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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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报告本学期我们进行了保险基础知识的学习,让我学到了以前所接触不到的知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随时随地面临着风险,所以保险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那究竟何谓风险呢?所谓风险就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内和一定的环境条件下,人们所期望的目标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程度。对于风险风险的含义一般有两种定义:一种定义强调了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而另一种定义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若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说明风险只能表现出损失,没有从风险中获利的可能性,属于狭义风险。而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产生的结果可能带来损失、获利或是无损失也无获利,属于广义风险,金融风险属于此类。风险

2、和收益成正比,所以一般积极性进取的偏向于高风险是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而稳健型的投资者则着重于安全性的考虑。风险的构成要素主要分为三类:一 风险因素 二 风险事故 三 损失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损失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简介原因。例如:对于建筑物而言,风险因素是指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的重量、建筑结构的稳定性等;对于人而言,风险因素则是指健康状况和年龄等。根据风险因素的性质不同,通常可将其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 质风险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是指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损失发生或增加损失机会

3、或加重损失程度的因素。如一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某一建筑物所处的地理位置、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的性质,某一类汽车的刹车系统的可靠性,地壳的异常变化,恶劣的气候,疾病传染都属于实质风险因素。人类对于这类风险因素,有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控制,有些在一定时期内无能为力。道德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因素,即由于人们不诚实、不正直或有不轨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因素,如欺诈、纵火等都属于道德风险因素。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对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因素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心理风险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因素,即由于人们的

4、疏忽或过失以及主观上不注意、不关心、心存侥幸,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加大损失的严重性的因素。例如,企业或个人投保财产保险后放松对财物的保护,物品乱堆乱放,吸烟时随意抛弃烟蒂,都属于心理风险因素。那么何谓风险事故呢?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即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就某一事件来说,如果它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那么它就是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下,如果它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它便成为风险因素。那什么又是损失呢?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通常我们将损失分为

5、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风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本身损失和人身伤害,这类损失又称为实质损失;间接损失则是指由直接损失引起的其他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在风险管理中,通常将损失分为四类:实质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以上就是风险的构成的因素。那么风险又有哪些特征呢?第一 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风险产生的结果的不确定。即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第二 风险具有客观性风险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因为无论是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还是社会发展的规律都是由事物的内部因素所决定,由超过人们主观意识所存

6、在的客观规律所决定。人们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但是,从总体上说,风险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正是风险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保险活动或保险制度存在的必要条件。第三 风险具有普遍性人类历史就是与各种风险相伴的历史。自从人类出现后,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自然灾害、疾病、伤残、死亡、战争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人类的进化,又产生了新的风险,且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在当今社会,个人面临着生、老、病、残、死、意外伤害等风险;企业面临着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政治风险等;甚至国家和政府机关也面临着各种风险。风险无处

7、不在,无时不有。正是由于 这些普遍存在的对人类社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构成威胁的风险,才有了保险存在的必要和发展可能。第四 风险具有可测定性个别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可预知的,但通过对大量风险奋不顾身的观察会发现,风险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根据以往大量资料,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可测算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程度,并且可构造出损失分布的模型,成为风险估测的基础。例如,在人寿保险 中,根据精算原理,利用对各年龄段人群的长期观察得到的大量死亡记录,就可以测算各个年龄段的人的死亡率,进而死亡率计算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第五 风险具有发展性人类社会自身进步和发展的同时,也创造和发展了风险。尤其是当代

8、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风险的发展性更为突出。风险会因时间、空间因素的不断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保险的要素和特征有哪些呢?这是了解保险的关键。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一 可保风险的存在 二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三 保险费率的厘定 四 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五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的特征是我们必须了解的。(一) 互助性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二)法律性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

9、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三)经济性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其保障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的角度,还是微观的角度,都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四)商品性保险体现了一种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即

10、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保险人通过提供保险的补偿或给付,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人们生活的安定。(五)科学性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有效措施。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保险合同的特征如下(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

11、受到保险人的保障。1(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保

12、险是具有四大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4近因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

13、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3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4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

14、这是因为现实中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多种风险事故同时或者连续发生造成的,而这些风险事故往往同时有被保风险、非保风险或除外风险。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需要赔偿的标准。保险的分类方式很多,1、按保险标的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2、按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可以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3、以经营保险是否一盈利为目标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4、其他的,如按执行力区分,分为强制保险和非强制保险等。 我们学生上学的时候大部分都会通过学校买保险,比如说我,高中以前都是买 30 元每学期的保险,来工程技术大学后,一次性买了 4 学年的“安享学程”保险,每学年 100 元,合计保险费 400 元。总共有 4 个险种,分

15、别是: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 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其中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对于以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约定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后对其剩余部分,凭被保险人提交的医保结算凭证和附件在保险金额内按分级累进、比例赔偿,即每一保险年度内,累计自负、自费医疗费用3 万元的部分按 50%给付,超过 3 万元部分按 90%给付。床位费赔偿金额以每天 100 元为限。还有一个案例,2009 年 10 月 9 日,王先生为

16、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 12 万元,受益人为妻子薛某。2010 年 5 月 1 日,王先生与薛某驾车外出旅游,途中因雨后路滑,车辆冲出桥面,坠入河中,二人当场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无法确定二人死亡先后顺序。王先生与妻子薛某尚无子女。二人死后,薛某的父母以受益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 12 万元保险金;王先生的父母则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 12 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到底应该将这笔保险金支付给谁呢?上述法律规定存在冲突,但由于被保险人是以自己的生命和健康为标的投保人寿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该保险金应当用于救济与被保险人有密切关系的人,所以当发生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形,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更符合保险合同设立的初衷。因此,在本案中,在无法确定谁先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推断薛某先死亡,将保险金作为王先生的遗产,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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