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站和网站管理》及《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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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管理及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办 科教发200027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高等学校、部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根据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我们制定了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管理暂行规定、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1: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管理暂行规定附件 2: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二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 1: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远程医学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远程医学教育教学

2、站和网站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远程医学教育网络是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可向全国提供符合医学教育特点的远程教育服务系统。远程教学站既是组织远程医学教育活动的教学机构,又是开展远程医学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网站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学教育信息的服务机构。第三条 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网站的设置应符合远程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合理布局的要求,应具备实现与其相应职责的基本条件。第四条 国家级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在卫生部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全国的远程医学教育活动,拟订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网站的技术标准、条件;受卫生部的委托对网站、

3、省级教学站的教学活动、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和督导;接受卫生部委托的其他相关任务。省级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与国家级教学站的指导下,开展本省远程医学教育教学活动;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本地各教学站的教学活动、教学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接受国家级教学总站委托的其他相关任务。省级以下教学站的设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为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利用管理水平较高、教育技术能力较强的医学院校、卫生机构或学术团体作为教学站。第五条 拟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网站,须向卫生部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拟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站,须向省级卫生

4、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方具备开办资格。已开办的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应在本规定下发之日起 60 日内补办相关手续。未经卫生部批准的网站与未经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站不得擅自开办远程医学教育。第六条 各教学站、网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准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无科学根据或未经证实的医学信息,以免对卫生技术人员和他人造成误导。对违反规定、管理混乱、多次不能按计划完成预定教学任务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撤销远程医学教育举办资格等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七条 各类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除须有卫星天线基础、稳定可靠的供电(稳压电源和 UPS

5、)、国内直拨电话、电视机、计算机终端等收视设备和满足教学站学员学习及交流所需的教室外,尚须具备下列相应的功能和基本条件:(一)广播交互站具有接收、发送卫星宽带数据和视频广播(同时支持计算机局域网和电视接收)与电视会议、双向数据通信、互联网接入等功能。须有完善的设备机房、双路供电、国际直拨电话、传真机、互联网接入线路和设备、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专业级视频和音频设备的节目编播制作系统。有一定数量的教学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提供相关的办公场地及办公设备。(二)交互站须具有除广播交互站发送卫星宽带数据和视频广播外的各种功能。具有互联网接入线路。设专职或兼职教学行政管理、技术人员,能提供相关的办公场

6、地及办公设备。(三)接收站须具有接收卫星宽带数据和视频广播(同时支持计算机局域网和电视接收)的功能。设兼职教学行政管理人员。第八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教学站申办机构(单位),应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开办远程医学教育站点的书面申请。(二)申办机构概况。(三)本规定第七条所述基本条件证明材料。第九条 开办远程医学教育的网站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网站应使用合法的域名,并有自主管理的网络服务器系统。服务器硬件系统设计合理,设施齐备,有足够的容量和可扩展性,对视频音频有较好的支持能力,有足够的出口带宽。服务器软件系统使用正版主流软件,安全性达到 B 级,对浏览者有实时监测,数据库功

7、能达到 Oracle 企业级水平。 (二)医学教育栏目结构完整、设计合理、功能齐备、界面健康友好、使用方便。(三)教学管理制度健全;课程计划周密、主题明确;教学方案简易,可操作性强;课程内容贮备充足,能保证栏目的正常运行。(四)医学专家队伍学科、专业齐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权威性。医学教育学科、专业的内容组织、翻译、审稿和编辑人员配备齐全、职责明确,并具有相当的专业资格。网络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齐全并具有相当的专业资格,职责明确。(五)具有较为完善的学员注册登记,学分计算,电子版学分证书备案、核查、发放的管理制度及软件支持能力。学员学习的全过程管理软件系统应具有较好的保护措施。第十条 开办远

8、程医学教育的网站应向卫生部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如实填写远程医学教育网站申办表。(二)本规定第九条所述基本条件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卫生部每年两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四次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材料。如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办机构限期补齐,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在 6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机构。第十二条 卫生部每三年对远程医学教育网站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并对各网站、省级教学站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适时发布检查评估结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三年对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并对本地区

9、教学站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适时发布检查评估结果。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教学质量好、社会效益明显的教学站、网站给予表彰。各网站、教学站每年都要对本站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相应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第十三条 远程教学的费用原则应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其收费标准由全国和省级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负责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商定。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 2: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根据卫生部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

10、育实行行业管理。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具有举办资格的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和网站负责实施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与教学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所规定的,采用远程教育手段进行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课程和活动的教学管理。第四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项目分类和学分授予:(一)由卫生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类学分。(二)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类学分。(三)卫生部部直属单位、认可单位、认可基地和有关学术团体举办,已在

1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类学分。(四)经卫生部批准的计算机网站开展的文献阅览,疑难病例讨论等自学活动,授予类学分。第五条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编制“国家级远 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 计划” 。筛选适合远程教育形式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采用招标形式制作。通过验收的项目、课程、课件和活动,方可纳入教学计划。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计划” 。计划应包括“ 国家 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计划” 中的内容和 经筛选适合远程教育形式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制作。通过验收的项目、课程、课件和活动,方可纳

12、入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应满足社会需求和适应学科专业的构成比例。第六条 国家和省级教学站,依据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进度表和课程表,定期公布,供学员选择参考。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课程的内容、时间安排应与国家级教学相协调,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冲突。第七条 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项目遴选优先考虑:受益面较广,卫技人员急需,内容新颖,具有特色,适合远程教学方式的课程、项目和活动。第八条 网络教学使用的文字、视听和课件等网络教材,由远程教育的项目或活动主办单位(人)负责编写、制作,也可委托、招标制作。第九条 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员,须向当地远程教学站或指定网站报名,各教学站或网站将学员名单上报国

13、家级、省级教学站注册。第十条 学习方式主要包括:(一)集中式学习:学员在远程教学站教室,集中完成远程课程学习。(二)分散式学习:学员个人拥有联网计算机,具备网上学习能力,经注册成功,由学员自己安排时间完成课程学习。第十一条 学员根据个人的学科专长、实际工作需求和学习时间,选择适宜的课程,作为自己的学习内容。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方能获得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第十二条 考核由教学站和项目活动主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考核方式以书面考核为主,有条件的可试用网络考核(包括计算机方式),考核成绩报相应的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学分的计算与管理按本规定第四条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施行。第十三条 教学服务是远程教学正常秩序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各级教学站、网站应当努力创造条件,通过各种方式、手段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教学服务,满足学员多方面的学习需求。其中包括:提供教学节目、教材、教学手段;提供多种师生沟通方式;提供与教学、管理有关的各种信息、技术保障和学习环境等。第十四条 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办法)。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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