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国工伤保险费率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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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我国工伤保险费率的思考内容简介:这里是一篇对我国工伤保险费率的思考,虽然 行业费率 和 差别费率 相结合确定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是我国工伤保险主要的费率制度,但在实践过程中,确定工伤保险费率还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国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这里是一篇对我国工伤保险费率的思考,虽然“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确定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是我国工伤保险主要的费率制度,但在实践过程中,确定工伤保险费率还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

2、率档次”;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这即是工伤保险的“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制度。实行“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确定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主要的费率制度。 实行“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确定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率的初衷,主要目的是利用费率杠杆促进企业的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原国家安全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中,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 GBT4754-201X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 3 个类别 : 1. 风险较小行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服务、餐饮仓储、

3、邮政电信、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教育科研等行业 ;中等风险行业,包括房地产业、体育娱乐、水利管理、轻工制造、建筑安装等 ;3. 风险较大行业,包括石油加工、化工制造、煤炭开采等。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规定,这 3 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要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5% 左右、1.0% 左右、0%左右。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1 3 年浮动 1 次。具体办法是,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

4、,可上下各浮动两档 :上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120%,上浮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150% ;下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80%,下浮二档到本行业的 50%。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主要是学习和借鉴了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工伤保险的费率制度。据有关资料介绍,日本工伤保险现在有 50 多个费率,最高为工资的 14.5%,最低为 0.5%,每 3 年由厚生劳动省调整一次 ;加拿大对企业的费率可以上下浮动 20% 左右,最高可达 30%,对事故率高的企业给予惩罚,对事故率低的企业予以奖励,鼓励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事故与职业病。在实际操作中,我国“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的划分还

5、不够科学,作用还不甚明显。相反,苏州、上海等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行大体统一的费率,的确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实践表明,如何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工伤保险费率制度?我国工伤保险费率应该像日本、德国那样“细化”,还是应该考虑社会保险的共济功能,实行“粗线条化”的费率制度?这些还需要深入实际做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和推敲商榷。由于工伤保险理论、管理手段和水平乃至管理队伍还远未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费率制度的完善成熟还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 除了上述确定费率方式,在实践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就业形式和具体情况,还可以采取其他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方法。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对难以按照工

6、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据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部长令第 10 号发布了关于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对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如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业、小型矿山等用人单位的缴费办法作出了规定。 按照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

7、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上述方法中,“按工程造价比例提取”和“吨矿工资含量提取”等方式具有一定代表性。日本、韩国等国家就针对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征缴方式。对工厂、商店等“连续事业”确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征缴工伤保险费,对建筑施工企业等“有期限事业”则实行“按工程造价比例”预先提取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即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工资基数,再按照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保险费。目前,这种确定费率的办法已被我国的湖南岳阳、福建厦门等地学习使用。

8、湖南岳阳、福建厦门两地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在建筑项目立项之初就从工程预算中按比例提取工伤保险费。岳阳的提取比例是工程造价的 20% 的 1.4%,厦门为工程造价的 20% 的 1%,然后按照“实名制”,从制度上实现了建筑企业流动工人工伤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解决了建筑施工企业工人流动性大、参保工资基数确定难等实际问题,实现了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的“应保尽保”,为这一高危行业织起了“无形”有效的保护网,较好地保障了建筑施工企业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吨矿工资含量提取”方式的原理与“按工程造价比例提取”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虽然“行业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

9、确定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是我国工伤保险主要的费率制度,但在实践过程中,确定工伤保险费率还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对那些流动性大、确定工资基数困难的单位,可以在“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下,确定科学合理的费率,同时采取灵活有效方式进行征收。在一些行业差别不甚明显的地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费率划分太细 ;即使在行业差别比较大的地区,考虑到社会保险的互济统筹功能,工伤保险费率也不宜划分过细。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必须科学合理,才能兼顾参保各方的利益,保护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且,征收方式灵活有效,才能方便企业参保,同时确保制度的可持续运行。模式,探析,运行,及其,保险,科技,

10、一、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 科技风险 科技风险是指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项目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科研开发者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可能性。科技风险由科技研发风险、成果转化风险和市场应用风险三个有机联系的阶段所构成,表现为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中所面临的包括关键设备的风险,关键研发人员的人身安全、流失等风险,研发中止风险,研发失败风险,技术交易风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风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风险等。 科技保险 科技保险是指为了规避以上的科技风险而设置的保险,是对某项科学技术的理论研究、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产业化,以保险期

11、内的失败为前提,以等待期内无成功事实出现为条件,以合同商议价为保险金额的给付保险。科技保险也可以理解为:以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相关的有形或无形财产、人力资源、对第三方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创新活动的预期成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投保人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给付保险金。科技保险与一般保险相比而言,具有政策性、创新性、集成性等特点。 科技保险能使高投入、高风险的科技型企业及相关活动出现损失后获得补赔,能有效化解科技型企业出资人及研发人员的有关风险,成为进行科技风险有效规避与管理的金融工具之一。 二、科技保险的主要影响因素 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和引导 科技保险的政策性

12、以及由此产生的供求失衡,对政府干预提出了客观上要求。因此,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支持和引导,建立政策和法律支撑保障体系和政府主导下多方参与的协调机制与运作平台,进而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模式,成为科技保险发展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科技保险工作正在稳步发展,政府在科技保险中的重要影响也是被我国理论研究和试点实践所证实的。 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的需求 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行和技术创新的主体,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在企业技术创新中占据主导地位,所面临的科技风险更大,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决定了科技型企业对科技保险需求的必然性。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受到内外部环境、自身的素质和发展水平的影响,对保险

13、的需求具有特殊性,进而从需求角度对科技保险的数量、结构、规模、质量和技术水平等提出要求,成为影响科技保险的根本性市场因素。 在科技保险领域,科技型企业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科技保险保费,获得对其科技创新活动的承保。科技型企业除对传统财险和寿险的一般需求外,随着创新活动的增多、创新地位的日益突出,对包括关键设备险、关键研发人员意外险、研发中止险、研发失败险、技术交易险、高新技术产品责任险、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险等科技保险的需求日益提高。 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的供给 科技保险是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产物,也是保险公司契合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科技保险的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向科技型企业收取科技

14、保险保费,对其科技创新活动承保,对承保范围内发生的科技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对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具有创新性。由于科技型企业风险较高、专业性强,一般的保险产品无法保障科技企业的特殊风险;同时,科技型企业通常规模较小、资金短缺,常规的市场化保险机制无法推动保险供给和需求的结合。因此,需要科技保险承保人强化保险产品创新及其经营机制创新。科技保险承保人应在科技保险工作中积极探索,创新产品内容和业务模式,通过内外互动、总分联动、试点先行、全面推动的工作方式,为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机制。 中介组织对科技保险的组织实施推动 中介组织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特殊主体,一般承担着

15、现代服务业和公共服务的相关职能,它通过强大的信息支持系统沟通供需双方,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的价值实现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由于科技保险的创新性、复杂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征,仅依靠科技型企业和保险公司各自的能力和信息,难以实现供需双方的有效对接和均衡。因此,拥有强大信息资源、渠道和配置能力的中介组织的作用凸现出来。 在我国,提供科技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往往衍生出诸如生产力促进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等科技中介组织,成为政府引导科技保险运行的具体执行者;同时,作为保险市场分工专业化产物的保险中介对科技保险的供需对接提供了更为高效和全面的服务。 其他技术性因素 科技保险作为科技金融创新的工具之一,具有

16、很强的技术要求。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科技风险的评估测算、科技保险保费的厘定、科技保险标的和险种的设计、政府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的制定等等都需要计量统计和金融工程等定量分析技术和模型,所以相应的知识和人力资本基础成为影响科技保险实际操作和运行的重要因素。 三、科技保险运行模式 政策性是科技保险的重要特征。在政策性科技保险的运行中,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行政、财税等工具来搭建科技保险体系,对科技保险政策性业务进行制度供给和产品供给,也可以对规定的科技保险产品给予财税支持。 根据政府与市场结合的程度和方式,科技保险的运作模式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三种: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 该模式下,政府承担科技保险产品的供给,由政府亲自或通过其辅助机构经营。 在市场环境下,政府通过成立科技保险公司或科技再保险公司,由政府提供所有经营科技保险的费用、超额赔付等,以保证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这样,政府既进行宏观干预,提供制度政策,又参与微观经营管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所以,“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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