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精讲讲义(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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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 全 国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精 讲 讲 义 ( 内 部 资 料 严 禁 复 制 )优 质 教 育 成 功 之 路咨 询 热 线 : 400 环 球 优 路 教 育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优 质 教 育 成 功 之 路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南 大 街 甲 2 7 号 中 扬 大 厦 二 层 1 客 服 电 话 : 0 1 0 6 5 8 1 8 22017年 二 级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建 筑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优 路 教 育 专 用 讲 义2 设 工 程

2、 基 本 法 律 知 识2 设 工 程 法 律 体 系考 点 一 法 律 体 系 的 基 本 框 架序 号 法 律 部 门 包 括 的 主 要 法 律1 宪 法 及 宪 法 相 关 法 组 织 法 、 选 举 法 、 国 籍 法 、 区 域 自 治 法2 民 法 商 法 民 法 通 则 、 合 同 法 、 物 权 法 、 侵 权 责 任 法 、 公 司 法 、招 标 投 标 法3 行 政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 行 政 复 议 法 、 行 政 许 可 法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 城 市 房 地 产管 理 法 、 城 乡 规 划 法 、 建 筑 法4 经 济 法 统 计 法 、

3、土 地 管 理 法 、 标 准 化 法 、 预 算 法 、 审 计 法 、 节 约 能 源 法 、 反 垄断 法 、 政 府 采 购 法5 社 会 法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 劳 动 法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安 全 生 产 法 、 劳 动 合 同 法 、 矿山 安 全 法6 刑 法 刑 法7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程 序 法 民 事 诉 讼 法 、 行 政 诉 讼 法 、 刑 事 诉 讼 法 、 仲 裁 法【 2 】 下 列 法 律 中 , 属 于 行 政 法 的 是 ( )A. 公 司 法 B. 建 筑 法 C. 合 同 法 D. 劳 动 合 同 法 知 识 点 分 值 2

4、014年 2015年 2016年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 1节建 设 工 程 法 律 体 系 题 型 单 选 多 选 单 选 多 选 单 选 多 选题 量分 值第 2节建 设 工 程 法 人 制 度 题 型 单 选 多 选 单 选 多 选 单 选 多 选题 量 1 1 1分 值 1 1 2第 3节建 设 工 程 代 理 制 度 题 型 单 选 多 选 单 选 多 选 单 选 多 选题 量 1 1 1分 值 1 1 1第 4节建 设 工 程 物 权 制 度 题 型 单 选 多 选 单 选 多 选 单 选 多 选题 量 2 2 1 1分 值 2 2 3第 5节建 设 工 程 债 权 制 度

5、题 型 单 选 多 选 单 选 多 选 单 选 多 选题 量分 值第 6节建 设 工 程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题 型 单 选 多 选 单 选 多 选 单 选 多 选题 量 1 1 1分 值 1 1 1第 7节建 设 工 程 担 保 制 度 题 型 单 选 多 选 单 选 多 选 单 选 多 选题 量 2 2 3 1分 值 2 2 5第 8节建 设 工 程 保 险 制 度 题 型 单 选 多 选 单 选 多 选 单 选 多 选题 量分 值第 9节建 设 工 程 法 律 责 任 制 度 题 型 单 选 多 选 单 选 多 选 单 选 多 选题 量 1 1 1分 值 1 1 1优 质 教 育 成

6、 功 之 路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南 大 街 甲 2 7 号 中 扬 大 厦 二 层 2 客 服 电 话 : 0 1 0 6 5 8 1 8 2考 点 二 法 的 形 式 和 效 力 层 级一 、 法 的 形 式名 称 制 定 机 关 名 称 规 律 举 例宪 法 全 国 人 大 *宪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法 律 全 国 人 大 及 常 委 会 *法 立 法 法 、 建 筑 法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地 方 性 法 规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省 级 人 大 及 人 大 常 委 会设 区

7、的 市 人 大 及 常 委 会 地 名 +*+条 例 北 京 市 建 筑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部 门 规 章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规 定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暂 行 办 法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省 级 人 民 政 府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宁 波 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办 法 国 际 条 约 条 约 /公约 注 意 :1、 下 列 事 项 只 能 制 定 法 律 : 下 列 事 项 只 能 制 定 法 律 : ( 1) 国 家 主 权 的 事 项 ; ( 2)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8、 、 人 民政 府 、 人 民 法 院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产 生 、 组 织 和 职 权 ; ( 3)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 特 别 行 政 区 制 度 、 基 层 群 众 自 治制 度 ; ( 4) 犯 罪 和 刑 罚 ; ( 5) 对 公 民 政 治 权 利 的 剥 夺 、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强 制 措 施 和 处 罚 ; ( 6) 税 种 的 设 立 、 税率 的 确 定 和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等 税 收 基 本 制 度 ; ( 7) 对 非 国 有 财 产 的 征 收 、 征 用 ;( 8) 民 事 基 本 制 度 ; ( 9) 基 本 经 济

9、制 度 以 及 财 政 、 海 关 、 金 融 和 外 贸 的 基 本 制 度 ; ( 10) 诉 讼 和 仲 裁 制 度 ; ( 11)必 须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法 律 的 其 他 事 项 。2、 设 区 的 市 的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 可 以 对 城 乡 建 设 与 管 理 、 环 境 保 护 、 历 史 文 化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事 项 制定 地 方 性 法 规 。 设 区 的 市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须 报 省 、 自 治 区 的 人 大 常 委 会 批 准 后 施 行 。 ( 4个 月 内 批 准 )设 区

10、的 市 、 自 治 州 的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限 于 城 乡 建 设 与 管 理 、 环 境 保 护 、 历 史 文 化 保 护等 方 面 的 事 项 。【 2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属 于 ( ) 。 法 规 规 章 解 释【 1 】 根 据 立 法 法 , 下 列 事 项 中 必 须 由 法 律 规 定 的 是 ( ) 保 护 文 化 保 护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条 件 的 确 定二 、 法 的 效 力 层 级( 一 ) 宪 法 至 上( 二 ) 上 位 法 优 于 下 位 法( 三 ) 特 别

11、 法 优 于 一 般 法 同 一 机 关 制 定( 四 ) 新 法 优 于 旧 法 同 一 机 关 制 定优 质 教 育 成 功 之 路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南 大 街 甲 2 7 号 中 扬 大 厦 二 层 3 客 服 电 话 : 0 1 0 6 5 8 1 8 2( 五 ) 需 要 由 有 关 机 关 裁 决 适 用 的 特 殊 情 况1、 法 律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新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旧 的 特 别 规 定 不 一 致 , 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 ,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裁决 ; 2、 行 政 法 规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12、项 新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旧 的 特 别 规 定 不 一 致 , 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 , 由 国 务 院 裁 决 ;3、 地 方 性 法 规 、 规 章 之 间 不 一 致 时 , 由 有 关 机 关 依 照 下 列 规 定 的 权 限 作 出 裁 决 : (1)同 一 机 关 制 定 的 新 的一 般 规 定 与 旧 的 特 别 规 定 不 一 致 时 , 由 制 定 机 关 裁 决 。 ( 2) 地 方 性 法 规 与 部 门 规 章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规 定 不 一 致 ,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 , 由 国 务 院 提 出 意 见 。 国 务

13、院 认 为 适 用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 应 当 决 定 在 该 地 方 适 用 地 方 性 法 规的 规 定 ; 认 为 适 用 部 门 规 章 的 , 应 当 提 请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裁 决 ;4、 根 据 授 权 制 定 的 法 规 与 法 律 规 定 不 一 致 , 不 能 确 定 如 何 适 用 时 ,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裁 决 。( 六 ) 备 案 与 审 查备 案 : 行 政 法 规 、 地 方 性 法 规 、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 规 章 应 当 在 公 布 后 三 十 日 内 依 照 规 定 报 有 关 机 关 备案 。 备

14、案 图 示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国 务 院 部 委省 人 大 及 常 委 会 省 政 府市 人 大 及 常 委 会 市 政 府【 1 题 】 根 据 立 法 法 , ( 之 间 对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时 , 由 国 务 院 裁 决 。 性 法 规 与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B 部 门 规 章 C 部 门 规 章 与 地 方 性 法 规D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与 部 门 规 章 E 同 一 机 关 制 定 的 旧 的 一 般 规 定 与 新 的 特 别 规 定【 1 】 关 于 地 方 性 法 规 批 准 和 备 案 的 说 法 , 正 确 的 是 ( ) 。

15、州 的 单 行 条 例 报 送 备 案 时 , 应 当 说 明 作 出 变 通 的 情 的 市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应 当 报 省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备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应 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批 县 的 单 行 条 例 由 自 治 州 人 大 常 委 会 报 送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国 务 院 备 案2 设 工 程 法 人 制 度考 点 三 法 人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及 其 在 建 设 工 程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一 、 法 人 成 立 的 条 件( 1) 依 法 成 立 ;( 2) 有 必 要 的 财 产 或 者 经 费 ;( 3)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 组 织 机 构 和 场 所 ;( 4)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注 : 法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是 自 然 人 。法 人 的 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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