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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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I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范文篇一一、审批权限范围 1、农村村民申请使用耕地建住宅;回原籍存在、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 、港澳台同胞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申请在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 进行建设的;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兴建村镇企业和村镇公共设施,公益 事业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区建设局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 2、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申请在村庄、集镇规划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 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按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向乡级人民

2、政府或县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建设局 )提出申请。(到乡镇规划 建设管理站领取申请表)。 2、乡级人民政府或县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建设局)收到申请后,根据用地的性质、建设规模等实际 情况,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要求,初步选定项目的用地具体位置 和界限,征求有关单位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意见后,向建设单位或个 人提出规划设计资料。 IIII3、建设单位或个人应 按提供的规划资料进行房屋设计,并将设计图报送乡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建设局 )审查,对符合规划其 他条 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办理相关建设规划手续需要提供的资料 1、报建人书面报

3、告 (原件一份) 2、土地部门关于农村居民建房的用地指标单 3、建设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以及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4、村镇规划选址意见 书审批表等相关表格材料 5、施工申请表等相关表格材料 6、施工图纸一套 7、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四、办理农村建房手续 (一 )、申报条件 1、符合村镇总体规划( 已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的村庄、集镇) 2、符合乡镇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3、每户人均用地不超 过 20 平方米,单户用地不超过100 平方米 4、优先选择村内空闲 地及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 IIIIII5、有利于村庄发展及 方便生产生

4、活为原则 6、统筹的原则,要与乡镇国土管理部门相协调 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范文篇二 审批对象:村庄与集镇规 划建 设管理条例规定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领取申请表)。 2、乡级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区建设局)收到申请后,根据用地的性质、建设规模等实 际情况,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要求,初步选定项目的用地具体位置和 界限,征求有关单位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意见后,向建设单位或 个人提出规划设计资料。 3、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提供的规划资料进行房屋设计,并将设计图报送乡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5、门(城区建设局 )审查,对符合规划其他 条件 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办理相关建设规划手续需要提供的资料 1、报建人书面报告( 原件一份) 2、土地部门关于农村 居民建房的用地指标单 3、建设人个人身份证 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以及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4、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表等相关表格材料 5、施工申请表等相关 表格材料 6、施工图纸一套 IVIV7、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协议条款四、办理农村建房手续 (一)、申报条件 1、符合村镇总体规划 (已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的村庄、集镇) 2、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3、每户人均用地不超过20平方米,单户用地不

6、超过 100平方米 4、优先选择村内空闲地及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 5、有利于村庄发展及方便生产生活为原则 6、统筹的原则,要与 乡镇国土管理部门相协调 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范文篇二 审批 对象第18 条、第 19 条; 2.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2条。 收费情况: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 22 条。 收费情况1993 年5 月7 日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3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 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 )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

7、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VV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2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 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 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办理程序 窗口收 文 规划办审材料 规划办拟出审查意见 报分管领导审核 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四、申请材料 1、申请; 2、现场勘丈图; 3、四邻意见; 4、村(居)委会意见; 5、乡建管所意见; 6、乡人民政府意见。 VIVI五、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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