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制角度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措施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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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国际法制角度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措施和步骤内容简介:一、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顺应全球治理的发展趋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治理方式的现代化。这两个方面现代化的实现必须符合全球治理的标准和趋势。21 世纪兴起和迅速发展的全球治理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一、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顺应全球治理的发展趋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治理方式的现代化。这两个方面现代化的实现必须符合全球治理的标准和趋势。21世纪兴起和迅速发展的全球治理较之于传统的国际治理,在治理体系和方式上具有新的特征: 首先,从治理的主体来看,除了保持

2、国家是基本的主体之外,全球治理更加注重各种非国家行为体的地位和作用。这些非国家行为体主要是组成国家的各个地方实体、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民间团体和个人。可见,全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意味着全球事务的规范与管理权力趋于分散和多层次。从理论上讲,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所依据的法理是从属性原则,即权力应尽可能由最贴近被治理者一级的实体或机构来行使,因为最贴近者最了解治理对象的所需,其治理方式往往最为适合和有效。 国家治理是全球治理的组成部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在治理主体上理应符合多元化的趋势。中国治理的现代化在维护国家主权绝对权威的前提下,在广泛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应着重治理权力的下放或下移

3、,充分发挥各种非国家行为体在相应的区域或领域的规范和管理能力。 其次,从治理的方式来看,除了发挥国内层面的宪法、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和国际层面的条约、协定、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判例的规范与调整功能之外,全球治理特别强调非国家行为体的规制工具,尤其是国际会议和政府间组织决议、非政府组织的建议、国际行业组织和多国公司的自律规范等文件。这些非国家行为体的治理工具,有的在特定的领域或范围内具有硬法性质的约束力,有的仅具有软法性质的倡导或指导作用。但是,它们通常都是传统的国际硬法在相当长时期内所无法替代的。 中国治理的现代化除了继续坚持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规范地位之外,不应忽略各种非国家行为体的

4、工具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应有的作用。例如,应鼓励人权保护和环境保护领域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的促进与监督作用,激励各种行业协会建立相应的自律规章和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促进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建立权益申诉和保护机制,支持社团在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等等。 最后,全球治理在经济领域特别注重市场经济的基础和中心地位,尽管在特定的领域、部门或情形下适当或适度的国家和政府干预或管控是必要的。虽然中国在加入WTO 的推动下一直致力于加快市场经济的步伐,而且已有80多个WTO 成员承认了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仍有相当部分的WTO成员尤其是起主导作用的成员没有给予

5、承认。虽然近年来国务院一直在进一步取消行政许可的范围,但是在经济活动中各级政府的主导地位和拐杖作用在一些领域、部门或地方仍然较为突出。因此,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就必须在经济领域基本上实行与全球治理相适应的市场化。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与国际法治的目标和原则相一致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标志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的民主和法治。但是,必须强调的是,中国治理的现代化不仅要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和法治,还必须与国际法治的目标和原则相一致。这是因为: 首先,国内法治是国际法治的组成部分。联合国从 1996 年开始每年都要就国际法治作出专门的决议,201X 年还专门召开国际法治高级别会议,并通过了国际法治

6、高级别会议宣言。联合国的法治决议和宣言所定义的国际法治包括国际和国内两级。所以,中国的法治无疑是国际法治的组成部分。法治中国建设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而且直接关系到中国践行国际法治的问题。这是由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所决定的。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话语权重。所以,以法治为核心的中国治理现代化事关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和影响力。 其次,民主是国际法治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基础。21 世纪以来联合国通过的千年宣言、世界首脑成果文件和国际法治高级别会议宣言等重要文件无不强调民主作为社会良治的重要性,以及它与法治和人权的密切关联。虽然国际上

7、并没有统一的民主政治的模式,但是已经形成了各国普遍认可的民主价值。这种民主价值表现为一系列基本原则,如立法决策机构组成的广泛的代表性、立法与决策参与的充分性和平等性、立法与决策及其实施的透明性,等等。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我国的民主建设任重道远。例如,在代表的广泛性方面,应适当减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官员代表,扩大人民团体和各个界别的代表;在参与的充分性方面,应变有选择的参与为开放式的参与;透明度方面,应加强人民群众或利益攸关者的知情权,等等。 最后,司法公正是国际法治的最终防线。司法公正原则包含的内容丰富,其中最为根本的是三个基本方面:一是建立完善的司法体系,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司法救济

8、;二是恪守司法平等,确保当事人平等参与审判和平等适用法律;三是遵循正当程序,制定科学和完善的诉讼法律并保证其在具体案件中得到完整的实施。目前,我国已经启动司法改革的试点,并将对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整体部署。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重视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 在全球治理的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忽视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它是整个国际社会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这一方面,我国需要完善的地方较多,以下举例说明: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我国的立法机关和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克服轻视国际法的苗头。前段时期,有关部门在对有关部门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将原有的关于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国际条约

9、的规定删除,认为这种规定有损国家主权。此举显然有悖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际法治的基本要求,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实践不一致,是一种极左思潮的反映,应予以及时纠正。 其次,我国应启动修宪程序,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而提升中国在国际上的正面形象。 再次,应尽早启动修订我国的缔结条约程序法。现行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只规定国家主席对于重要条约享有批准权,没有规定签署权。然而在实践中,有的双边友好合作条约由国家主席签署,有的是国务院总理签署的。又如,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都规定了有关领域的条约缔结权,缔结条约程序法却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在缔结条

10、约程序中的具体职权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如此种种,需要通过法律修订程序予以完善。 最后,为适应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运用国际司法机构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趋势,我国应适当调整自己的立场和策略。长期以来,我国坚持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国际争端,对于国际条约中规定通过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都提出保留。近年来,我们通过加入WTO 接受了该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并在一些双边自由贸易区协定中规定了仲裁方法。为了使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国际法治接轨,转变中国在国际上不大信任国际司法机构的负面印象,我国可以适当考虑接受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内容简介:一、卡尔沃主义的由来世纪至 20 世纪,欧洲各国政府多次介入拉丁美

11、洲各国同欧洲公司或个人间的契约争端。基于这一历史情况,为了排除欧洲国家对外交保护权的滥用,阿根廷的著名外交家与法学家卡洛斯卡尔沃在其 1863 年出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一、卡尔沃主义的由来世纪至 20 世纪,欧洲各国政府多次介入拉丁美洲各国同欧洲公司或个人间的契约争端。基于这一历史情况,为了排除欧洲国家对外交保护权的滥用,阿根廷的著名外交家与法学家卡洛斯卡尔沃在其 1863 年出版的欧洲及美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中提出,居于一国之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的解决。这一主张得到当时拉丁美洲国家的普遍接受,称为卡尔沃主义,特别

12、表现为:针对国家和外国人之间的契约方面的争端,东道国法院具有排他性管辖权,外国人的本国政府不应行使外交保护权。卡尔沃主义的法理基础是国家主权与国家平等。根据国际法,主权国家不能被强制要求将其国际争端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并且非经其同意,国家行为或国家财产也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此外,有学者认为平等是卡尔沃主义的核心,其本质在于反对超国民待遇,反对西方强权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歧视性待遇。 二、国际投资自由化与卡尔沃主义的消亡论 由于卡尔沃主义阻止了外交保护权的滥用,在拉美国家中得到了广泛地应用。例如,1933 年秘鲁宪法第 31 条就规定:任何人的财产均排他地受秘鲁法律管辖,同时在税收、费用及限制上受该

13、法律相关规定的约束。在财产方面,调整外国人的法律条文与本国人相同,外国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享有例外或诉诸外交保护。卡尔沃主义同样也被运用到了区域性国际条约中,如安第斯条约组织第一部外国投资法典就禁止成员国给予外国投资者优越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并要求在任何有关投资与技术转让的合约中,均不得设置排除东道国对有关冲突和纠纷的管辖权的规定,或设置允许投资者母国代位求偿的规定。在拉美国家的宪法、国内立法和区域条约中均包含了卡尔沃主义。 从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经济自由化与全球化的浪潮快速延伸至广大发展中国家。尽管拉美国家最初对经济自由化作出了抵制,但面对全球范围内的投资自由化进程与国家经济困境,拉

14、美国家除了开放本国市场和给予外国投资者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以吸引外资外别无选择,尽管这与卡尔沃主义是相违背的。20 世纪 80 年代末,对于卡尔沃主义冲击最大的是越来越多的拉美国家纷纷在其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承诺,给予外国投资者在解决其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时接受国际仲裁庭的管辖权。另外,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各国缔结了 1965 年华盛顿公约和85年汉城公约。前者创设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致力于为国际投资争端提供调解和仲裁机制,这与主张绝对国内管辖的卡尔沃主义相违背。到 20 世纪 90 年代,拉美国家共加入 300多个BITs,之后绝大多数拉美国家均引入了仲裁条款,接受了 ICSID的仲裁管辖

15、权,还修改了国内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综上,许多学者认为,卡尔沃主义己经消亡。 三、卡尔沃主义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复苏的原因 卡尔沃主义的兴起,是为了阻止当时在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中出现的滥用外交保护权的现象,说明了对于以往的国际投资争端,多采用外交方式这种政治途径来解决。晚近,随着拉美国家纷纷签署BITs,作为南锥体共同市场两大条约之一的布宜诺斯艾利斯议定书的第 2条第8 款规定了岔路口条款,即投资者既可以将争端提交东道国法院审理,也可以提交国际常设仲裁机构或特设仲裁机构仲裁。这说明了在国际投资争端中,传统的外交保护方式多被国际仲裁方式所取代。 由于晚近国际投资

16、自由化浪潮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依据BITs中的仲裁条款向国际仲裁庭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统计,依据国际条约提起的仲裁案件中,大多数被告国家均为发展中国家,其中拉美国家被诉次数最多。截止至201X年 1月 1日,在外国投资者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 11 章提起的 49 起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案中,针对墨西哥17起,美国14起,加拿大 18 起。多项数据表明,晚近国际投资争端中外交保护方式己然退出,取而代之的是国家之外的国际仲裁庭。 由于外国投资者依据 BITs 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拉美国家提起了大量仲裁案件,致使有关国家在面对潮水般的国际投资仲裁争端时几近束手无策。这逐渐引起了拉美国家对在BITs中全面接受国际投资仲裁管辖的深刻反思。外国投资者依据BITs中的仲裁条款向拉美国家不断提起仲裁案件,迫使这些国家开始重新考虑其应用的ICSID 仲裁机制。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案件的汹涌浪潮己经展示了BITs可能存在的巨大破坏性能量,有着卡尔沃主义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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