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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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一 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本章的主要考点包括:(1)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界定;(2)无权代理、表见代理;(3)诉讼时效期间;(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5)仲裁、诉讼。(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主体资格:只有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 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不受法律保 护。但是,依法成立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 规定或者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者认可范围的, 则不具有参加 “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相关链接】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对

2、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50%,并不得超 过其上年的外汇收入。这说明,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只能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如果超过了法律认可的范围, 该企业 就不能再提供对外担保。(2)独立性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 “宽泛地”国家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 义独立地进 行经济法律行为(2005 年调整)。(3)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1997 年多选题)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机关 “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

3、一定身份”而成立。(4)主体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的主体两大类。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虽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解释】独立法律人格是指经法律认可的,可以以自己的名 义独立参加法律关系,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例如分公司依法作为纳税人参加税收法律关系、分公司在核准的 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不能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分公司的民事责任 100%由总公司承担)。国家机关作为经济 管理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例如国家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部

4、 门出让土地使用权)。(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 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2.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3.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著作 权、 专 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解释】某些经济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肯定 ”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适应” 的法律行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 为能力、完全行

5、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10 岁至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行为能力:大于 18 岁的成年人或者 16 至 18 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2.意思表示真实(1)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解释】如果甲故意向乙作出“以 1000 元的价格购买 1 瓶矿泉水” 的意思表示,则甲无权主张自己的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乙则可以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2)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

6、致, 则只有在存在“ 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形式有效要件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 书面形式(公 证形式、 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四、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民法通则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共 7 条)。其中第 1、2 条属于 “行为人不具有相 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 3 条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 47 条属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 为1.撤销权的时效如果自“ 行为成立” 之日起超过 1 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行

7、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对 于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 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2.撤销权的效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对 于“ 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效。六、代理(一)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 被代理人” 的名义实施法律行 为。由于“行纪” 、“寄售” 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因此不属于代理。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由于“代人保管物品” 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相关链接】委托合同、行 纪合同、代理制

8、度的区别:(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 ”的名义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 “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 进行意思表示。由于“传递信息” 、“居间行为” 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代理。【解释】居间行为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的作用仅限于“ 传话筒”,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因此,居间行为不属于代理。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因此,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不对被代

9、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二)代理的适用范围1.可以代理的行为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 变更或者 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2.不能代理的行为(1)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3)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三)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 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000 年单选题)。【相关链接】在 代理授权不明的情况下,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直

10、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代理权的滥用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相关链接】在行纪合同中,行 纪人 卖出或者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 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 报酬。 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五)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不 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 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00

11、0 年判断题)。举例:甲授权 A 买入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 80 万元),A 作为代理人,以甲的名义与乙签订了 100 万元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如果甲知道后表示同意的,A 的代理行 为视为有权代理。【例题 1】甲公司未授予王某代理权,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企业实施民事行为,甲公司知道 该事项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王某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 ()(2000 年)2.表见代理(重点)(05)举例:甲公司授权 A 购入商品房,甲 对 A 在出具委托书时有过失(把盖有章的空白的授 权委托书和盖好合同章的空白的合同书交付给 A),A 向乙银行贷款 100 万元,以甲的名 义和善意第三

12、人乙 签订了保证合同, 该代理行为视 同有权代理(表见代理)。乙银行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甲应该承担合同责任。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 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善意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例:甲公司授权 A 买入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 80 万元),A 以甲的名义和乙签订 100 万元买卖合同,该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乙作 为相对人知道甲公司对 A 的授权限制,那么可以催告甲在 1 个月进行对该代理行为追 认,该代理不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情形包括:(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

13、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3)代理授权不明;(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5)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七、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保护其权益的权利。2.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超 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二

14、)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重点)(1)1 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2)4 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技 术进 出口合同争议。(三)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1.诉讼时效(2 年、 1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保护时效(20 年):自权利侵害 实际发 生 之日起计算。举例:A 公司对 B 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 1981 年 1 月 1 日,适用 1 年的普通 诉讼期间:(1)如果 B 公司于 1994 年 1 月 1 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 1 年内(1994 年 1 月 1 日

15、1995 年 1 月 1 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诉讼请求权。(2)如果 B 公司于 2002 年 1 月 1 日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由于超过了 20 年的保护时效(1981 年 1 月 1 日2000 年 12 月 31 日),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 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 销权的时效:(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2)自 债务人的行为实际 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例题 2】2001 年 1 月

16、1 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 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 年 6 月 20 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 20 天。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 间是(B )。A.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2 年 1 月 1 日B.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2 年 1 月 10 日C.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1 月 1 日D.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1 月 20 日【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 1 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1 年 1 月 1 日 2002 年 1 月 1 日);(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前(7月 1 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 6 个月 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 则应在最后 6 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 2001 年 6 月 20 日出差遇险耽误的 20 天,只有进入 7 月 1 日后的 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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