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收入、费用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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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 保险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分配第一节 保险公司的收入和成本费用一、 保险公司的收入(一)保险公司收入概述1、收入的概念保险公司的收入是指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商品、提供与之相关的各种服务以及进行保险投资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2、收入的特点(1)收入从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例如保险公司出售保险商品,提供代理服务的收入等。有些交易或事项也能为保险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但由于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其经济利益流入是利得,而不是收入。例如保险公司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不作为收入核算。(2)收入体现为保险公司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或两者兼有之

2、。例如保险公司出售保险产品得到的保费收入,体现为现金、银行存款等资产项目的增加。如果客户采取的是预付保费方式,到期保费的确认就体现为保险公司负债的减少。如果是部分预付,那么到期保费的确认既体现为资产增加,又体现为负债减少。(3)收入最终导致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式,可见收入本身会导致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额则既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4)收入只包括保险公司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例如,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非传统型险种都设置有“独立帐户账户” ,独立帐户账户中的资金运作虽然由保险公司负责

3、进行,但其投资收益由客户所有,因此,独立帐户账户资金运用的收益不作为保险公司的收入核算。(二)保险公司的各类收入1、保费收入保险费是保险人为履行一定的保险责任向投保人收取的实际金额。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了保费收入确认的三个条件: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寿险合同一般是收款生效,即收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时,保险公司即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未收到保费则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寿险公司一般应于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对于保单生效日前投保人先行交付的保险费,因为寿险公司尚未承担保险责任,不论依据法律或制度规定,此时不能确认为保

4、费收入。这时收到的保费应作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处理,即预收保费,待保单生效时再确认为保费收入。非寿险合同一般是签单生效,即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且由于非寿险合同期限一般较短,收取保费的可能性较大,保费金额也可确定。因此,实务中一般是签单时确认保费收入。但是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签单日与承担保险责任日并不一致,此时签单取得的保费收入应作为预收款处理,在承担保险责任时才可确认为保费收入。此外,若收到保费的可能性小于不能收到保费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则应于实际收到保费时再确认收入。2、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它是保险公

5、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根据我国目前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可利用的投资方式主要有:短期债券投资、短期基金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同业拆借、证券回购以及保单质押贷款等。此外,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保险公司也存在保险法颁布以前从事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股权投资、经国务院特批从事的股权投资以及保险法颁布前发放的目前仍未收回的除保单质押贷款外的其他贷款。投资收益按以上不同投资方式分别确认。(1)短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的确认短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在收到时并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而是冲减该项投资的成本,待债券出售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实际成本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2)短期基金投资现金股利的确认短期基金投资收益的确

6、认与短期债券投资一样,在收到现金股利时并不确认投资收益,而是冲减投资成本,待基金出售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实际成本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3)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的确认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并不于收到时确认,而是在年末及付息日(不一定为同一日)确认应计利息时,在扣除相关费用及溢折价摊销(溢价则扣除,折价则增加)后将其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4)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的确认拆出资金的利息收入不必按期确认,而是在实际收到拆出资金利息时确认。(5)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的确认买入返售证券的收入在返售日由买入与返售的差价确认。(6)保单质押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保单质押贷款的利息收入于保险公司实际收到利息时确认。3、其他收

7、入保险公司除保费收入、投资收益外的其他收入有分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1)分保费收入分保费是指分保接受人取得的由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计算的保费。再保险业务分保费收入一般可以在收到分保业务帐单时确认。因为此时分保业务接受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且分保业务帐单标明了保费金额,同时分保业务接受人收到分保费收入的可能性很大,所以不必等到实际收到分保费时再确认收入。(2)追偿款收入追偿款收入是指在信用险等某些特殊保险业务中,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事先按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支付赔款而从投保人处取得对标的价款的追偿权利而追回的款项。从理论上讲,追偿款是赔款支出的抵减而不是收入,但由于发生赔款支出与收

8、到追偿款往往要跨越几个会计期间,若将其作为收入抵减当期赔款支出则不利于反映当期的实际赔款支出情况,因此将追偿款作为收入处理。追偿款收入在实际收到追偿款时确认。(3)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保险公司从事除保险产品销售以外的其他销售或提供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代理服务等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劳务收入劳务收入包括保险公司代其他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以及保险公司在其他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发生保险事故时受托代为现场勘查取得的代查勘收入等,这些收入都在实际取得时确认。管理费收入管理费收入是指在一些非传统寿险产品(如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中,保险公司为客户单独设置独立帐户账户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而向

9、客户收取相关费用形成的收入。管理费包含在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中,数额也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其确认一般与保费收入的确认同步。二、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一)保险公司成本费用概述1、成本费用概念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商品、提供与之相关的各种服务等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及虽不具有劳动耗费性质,但与开展保险业务密切相关的各项必要开支。2、成本费用的特点(1)最终会导致保险公司资源的减少费用主要以三种形式发生:货币资金的流出,如保险公司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等支付保险赔款等;非货币性资产的耗费,如固定资产折旧等;负债承诺,如预提费用等。所有这些费用都可以看作是现有资源和未来资源的流出

10、,最终导致保险公司资源的减少。(2)最终会减少保险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费用通常是保险公司为取得某项收入而发生的耗费,这些耗费可以表现为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最终导致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例如,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即表现为一项资产(银行存款)的减少,或一项负债(应付赔款)的增加。然而,保险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应归入费用。利润分配虽然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但其属性不是经营活动的成果,因此不作为费用处理。3、费用与收入和支出之间的关系(1)费用和收入的关系保险公司广义上的费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而发生的所有耗费,是保险公司为营业收入而付出的努力,狭义上的费用仅指与本期营业收入相配比的那

11、部分耗费。因此,保险公司费用的确认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进行。(2)费用和支出的关系支出一般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获得另一项资产或清偿债务而发生的资源减少,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等。一般情况下,不是为获得营业收入而发生的支出均不作为费用处理,如罚款支出。保险公司一定时期内发生的支出按其效用期限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的效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支出时不可能全部当作费用,只有当期收益的部分才构成当期的费用,典型的如固定资产购置及折旧处理。收益性支出是为了取得本期收益而发生的支出,其未来的经济利益已在一个年度内消耗,可在费用发生时全部作为当期的费用处理。4、成本费用的内容寿险公司的

12、成本包括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退保金、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非寿险公司的成本包括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主要包括: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差旅费、会议费等。需要提取贷款呆帐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的保险公司,还包括提取的这些准备金。(二)保险公司的各类成本费用1、赔付成本(1)寿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成本寿险业务保险金的给付是寿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

13、险期满或在保险期中支付的保险金。按照寿险业务的性质可将寿险保险金的给付分为满期给付、死伤医疗给付和年金给付。给付保险金是寿险公司业务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最主要的成本支出。保险金给付成本时点的确认一般来说有两种,即理赔时确认和给付时确认。第一种方法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时可以随时反映损益,不过也存在“应付给付”帐户账户销帐的麻烦。第二种方法是现金收付制原则的应用,虽然没有“应付给付”销帐的麻烦,但其无法及时反映损益。目前保险公司实务中多采取并用方式,即平时并不注意损益的反映,除了赔案频繁的险种采用第一种方法外,多采用第二种方法。(2)非寿险公司的保险赔偿成本非寿险业务保险金的赔偿是指保险公

14、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按保险合同规定赔偿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根据保险理赔程序,在调查后保险双方达成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有关保险金赔偿额的协议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才正式成立,也就是说,应在此时确认保险赔偿成本。因此,保险公司在处理各种理赔案件过程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在支付时不能确认为成本,而是作为预付赔款,待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正式成立后再转为赔款支出。非寿险的保险金计量与人寿保险不同。财产保险虽然也有保险金额的约定,但须以保险价值为限。因此,保险公司应确定所得财产的损失额,并根据保险金额计算出赔偿额,据此支付保险赔款。此外,确定保险赔款时还需考虑其他一些因素:必要、合

15、理的施救费用施救费用的赔偿应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标的损失外另行计算。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则施救费用也应按相同的比例进行赔偿。残值处理残值是指保险财产受损后尚有残留的部分经济价值。残值经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公司可在扣除残值后支付赔款。重复保险的处理受损财产若存在重复保险情况,保险公司应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所有重复保险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代位追偿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2、责任准备金的提转差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了承担因承保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将来负债或已有负债而提存的

16、基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负债,其产生是基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公司一般先收取保险费,待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后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要设置一定的储备基金以应付未来的保险责任。这说明了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与保险责任的期限不一致的情况。此外,由于还存在均衡保费、储蓄保费、趸缴保费等因素,保险公司必须提取责任准备金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正确核算损益。保险公司一般在期末提存责任准备金,提存数根据一定方法计算得出,同时转回上期提存的责任准备金,两者之间的差额,即责任准备金的提转差构成保险公司的一项成本支出。寿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的期限将准备金分为长期险责任准备金和短期险责任准备金,其中长期险责任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短期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因此构成寿险公司成本支出的准备金提转差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以及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非寿险公司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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