%。,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 +500020.5=9000(万元)B厂应纳消费税:2500010% =2500(万元)合计应纳税款:9000+2500=115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 2500010% =2500 (万元)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15002500=9000(元),2、消费税缩小税基的筹划1.选择合理加工方式的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8、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可以按规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在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的比自行加工方式减少消费税的缴纳。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1)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某卷烟厂,某年购入一批价值为150万元的烟叶,先由A车间自行加工成烟丝,加工费合计120万元。然后,再由B车间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费用合计100万元,该批卷烟最终实现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200标

9、准箱,每标准箱250条,1标准箱=5万支)。 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0.003元/支、56%如果将A车间加工成的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应就烟丝征收消费税。但该卷烟厂是将烟丝继续加工成卷烟,因此只就卷烟缴纳消费税。,链接:烟草消费税税率调整,财税200984号规定:见图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2009年5月1日起执行。,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0050.003+100056563(万元) 税后利润为: (1000150120100563)(125)50.25(万元),(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所谓“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

10、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委托企业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允许扣除当期投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案例: 某卷烟厂,某年购入一批价值为150万元的烟叶,并委托其他卷烟厂将烟叶加工成烟丝(30%),加工费120万元。 情形一:如果该卷烟厂将收回的烟丝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费用共计100万元,该批卷烟最终实现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200标准箱,每标准箱250条,1标准箱=5万支)。 则受托

11、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为(150120)(130)30115.71(万元); 该厂销售卷烟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0050.003+100056115.71447.29(万元); 税后利润为:(1000150120100447.29)(125)137.03(万元),消费税价内税,货款中包括了税款,购买方无需另外支付税款。如物品标价为125元,货物税率为20%的话,购买方只需支付125元的款项,而销货方需要扣除12520%=25元的税款后,即125-25=100元才是真正归其所有的销售款。,消费税,价内税,价格已含税。即:商品的价格=料工费+利润+消费税消费税=价格*消费税率即价格=料工费+利润

12、+价格*消费税率+从量计征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费+加工费+从量计征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情形二:如果该卷烟厂直接委托其他卷烟厂将烟丝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费用为220万元(120万100万),收回卷烟成品后直接对外销售,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仍为1000万元(200标准箱,每标准箱250条,1标准箱=5万支)。 组成计税价格=(150220+20050.003)(156)847.73(万元) 则该卷烟厂支付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847.7356%+20050.003=477.73(万元)对外销售时不必再缴纳消费税,税后利润为: (1000150220477.73)(125)

13、114.20(万元),(3)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用外购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案例三:某卷烟厂,某年购入一批价值为391.5万元的已税烟丝,投入生产后,全部生产出甲类卷烟,该批卷烟最终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200标准箱,每标准箱250条,1标准箱=5万支)。则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款为: 20050.003+100056391.530445.55(万元) 税后利润为:(1000391.5445.55)(125)122.21(万元),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条件下,对比税后利润: 自行加工

14、方式( 50.25万元)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 114.20万元) 外购方式( 122.21万元)部分的委托加工方式( 137.03万元) 主要原因:税基不同。 自行加工税基产品销售价格 委托加工税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购买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税基产品销售价格,但允许扣除购入原材料的已纳税额。,3、消费税适用低税率的税收筹划消费税 “一目一率” 税目中子目转换。消费税的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现行消费税比例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56%;定额税率最低为每征税单位0.1元,最高为250元。,(1)利用子目转换。详见P235案例711,(2)兼营和成套销售的问题。消费税的兼营行

15、为指的是消费税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从高适用税率。筹划:不同税率分开核算。,成套销售:为促进产品销售,提高产品档次,增加产品的美观性,很多企业选择将产品搭配成礼品套装成套销售。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案例某酒厂生产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为了增加销售量将一瓶白酒(500克)和一把酒瓶开启器包装成一套礼品销售。其中,白酒每瓶价格为60元,酒瓶开启器每把价格为50元,礼品套装每套为110元。当月该厂对外销售粮食白酒1000瓶,总金额60000元,销售套装1000套,总金额110000元。,酒厂在不同情况下的税收负担如下:二类产品单独销售,应纳消费税税额为:白酒:10000.50+6000020%=12500(元),未单独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套装酒:10000.50+11000020%=22500(元)可以看出,分开销售后,税款减少: 22500-1250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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